第 1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設計.生活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0/2014。

設計.生活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設計.生活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ign e Vida”。英文名稱為“Design and Lif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成立之目的,旨在發展並促進設計與生活之間的交流與相互融合,致力推廣並教導人們如何從生活中運用設計,以提升生活上的素質。

第三條——凡本澳人士對設計有興趣、認同本會宗旨者,皆可申請加入本會為社員,享有社員權利、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本會以文創產業發展為目標,透過開辦課程展覽、教育、訓練、文字出版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五條——本會地址:澳門俾利喇街45-49號聯興針織大廈4樓G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凡渴望提升生活素質者、對設計及創作領域有興趣者,願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大會一致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 會員權利 :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會議、聚會與相關活動;

4. 參與跟設計生活相關的交流活動;

5. 獲得本會所編印的刊物、會員名單及跟設計有關之資訊;

6. 凡本會會員皆可享有監察協會各項運作之權利。

7.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4.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五條——1. 會費及本會活動的收入;

2. 社會熱心人士及企業捐助;

3. 政府機構及其他社會團體資助。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老子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1/2014。

中華老子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老子研究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inês de Estudos de Laozi”;

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aozi Studies”。

第二條

宗旨

中華老子研究學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的非牟利社會團體。本會的宗旨是:以學習和研究老子《道德經》以及《莊子》、《列子》、《黃帝內經》等古代經典著作為己任,挖掘中華民族文化基本元素和優秀傳統文化思想價值,建設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並通過舉辦課程和學術論壇,宣傳老子的辯證唯物主義思想,提高道德人格和健康水平,造福人類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401號濠景花園25座12C。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是由老子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熱心老子研究的人士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社會組織。凡同意本會章程、熱衷老子文化研究、對弘揚老子文化有無私奉獻精神者均可申請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名譽會員。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人士。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 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批准人士。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人士, 條件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三、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榮譽、名譽會長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等。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可連任,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全體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修改章程和本會解散必須獲得四分之三以上全體會員同意才能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三名以上(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可由會長或副會長兼任),秘書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等。

二、監事會由三名以上(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十二條

會議召集

會員大會召開之前,本會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召集書,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日程。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化創意產業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14。

澳門文化創意產業商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文化創意產業商會”。

英文名稱“Macau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Commerc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5樓C,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它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團結文化創意產業業界,促進彼此間交流互助,並維護同業間之利益;同時拓展與外地文化創意產業界的聯繫,以達到本澳的文化創意產業可持續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四條——入會資格:

凡在本澳經營文化創意相關行業,擁有合法商業登記的商號,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每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五條——入會辦法: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登記費及年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退會:

倘有下列事情,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如會員欠交一年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革退:如會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經理事會核實者。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四)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

(五)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須有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如人數不足,得隔一小時後再行召開,此時若有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出席,會議有效。

(七)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2)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票。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理事會

第九條——(一)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五人組成,其組成須為單數,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1)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理事三至十一人。

(2)候補理事二人,亦由會員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二)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三)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及顧問。

監事會

第十條——(一)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選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二)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另設候補監事一人。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人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業餘足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業餘足球協會

章程

(一)會名及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業餘足球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Amateur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 MAFA ”。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Amador de Futebol de Macau。

2. 本會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七樓。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在愛國愛澳的原則下,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小型、業餘足球活動,以球會友,增進友誼,強身健體。藉著參加各項小型足球比賽,並與省港兩地的業餘足球隊伍組織比賽或活動,切磋球技,促進三地的業餘足球交流,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愛好足球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d)遵守會章及決議;

(e)按時繳納會費;

(f)退會權。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會費均不會發還。

(三)組織架構

1.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名,任期二年,並可連任。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b)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其他為理事。任期二年,並可連任。

(c)監事會——為監督本會運作的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他為監事。任期二年,並可連任。

2. 各會職權:

(a)會員大會——召集及主持大會,制定會務方針,選舉領導機構,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

(b)理事會——策劃會務,管理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行政及財政事務。

(c)監事會——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於開會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經費及附則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

3.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及會務有關的活動之開支所構成,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4.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5. 本會會章的解釋權歸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別有天詩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別有天詩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別有天詩社”,中文簡稱為“別有天”,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oetas de Macau Outro Ceu”,英文名稱為“Macao Outersky Poe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OPA”。

第二條——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活躍澳門本土現代詩歌創作,培育本土詩歌文學創作人;促進本澳與各地詩壇的交流,培養及教育青少年對詩歌的敏銳度及鑒賞力;發展本土文創作品,推動本澳詩歌文學及相關文化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推動本澳詩歌創作活動;舉辦詩歌創作分享會和詩歌朗誦會,開展各種與詩歌有關的多媒體文藝活動;積極與本澳各學校聯繫,舉辦詩歌教育校園巡迴活動;立足澳門,與海內外各地交流,舉辦形式多樣的學術交流活動;編印和出版符合本會宗旨的文創作品、文學雜誌、詩集等。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利維喇街16號新英樓1樓,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澳門本土詩歌創作有興趣人士,由會員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有選舉與被選舉權;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三)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四)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策劃的各種文藝活動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及終止會籍

(一)退會:會員如退會或因故中止為會員,其在本會所任職務及權利須終止,曾繳費用概不發還。

(二)終止會籍: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任期三年,連選可得連任。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和學者為名譽社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及其他活動之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四)理事會得根據需要下設不同的部門、研究中心或工作小組。

第十四條——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及贊助,並在符合本會宗旨的情況下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團體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多元人才培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多元人才培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多元人才培訓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ulti-Talentoso de Form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Multi-Talented Train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MTTA”。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通過教授和分享多元的知識及經驗,培養澳門市民發展多元技能,以及為他們提供創業的培訓機會,以致讓他們學以至用,實踐所長,為澳門培育更多人才。

第三條——會址:澳門製造廠巷2-A號海霞閣地下C座,可於適當時透過理事會之決定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則由排名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作出,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執行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三)理事會因應會務工作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會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稽核;聘任社會賢達擔任名譽職位。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會員大會監察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執行;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可做出建議;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三是具體活動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除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外,章程的其他修改,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開放澳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開放澳門協會 章程

(一)名稱及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開放澳門協會」,中文簡稱為「開放澳門」;英文名稱為「Open Macau Society」,英文簡稱為「OMS」。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a)推動澳門社會公平及開放;(b)推動本澳公民社會之發展;(c)就實現前述宗旨向團體或個人提供支援。

3. 本會住所為理事會慣常運作地,經理事會同意,得設立或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4. 本會對外聯絡地址為澳門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961號。

5. 本會日常工作語言為中文及英文。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6.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會章者,可透過理事會成員推薦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7.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為:(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b)批評及建議;(c)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工作;(d)遵守會章及決議;(e)繳納會費。

8.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違反內部規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9.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為:(a)制定或修改會章;(b)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c)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10.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為:(a)籌備召開會員大會;(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2.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法召集,如有需要,會員大會主席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14. 理事會、監事會按本會工作需要召開,但最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五)附則

15. 本會經費來自贊助、資助和會費。

16.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規範,其餘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17.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台灣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台灣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台灣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台灣暨大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Nacional Chi Nan de Taiwan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AUNCNTM”;英文名稱為“Taiwan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TNCNUA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增進台灣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台灣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母校」)溝通的橋樑,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各地校友會及澳門各界之聯繫與交流,以及關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夜呣巷14號群興大廈5樓J座;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所有會員參加的會議,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及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審議及通過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賬目以及財務報告。

五、會員大會可議決通過名譽會長,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名譽職銜。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人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任期二年。

二、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不得連任,但得繼續被選為理事一次,而其他理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設副理事長若干名,由理事會中成員互選出任,在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被指定或較年長的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理事由落選理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理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理事。

五、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發展會務。

六、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七、理事會成員的職能:

(一)理事長負責協調工作及代表校友會機構,有決定性投票權;

(二)副理事長負責輔助理事長工作;

(三)理事會中選出一人擔任秘書,負責繕寫會議記錄或報告,派發及公佈會議召集通知;

(四)理事會中選出一人擔任財政,負責收取會員的會費,編制校友會收入及支出的會計帳目;

(五)理事負責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工作。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五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

三、設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中成員互選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被指定或較年長的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監事由落選監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監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監事。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而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六、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三)處理理事會交議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除名

第七條

入會資格

一、曾在母校連續或分段修業、研究或任教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均可經書面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核准。

二、曾在母校就讀,但未畢業之澳門居民,亦可經書面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但需由兩位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核准。

三、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高等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五名正式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審議,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出任本會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

四、上款所述的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不具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各項權利。

第八條

中止會籍及除名

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理事會得應監事會提交之建議中止其會籍,並提交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將有關會員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徒刑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確定處罰,並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第九條

已繳之費用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下,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興革事項;

(三)參加會員大會並作表決,但以繳清會費者為限;

(四)享用本會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之活動。

二、新會員由正式入會(登記並繳交入會費)日起計滿一年後方有參選與投票之權利,但經理、監事會共同決議者除外。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構通過的決議;

(二)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三、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提案及議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代表校友會;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議決章程和內部規章及其修改;

四、訂定校友會之政策;

五、評議及議決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案;

六、評議及議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七、議決校友會機構的撤銷及校友會的解散;

八、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九、不論在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會員大會的決議是透過出席會員的絕大多數票作出,法律要求其他多數票表決的情況除外;

十、當票數相同時,會員大會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之具投票資格之會員未足半數,不得召開會議及作任何決議。

二、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則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主持。若會員大會會長因故缺席,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為主持。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二次缺席會議而又無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接受之合理解釋者,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始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任何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

如有需由理、監事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第十九條

代理

會員或理、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授權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唯須於會議前向會議主席作書面通知。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之會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會章修改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公告施行,修改亦同。

二、本會章程若有疑義,得由會長召開並主持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及解釋,及於下一次會員大會中向大會提出報告及提案修訂之。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青年弦樂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國際青年弦樂聯盟

International Strings Alliance of Youth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存續期

(一)中文名稱:國際青年弦樂聯盟。

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Strings Alliance of Youth。

為一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大馬路259號美居廣場永勝閣25樓D座。

第二條

宗旨

以澳門為平臺促進澳門青年藝術家和愛好者與全世界弦樂藝術家之間的交流與互動,舉辦各種文化藝術活動,開辦各種藝術類的大師班及文化活動,以此提升澳門文化藝術領域的國際知名度。

第三條

機構和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四條

會員

凡愛好或從事弦樂藝術,願意為本地和世界弦樂藝術促進者,並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破壞本會之聲譽的行為,得由本會理事會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之身份。

第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組成,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可由主席或會長主持。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補選;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本會之章程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參考時,則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六條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方式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日常運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人組成,包括會長、副會長及理事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並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三)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五)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

(七)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

(八〉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由理事會委任,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九)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

(十)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人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的執行情況;

(二)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三)對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呈交會員大會及提出意見。

第十條

會務範圍

開辦各種藝術類型的大師班活動;舉辦各種文化藝術活動,組織全世界華人藝術家的國際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此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西藏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西藏文化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of Tibetan Culture”;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Tibetana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33號香林新村9樓F座;

(二)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作搬遷。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立足澳門之非牟利民間組織。致力促進澳門與西藏的民間交往,對外宣傳並宏揚西藏獨特的傳統藝術、人文風情;構建澳、藏以至其他地區的交流平台,支持西藏文化事業發展,並以提升兩地文化藝術水平為目的。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並得到理事會批准申請之各界人士,入會申請之手續由理事會制定。

會員權利:有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會員義務: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並每年按會員大會的制定繳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顧問團。

第六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及副主席(副會長)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

(二)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年度計劃;

(四)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八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

(二)監察會務活動。

第九條——(一)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四)政府或公共實體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十二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條文必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以上會員通過。

第十三條——本會解散的建議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票通過。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或未完善處將先按照內部指引指示執行,及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作補充。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龍珠水上電單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龍珠水上電單車協會”,中文簡稱“龍珠”。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現設於路環黑沙海灘“龍珠水上活動中心”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水上活動文化,能令本澳居民,國內和其他國家遊客都能享受水上活動樂趣和得知水上活動的安全。(包括:水上電單車、風帆、獨木舟等等。)

也可規範及領導澳門水上活動,並在水上活動項目代表澳門參加各地區交流。

第四條

資格

凡熱愛水上活動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兩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七條

選舉

一. 本會各機構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 候選人之提名,應載有候選人之個人聲明書。

三.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由正式會員代表組成。

四. 會員大會由本會會長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若干名秘書組成,會長主要職責是主持會議和召集會員開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會議時,便由副會長代其職責。

五.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需提交報告及執行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六.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主要職權為監督會員大會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八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會員有選舉及可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會員義務,要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十條

附則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會長主動召集,應理事會、監事會、或半數以上之會員之要求而召開。會議召集書須以掛號信形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閱讀寫作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閱讀寫作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閱讀寫作促進會”,中文簡稱“讀寫促進”;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Leitura e da Escrita em Macau”,葡文簡稱“APLEM”;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Literacy Promotion”,英文簡稱“MALP”。

(二)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 推動澳門全民閱讀,提升澳門人文素養。

二 · A)推動少年兒童寫日記、書信及讀後感,增進文字及語言溝通力,增強自信,為未來可能的文學創作培養興趣,奠定文字基礎。B)推動綠色低碳生活題材寫作。

三 · 推動本土出版。

四 · 關懷內地山區兒童閱讀福祉,組織圖書贈送。

(三)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47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一)會員資格: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機構: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

一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理事會:

一 ·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

一 ·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經費: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潔淨行業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潔淨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潔淨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lea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AUC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從事潔淨和淨化的諮詢、設計、研發、施工、生產和銷售、測試、運行管理、污染治理服務。

本會的宗旨是依照澳門法律,根據國際發展潔淨和淨化產業方針和政策,履行行業服務、自律、代表和協調職能,為企業服務。

(一)本會的任務是:

(1)組織本行業的培訓、技術諮詢、行業調研和統計、會員服務和協調、編輯刊物、資訊交流、發佈行業資訊、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資質能力評定等工作;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2)開展澳門室內環境淨化行業的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3)制定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品質規範、服務標準;引導會員企業規範經營和服務;

(4)協調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非會員企業之間、以及會員企業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的關係,為會員做好服務工作;

(5)參與澳門或者國際、國家有關本行業產品標準的研究和制定;

(二)本會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澳門、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2)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住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3樓E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通過,並發給同意入會的有關通知和會員證書。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提請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七)對協會理事監督權與罷免理事的建議權;

(八)本協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2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行業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支持與積極參與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訊、報表、市場動態和先進經驗等資料;

(七)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3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4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可以除名:

(一)依法宣告破產或被撤銷的;

(二)停業或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經本協會勸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本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會員向本會自行遞交書面退會函件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項,決意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本會按照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請求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二)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佈。

(五)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一)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a fls. 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4, o contra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denominada, em português,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Turismo de Saúde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PTSM, em chinês, 澳門保健旅遊促進會, e em inglês Association for Health Tourism Promotion of Macao, em abreviatura, AHTPM, com sede em Macau, em Macau, na Rua Seng Tou, Edifício Supreme Flower City, bloco 2, n.º 227, 22.º «F», Taipa,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澳門保健旅遊促進會

第一章

協會名稱、宗旨、會址及活動範圍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1.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保健旅遊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Turismo de Saú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TSM),及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Health Tourism Promo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AHTPM)。

2. 本會為一非營利性法人,其存續期間為不確定。在本會解散的情況下,其財產將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被歸予任何實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主要宗旨為:

a)促進澳門保健和推動澳門的保健旅遊;

b)推動宣傳澳門作為保健旅遊的目的地;

c)與其他具類似宗旨的組織和機構合作;

d)舉辦旨在促進澳門健康的各種活動、會議、研討會、展覽、培訓等;

e)在將澳門發展成為健康領域上的科學發展中心而與其他實體進行合作;

f)開展健康領域上的科學、慈善和教育活動;

g)確保和維護會員的權益,以及開展為本會工作提供協助的任何形式的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227號至尊花城第2座22樓F座,且可透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轉移至任何其他地點。

第四條

活動範圍

本會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外的實體簽訂協議、議定書或其他協定,以共同作出本會章程宗旨範圍內的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1.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

2. 簽署本會設立憑證的會員乃創會會員。

3. 所有贊同本會宗旨的自然人或在澳門設有或沒有會址的法人,當向本會申請加入,並得到本會理事會決議的接受時,得成為普通會員。

4. 因作出或曾作出公認對實現本會章程宗旨有益之活動而值得嘉許的自然人或法人,經理事會提議,且得到會員大會的通過後,可作為名譽會員加入本會。

5. 欲加入本會之人士,需填寫相關的申請表並簽名。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與本會生活;

c)享有對本會職位的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為實現符合本會章程宗旨之舉措提出動議;

e)參加和支持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2. 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a)遵守澳門現行法律及本會章程之規定;

b)尊重本會的內部規章及本會機構的決定;

c)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名聲的行為;

d)參與本會生活;

e)確保本會的利益;

f)認真執行被選舉或任命擔任之職務;

g)適時繳交須交付之會費及費用。

第七條

喪失會員資格

1. 在下述情況中,將喪失會員資格:

a)經會員本人明確表示此意願且通報會員大會後;

b)未按照會員大會訂定之要求繳交會費;

c)經理事會具理據說明之動議或至少經三分之一的會員申請,由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員除名;

2. 會員可因下述原因被除名:

a)不遵守其對本會的義務或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遵守本會機構合法作出的決議;

b)作出根據會員大會之標準會抹黑、詆譭或損害本會的行為。

3. 當會議中出席了至少半數的會員,且除名動議獲三分之二的明示投票通過時,方可作出將會員除名之決議。

第三章

協會機關

第八條

機關

1. 本會有下述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協會機關成員是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且可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且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而主席團則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2. 副主席有權在主席缺席或因故無法視事時替代主席。在主席和副主席同時缺席或因故無法視事的情況下,將由監事會主席主持會員大會,或者在監事會主席亦缺席或因故無法視事時,可在出席的會員中選出一名會員來主持大會。在秘書缺席或因故無法視事的情況下,主席可在出席會議的會員中選出一名其認為適合執行此職務的會員來行使秘書職務。

3. 會員大會之權限有:

a)通過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機關成員;

c)通過每一年度的年度報告、賬目、資產負債表、預算及活動計劃;

d)就喪失會員資格作出決議;

e)訂定本會的入會費和會費;

f)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g)訂定本會的活動;

h)就本會的消滅、解散或清算作出決議;

i)就未包含在本會其他機關之法定或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的任何事宜作出決議;

4. 已完結年度的報告和管理賬目以及來年的活動計劃和預算應在一月份通過。

第十條

主席團主席

主席具有下述權限:

a)召集會議及領導會員大會的運作;

b)在30日期限內,任命會員加入協會機關;及

c)發出和簽署主席團文書。

第十一條

會議

1. 在下述情況下,可召開會員大會平常會議:

a)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就預算和活動計劃進行投票,並通過資產負債表和賬目;

b)每三年,在通過協會機關任期最後一年度的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賬目後,召開平常會議,以進行新任協會機關的選舉。

2. 在下述情況下,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a)經主席動議;

b)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要求;

c)經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20%會員申請;

3. 應至少提前八天向所有正式會員發送掛號信、傳真、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書面形式來召集會員大會會議。

4. 會議召集書中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會議議程,同時若在會議地點有相關文件可供查閱,須指明。

5. 在第一次召集時,若有一半以上的正式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召開會員大會,及在第二次召集時,在所訂之開始會議議程的一個小時過去後,得以任何數目的會員召開會員大會。

6. 當主席團主席認為有必要,或經申請,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可在開始會議議程之前或結束會議議程之後,訂定一段時間來向本會提交與本會利益相關的信息通報。

7. 除非另有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將透過出席或獲代表出席會議之正式會員的絕對多數明示投票作出。

8. 如果相關決議是有關章程之修改、合併或領導人員的解任,必須得到特定多數,即出席會議之會員的四分之三才可通過,或者如果相關決議是有關本會的消滅、解散或清算,須得到所有會員四分之三投票才可通過。

9. 任何會員都可由其他會員代表參加會員大會,在此情況下,只需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一份作為代表文書的信函。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本會由理事會管理,而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或三名委員組成,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無法視事時,其由副主席代替。

2. 理事會主席須確保本會的正常運作,而副主席和委員(們)則須協助主席執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權限

1. 除了法律及本章程中所規定的權限之外,理事會還有權限管理本會的平常事務,尤其是: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章程中訂定之宗旨,為本會活動提供協作;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提議會員所應支付之會費金額;

e)編制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和管理賬目,以及下一年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f)管理本會的財產,以及就取得貸款和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g)接收符合章程和規章要求的會員,以及就退會申請作出決定;

h)接納和解聘人員;

i)作出所有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且不屬於本會其他機關權限範圍的管理行為。

2. 本會只在相關文件由至少兩名理事會成員簽署的情況下承擔責任。

3. 理事會主席即時獲准認證和開設本會的強制性簿冊。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

2. 監事會具有下述權限:

a)監督本會的活動和往來財務管理;

b)具理事會的年度賬目報告發表意見。

3. 在理事會有所要求時,監事會主席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十五條

任期

1. 本會年度與歷年一致。

2. 本會各機關的任期,不論選舉日期和就職日期為何時,於其所獲選的三年期最後一年的12月31日結束。

3. 但是,各機關據位人須堅守各自的職位,直至選舉出其替任人為止。

第四章

協會財產和收益

第十六條

財產

本會財產是由其在行使其職責時所收到或取得的財產、權利及債務組成。

第十七條

協會收益

本會收益是由下述項目組成:

a)會員會費;

b)出版物銷售所得;

c)協會所獲得的補助;

d)公共或私人、本地或外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所給予的補貼、撥款、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

e)協會用其自己財產所作之投資產生的收益;

f)協會無償或有償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所產生的收益,以及協會以任何名義所獲得的收益;

g)由退回在其宗旨範圍內所給予之財政支援所產生的金額;

h)法律、合約或以任何其他名義所賦予的任何其他收益。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八條

解釋

有關本章程之解釋的疑問將透過理事會決議來解決,並須得到之後第一次會員大會的確認批准。

第十九條

其他

就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澳門現行的法律規定。

私人公證員 白立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ast Start”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14 de Janeiro de 2014,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東昇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東昇體育會。

簡稱:東昇。

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ast Start”。

簡稱:ES。

本會英文名稱:East Start Sport Association。

簡稱:ES。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社團。本會宗旨: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運動,鼓勵及提高本澳居民及世界體育活動愛好者對各類體育運動的興趣,聯繫本澳與各地區體育運動愛好人士,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體育運動的交流及合作。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山水園斜巷16號A興泰樓地下F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只要贊成本會宗旨及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的權利:

a)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和領導機構的決議;

c)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選舉形式是不記名投票,並絕對多於半數通過,候選名單由會員共同制定。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對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有權作出決議。而對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取消,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也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每年十月份定期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需提前十天通知,並以書面簽收之方式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清楚列明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或以上的理事。

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本會的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若有修改,得由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表決通過修訂解決。而解散法人決議,需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本會可以另定內部規章或指引,規範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及運作。

第十四條——本會會徽: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J. Dias Aze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Fevereiro de 2014.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Xia Ze de Macau», com a abreviatura «ACXZM»

“澳門霞澤(下宅)同鄉會”

“Xia Ze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u”, com a abreviatura “XZNA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霞澤(下宅)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霞澤(下宅)同鄉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Xia Z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XZM。

英文名稱為:Xia Ze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XZNAM。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五街3號-3B號永豐工業大廈七樓A,B,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是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本會宗旨是促進居澳下宅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絡鄉情,敦親睦鄰,守望相助,群策群力,維護鄉會,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體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了解和友誼。支持澳門、下宅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凡是福建省泉州石獅巿永寧鎮下宅村的鄉親,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七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五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及會員會費。

第十三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銀行戶口之運作,以及澳門幣伍萬以上的開支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並以會議錄記載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Feverei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足球裁判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三章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華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性質:(1)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發展;(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487號南豐工業大廈11樓C;

第二章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粵發展創思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布魯塞爾街建興龍廣場84號地下,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百貨辦館業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並於會議召開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如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要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方能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展開,其通過之決議均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心理匯進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專業心理匯進學會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專業心理匯進學會”大會在2013年08月04日的決議,修改該會章程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加入第十五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氹仔七潭公路海洋花園慧苑13樓A,倘認為需要時,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需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三)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任期兩年,連選則可連任。

第十五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服務團體。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ntro de Pesquisa Economia Global de Turism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201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do artigo 8.º, que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中心的最高權力組織,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2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3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未能出席,則由理事長主持。

二、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中心章程;

(二)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補選;

(三)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對本中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永遠榮譽主席、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四)審議及議決通過本中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重大事項;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中心活動或工作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本中心之解散。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由主席或理事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3名會員;唯首次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最少半數會員。

(二)會員大會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以過半數出席的會員贊同票通過,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八、如主席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一半以上之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集時限及形式與會員大會相同。

九、會員大會亦可通過電子通信的形式被召集,只要函蓋召集書的電子文件經合格的電子簽名簽署即可。

行政管理機關或根據法律或本章程之規定,具有召集會員大會正當性的人士,應運用可確保會員有效接收上款所述及的文件的系統。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Feverei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正,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由理事會主席作二零一三年度中心工作情況報告;

2. 由理事會副主席作二零一三年度中心財務狀況報告;

3. 聽取監事會對以上項目之意見;

4. 討論及表決2013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 其他事項。

——審議社員來函要求事項

清華——寶法德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將股份轉給寶法德玩具有限公司。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大會主席

吳榮恪(Vitor Ng)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 集 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特別會議,議程如下:

1. 選舉2014-2016雙年度的機關成員。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大會主席

吳榮恪(Vitor Ng)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召開平常股東大會

根據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二零一三年度平常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通過2013年度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及2013年度財政報告;

二、與公司有關的其它事項。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 張海鵬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

召開會員大會通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17條所述,茲通知各會員於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早上10時30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部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確認2013年度財政報告及帳目

第2點:其他事項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18條第2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11時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董事局:區秉光,劉永誠,譚立武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召集書

股東周年常會

公司地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海
島市馬場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867號
第C3冊53頁

根據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章程第14條及其他適用法律的規定,召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股東周年常會。會議定於2014年3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葡京酒店日麗餐廳香港二廳內舉行。

會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對董事會有關2013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討論和議決;

二、委任2014年度之監事會成員;及

三、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官樂怡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網絡之保養及維修服務”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PLD-CS001/14/88)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所有地區

4. 承投目的:為澳門公共照明網絡提供保養及維修服務

5. 合同期限:兩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開始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 確定擔保:澳門幣$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有意投標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運輸局登記有施工註冊的實體,及

(b)擁有ISO 9001,ISO 14001及OHSAS 18001有效證書。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本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500.00(澳門幣伍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3. 解標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14.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星期三)下午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5.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6.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7月6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50%
——符合招標文件訂出之技術要求 20%
——對公共照明維修之經驗 10%
——工作管理效率 10%
——遵從招標文件訂出之合約條款 4%
——最近五年內,投標人本人、或投標人為公司時之現任/前任的股東及現任/前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均沒有因執行職務而被法院裁定涉及行賄受賄行為 3%
——最近五年內,投標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 3%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而判標。

18.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韋頌齊 梁華權

(執行委員會成員) (執行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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