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4

刊登日期:

2014.2.19

版數:

2119-212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四年度的公眾飲用蒸餾水服務公證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汪之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四年度的公眾飲用蒸餾水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4

    刊登日期:

    2014.2.19

    版數:

    212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4年整體售票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4年整體售票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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