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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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不影響收回權及監管權的情況下,授予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嫻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一條所指提供信用擔保的權限。

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由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嫻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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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九澳港興建與經營批給合同》第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玉葉擔任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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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主席──何佩華,及候補主席馮小萍,代表財政局;

(二)委員──陳惠貞,及候補委員梁鍵璋,代表財政局;**

(三)委員──卓凱榮,及候補委員楊光明,代表海事及水務局;

(四)委員──Daniel Peres Pedro,及候補委員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代表交通事務局;

(五)委員——蔡惠濠,及候補委員何志輝,代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6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廢止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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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檢察院馬翊助理檢察長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二、批准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沈振耀顧問、*及中級法院譚曉華法官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 請查閱:第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應廉政專員張永春本人的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其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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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梁啟雄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擔任氣象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原職位之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雇主實體之負擔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承擔。

三、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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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4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鑑於現時英國已實施有效控制瘋牛症傳播措施,並被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評為風險受控制狀態,廢止刊登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25/GM/96號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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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一)石立炘,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林香生;

(三)高炳坤(任期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止。)*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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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九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羅永德及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杜淑儀以兼任制度續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五日止。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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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