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美仙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徵用期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譚俊榮——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以兼任制度擔任政府發言人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陳致平——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三條,以及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以兼任制度擔任助理發言人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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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嘉恩在本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津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莉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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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謝永釗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淑華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散位合同人員李錦棠,獲重新訂立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職級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惠英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歐陽國生及梁國榮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何國良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馮美好,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何玉風,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特級公關督導員李碧琪,獲確定委任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公共關係範疇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以填補現行《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通則》附件人員編制的空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特級技術輔導員Cristina Guilherme Lam da Cunha,獲確定委任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填補現行《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通則》附件人員編制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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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鄭勝照警務總長(編號137771)——根據第9/2002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3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規定,以及參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及第九十八條c)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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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李廣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級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何晶晶及倫紹發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鄭以婷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啟華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秘書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孔潔心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以及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日鴻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徵用,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錫養在本辦公室擔任職級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兆祥在本辦公室擔任職級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麥嘉茵在文化產業委員會任職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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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惠明為郵政局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祝艷為郵政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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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批示如下:

陸碧池——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批示如下:

曾皓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批示如下:

郭邵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批示如下:

Lucinda Correia Gageir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譚慧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郭穎欣——本公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葉文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處長黎潔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黃偉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二月七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批示如下:

林俊——本公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盧錦嬌——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四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黃菊明——本公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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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冼尚輝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振方,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於本署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談柏龍在本署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60點。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Luiz Amado de Vizeu,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於本署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和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麥家豪為行政財政處處長,為期兩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本署行政財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暨南大學工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9年1月2日加入本署擔任技術員;
——2014年1月開始代任行政財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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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一等督察羅偉業擔任局長助理,主管行動策劃中心,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分別續任梁雁盈學士及葉慧姍學士為本局局長秘書,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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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樹偉及李榮華之散位合同更改為第八職階(薪俸點260),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應楷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鄧釗建及周志雄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殷永洋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何錦玲及鄭月娥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盧貴玉及何麗儀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游文傑,屬編制外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茲聲明,初級法院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李美珍,屬臨時委任,現應關係人之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其在該法院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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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李瑞蘭及José Gabriel Rosário dos Santos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及三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何紫琪,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堅霞,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陳靄茜,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羅芷菁及林淑賢,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及三月七日起生效;

邱智瑩及吳惠敏,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及三月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李慧明,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廖志偉,第二職階三等翻譯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游志圖,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楊月燕,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關秀慧,第九職階繕錄兼打字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黎耀偉,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Yolanda Lau Chan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雪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培訓活動組織處處長丘靜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委任Teresa Teixeira da Silva為私人公證員,而根據同一法令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訂定以銀行擔保形式支付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元。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郭美娜及李嘉慧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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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曉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如下:

陳錫康、周錦華、程嘉茵、鄭嘉妍、程月珍、崔璞雯、周敏儀、葉靜雯、李鳳鳴、盧偉泉、吳麗貞、吳美儀、蘇嘉輝、譚玉儀、譚永妍、黃國鵬、黃海慧及尹淑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周淑華、高建文、高學荀、呂德宏、倪美英、顏偉鴻、譚國威及胡世源,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獨一應考人陳中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程慧嫻、廖凱雯及麥倩盈,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陳婉麗、吳俊峰及吳雲嶺,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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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黃國銘及吳文桂,屬本局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吳志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3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李錦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5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鄭仕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0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Humberto de Jesus Leung,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5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張社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4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馮志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1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吳進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5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黃金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4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區兆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5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鄭健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2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梁祝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3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戚惠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36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戚志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3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貴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5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杜漢明,供款人編號60448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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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戴建威——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郭淑明——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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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Ana Catarina Coelho Ruas Dias Soares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慧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所指日期起:

黃傑榮、黎靜宜、林達港及曾煜儉,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

何子佳,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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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鄧雨暉——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分銷暨價格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柯學慧,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蔡嘉儀,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翠蘭及吳杏花,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蕭永賢,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7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Maria Manuela Salema Noronha Tudela Silvério Marques,為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薪俸點為44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長明,為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蔡綺梅,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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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丁麗群碩士為本局課程發展處處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一九九一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二十三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課程發展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國際新聞與傳播專業學士學位;
——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3. 職業培訓:

——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
——培訓需求分析課程;
——與傳播媒介的溝通技巧課程;
——中文公文寫作課程;
——行政法課程;
——公職法制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導師培訓計劃;
——培育技巧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外交禮賓培訓課程;
——政策制定及執行培訓課程。

4. 工作經驗:

——1991年9月2日進入公職,並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
——1991年9月2日至1992年9月1日,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
——1992年9月2日至1993年9月1日,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1993年9月2日至1995年9月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1995年9月2日至1998年6月30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
——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1月27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2001年11月28日至2004年10月12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
——2004年10月13日至2007年7月3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
——2007年7月4日至今,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
——1999年4月1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推廣訓練處處長官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穎琪碩士為本局推廣訓練處處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一九九九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十五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推廣訓練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教育行政碩士。

3. 職業培訓:

——導師培訓計劃;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行政程序課程;
——公眾接待技巧課程;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外交禮賓培訓課程;
——國際勞工組織技能發展培訓計劃;
——註冊會展經理培訓課程。

4. 工作經驗:

——1999年9月27日進入公職,並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
——1999年9月27日至2001年9月26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技術員;
——2001年9月27日至2002年11月26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2002年11月27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課程發展處處長官職。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李大為在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因達年齡上限及其編制外合同期滿,其職務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終止。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健龍及António Carlos Lei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陳嘉明、Marina da Rocha Lopes de Oliveira、周少珊、梁永燊、Francisco Armindo da Silva Cordova、Luis Dias Marques、洪惠玲、洪曉虹及陳嘉茵,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賈祖、陳詠龍、高立基、叶泉、Juliana Maria Amante、余錦龍、陳詠茵、譚家慧、邱潤儀、何嘉俊、李萬里、陳國強、Jaquelina Maria da Silva Machado de Mendonça、劉光強、張錦泉、馮慧儀、劉永勝及楊晴貽,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樊靜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丁文香,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

高志乾、譚德欣、江希文、劉展添、郭文富、李淑屏、Gonçalo Augusto de Souza、李嘉進、蔡珊滿、文建昇、霍繼昌、倪旭程、Eduardo do Espirito Santo、劉穎恩、蘇嘉健、麥義、João Afonso André de Albuquerque及黎家靖,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珊珊、阮巧君,李淑敏及方麗嬋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24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少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2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楊懿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財政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坤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敏婷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Lurdes Marques Silva Carneiro de Sousa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杜嘉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姍桃絲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與梁錦文簽訂為期六個月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與曾慶松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與葉細根之散位合同續期,期限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止,以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22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陳麗麗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陸惠嫻及李淑嫻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歐少華及陳秀芳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景華續聘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郭永輝、尹永釗、鄺巧紅及何錦和續聘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黃漢華及譚俊偉續聘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歐陽惠芳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陸超倫續聘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

鄭威全、黎意珍、程嬋瑰及官治波續聘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鄭兆強、歐陽銀款、招桂珍、歐陽煥愛、陳觀妹、陳美蘭、陳笑玲、柯炳從、廖秀霞、余杰况、譚桂芳、鄧珠瑞、何詠龍、劉俊、葉麗珍、余麗英、梁美玉、梁潤彩、李旺嬋、Tche Costa Maria Gabriela、黃寶正、梁新培、謝玉媚、梁玉珍、蔣番長、周女順、高秀嬋及歐陽燕君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

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

鄺建忠續聘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

布綺雯、周淑芳及劉利洪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朱國明、邱偉明、歐陽玉湘、鍾洪遠、梁細平、戴美香、劉至好、毛麗霞、劉少英及方淑霞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

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

李淑賢續聘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麥潤芬、李少琼、羅煥轉及張秀娟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與蔡奕鎏簽訂為期兩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之職務,薪俸點為225。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與莫永秀之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與梁玉蓮之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馮琼娟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定期委任譚碧儒、陸瑞儀及譚金燕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249/2013號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的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二條三款二項、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7901,李鏡賢擔任治安警察局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處長,並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開始生效,任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五條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個人履歷

姓名:李鏡賢 職級:副警務總長 編號:107901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一九九零年一月,於一區警署工作;
——於一九九零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期間,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一九九五年,擔任出入境事務廳調查科科長;
——於一九九七年,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居民事務警司處處長;
——於一九九八年,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處長;
——於一九九九年五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居民事務警司處工作;
——於二零零零年三月,於出入境事務廳路氹城邊境站警司處工作;
——於二零零一年八月,於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工作;
——於二零零三年十月,於出入境事務廳邊境檢查處工作;
——於二零零五年五月,擔任行動廳公共關係處處長;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至二零一三年期間,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資源管理處處長;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至今,於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擔任職務主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的第17/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及按個人意願,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14077黃特龍,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以特別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為期一年,並按照同一《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之規定,轉為處於治安警察局“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的第18/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70943勞建邦,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德來,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Cheong Pérola, Brenda,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羅詩雅及吳華錚,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廖治中及莫家豪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續期六個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9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欣傑,以散位合同形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第19/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根據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將軍事化人員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09981鄺逸富及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70921林曉帆以甄選晉升至消防局副消防總長之職位。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第20/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根據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將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21971,黃志濠,以年資晉升至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之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副消防總長吳漢賢,編號41284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校長一職。

副消防總長馬光明,編號41884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服務處處長一職。

副消防總長鄺逸富,編號40998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之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校長一職,為期兩年。

副消防總長林曉帆,編號47092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之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服務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一

委任副消防總長鄺逸富,編號409981,擔任消防學校校長的依據如下:

——因職位出缺及運作原因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消防總長鄺逸富,編號409981,憑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校長一職: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2005年4月18日至2006年1月4日,擔任服務處修理及保養部代部長;
——於2006年1月5日至2008年6月8日,擔任服務處修理及保養部主管;
——於2008年6月9日至2009年10月8日,擔任消防學校訓練部主任;
——於2009年10月9日至2010年5月18日,擔任海島行動廳氹仔行動站主任;
——於2010年5月19日至2012年7月31日,擔任澳門行動廳西灣湖行動站主任;
——於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擔任技術廳設計圖分析部主管。

附件二

委任副消防總長林曉帆,編號470921,擔任服務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因職位出缺及運作原因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消防總長林曉帆,編號470921,憑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服務處處長一職: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2005年7月21日至2005年10月22日,擔任澳門行動廳中央行動站主任助理;
——於2005年10月23日至2005年11月26日,擔任澳門行動廳控制中心代主任;
——於2005年11月27日至2005年12月31日,擔任澳門行動廳中央行動站主任助理;
——於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擔任澳門行動廳黑沙環行動站主任;
——於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6月8日,擔任技術廳大型圖則科科長;
——於2008年6月9日至2012年7月31日,擔任技術廳設計圖分析部主任;
——於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擔任技術廳設施檢驗部主管。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布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批示核准之衛生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功能分類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1

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4-01-0

01

01

01

02

 

年資獎金

150,000.00

  
 

01

01

02

00

 

編制以外人員

     

4-01-0

01

01

02

01

 

報酬

  

37,000,000.00

 

01

01

05

00

 

臨時人員工資

     

4-01-0

01

01

05

01

 

工資

  

21,700,000.00

 

01

01

07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4-01-0

01

01

07

00

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50,000.00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0

00

  

耐用品

     

4-01-0

02

01

01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3,000,000.00

 

02

01

04

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4-01-0

02

01

04

00

02

書刊及技術文件

  

1,500,000.00

 

02

02

00

00

 

非耐用品

     

4-01-0

02

02

06

00

 

服裝

500,000.00

  
 

02

02

07

00

 

其他非耐用品

     

4-01-0

02

02

07

00

99

其他

30,000,000.00

  
  

02

03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2

00

 

設施之負擔

     

4-01-0

02

03

02

01

 

電費

8,000,000.00

  
 

02

03

03

00

 

衛生負擔

     

4-02-0

02

03

03

00

02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提供之服務

20,000,000.00

  
 

02

03

04

00

 

資產租賃

     

4-01-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4,500,000.00

 

04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2

00

00

  

私立機構

     

4-03-0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17,000,000.00

  
 

04

03

00

00

 

私人

     

4-01-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2,000,000.00

  

04

04

00

00

 

外地

     

4-01-0

04

04

00

00

99

其他

  

4,000,000.00

 

05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4-01-0

05

04

00

00

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2,000,000.00

總額

75,700,000.00

75,700,000.00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嘉康——恢復第M-189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美娟——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292。

———

涂家俊——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293。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何子德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56號以及商號名稱為“中大中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營地大街43號。

———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第M-1970號醫生執照持有人姓名Fang DongHong更名為Fong Tong Hong。

———

劉良——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68。

———

安盈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8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和樂坊一街43號宏昌大廈地下G座,持牌人為安盈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112號明海灣10樓B座。

———

天恩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8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新勝街96號泉明樓地下B座,持牌人為天恩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大興街91號恆德大廈3樓C座。

———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余詠蘭——應其要求,取消第E-170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莊甄娜——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69。

———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素玲、廖蓮恩——恢復第M-1478號及第M-166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黃俊賢——應其要求,中止第M-178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姚遂謙第D-0114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方瑜——應其要求,中止第W-039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沈家豪第M-178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華紅、陳家豪——分別恢復第M-1498號及第M-163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健盛、陳茵欣、程雅瑜、盧美琼、駱淑雯、陳莉珊、李麗4621.gif、張

4618.gif

琪、容健輝、馮靜文、鄭順雯、李松生、吳詩敏、陳興耀、陳榮斌、黃春燕、區錦珍、郭家敏及洪婉婷——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149、E-2150、E-2151、E-2152、E-2153、E-2154、E-2155、E-2156、E-2157、E-2158、E-2159、E-2160、E-2161、E-2162、E-2163、E-2164、E-2165、E-2166及E-2167。

———

蕭鳳儀、梁慧開——分別恢復第M-1815號及第M-185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葉贊——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33。

———

黃健銘——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294。

———

賈春平——恢復第W-037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吳雪儀——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70。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二組內第1869頁的批示摘錄之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 : “……para IPL Médico Centro de Macau……”

應為 : “……de Centro de IPL Beleza Médica de Macau……”。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馬瑋謙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劉雅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周子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Michel José Eduardo Morais Pereira dos Reis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關敏如——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張美香——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何慶冬——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鄭淑清——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梁惠敏、蔡健龍及林繼垣——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善因——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周小芙——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易梓偉——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章祥貴——第二職階首席繪圖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阮麗珊——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陳國華——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何耀忠——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António Ramos Lucindo——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潘錦儀及林玉娥——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何錫明——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燕非及蔣其芳——根據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計,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呂蓉茵——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起,批准其個人勞動合同變更,職級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的薪俸。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Azedo Augusto——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鍾卓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批准其編制外合同變更,職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的薪俸。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林少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雪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宇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薪俸點625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林衍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薪俸點54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卓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批准其編制外合同變更,職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的薪俸。

潘詩嵋——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批准其編制外合同變更,職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的薪俸。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的合格應考人林嘉莉、梁詩韻及游文傑,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金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職級晉階為散位合同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鄭立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的薪俸。

陳惠珍、鍾小梅及馮麗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古月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薪俸點33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潘永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薪俸點65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鄭帝扶,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許耀明——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執照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周烈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吳皆英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應Natália Kou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Ermelinda Xavier Hy Fão,因強制退休,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編制內散位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張志成,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副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關健開,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張瑞玲,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李麗貞及吳玉萍,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冼燕玲,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李均榮,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孫國臣、徐少鵬、潘允雄及鄧偉青,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祁國、李碧茜、楊美玲、黃樹仁、黃浩廉及朱詠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首名及其餘五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及三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Leonor Cardoso Mendes Mota及鄭善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沈咪蓮,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建彤、鄒宓、司徒斯穎、梁敏玲、曾連好及盧靜汶,首三名、第四名、第五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一月十四日、一月三十一日及三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60;

歐少偉、周映芬、關淑儀及李志光,首三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及一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7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耀虹,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已獲批准之長期無薪假,並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趙美嫦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顧問高級技術員朱慧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Gabriel Clemente Antune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特級公關督導員Ondina Maria Nogueira de Oliveira Dash,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特級技術員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李嘉玲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葉友賢、歐新成、李婉婷及鮑兆安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1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李婕韵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1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楊毅明及黃國強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體育發展基金預算之第二次修改、澳門國際龍舟賽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以及世界女子排球大獎賽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2

07

00

99

其他非耐用品——其他

   

500,000.00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1,000,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500,000.00

02

03

09

00

99

未列明之負擔——其他

1,500,000.00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500,000.00

 
                   

總數

2,000,000.00

2,000,000.00

澳門國際龍舟賽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

《04-01-05-00-32》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2

10

00

99

各項補助——其他

20,000.00

   

02

02

05

00

00

膳食

   

960,000.00

02

03

04

00

01

資產租賃——不動產

   

1,400,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150,000.00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40,000.00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2,640,000.0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110,000.00

總數

2,660,000.00

2,660,000.00

世界女子排球大獎賽獨立預算第一次修改

《04-01-05-00-35》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1

06

00

00

榮譽及招待物品

     

2,000.00

02

02

07

00

06

紀念品及獎品

     

60,000.00

02

02

07

00

99

其他非耐用品——其他

30,000.0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30,000.00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50,000.00

02

03

04

00

01

資產租賃——不動產

     

133,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30,0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25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00,000.00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150,000.00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40,000.00

04

04

00

00

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815,000.00

 

總數

845,000.00

845,000.00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委員:潘永權、吳志強、林宇杰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委員會協調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鄺永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四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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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白小燕,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楊金燕,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鳳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歐陽玉南,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並同時以附註形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黃志權,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並同時以附註形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小琪及徐妙,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施金行、譚耀俊、林樹斌、陳雲彪及葉偉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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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周惠嫻,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陳景俊及謝偉健,獲任用為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05點;

郭嘉儀,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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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並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葉華雄學士擔任港口管理廳廳長;

劉偉川學士擔任航行監察處處長。

摘錄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本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elita Dimas Pina Jorge、談偉忠及梁少燕,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三位的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本局一等海事人員李錦照及吳國信,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及第二位的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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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林慧珊在郵政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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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郭詩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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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冼嘉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黃素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黃耀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李健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覃煒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陸文海及陳錦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國興——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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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燃 料 安 全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委員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錦漢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委員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陳仲群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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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