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通過的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第2127(201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前關於中非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第2121(2013)號決議,
重申對中非共和國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深為關注中非共和國安全局勢繼續惡化,秩序完全失控,缺乏法治,派別間關係緊張,並嚴重關注中非共和國不穩定對中部非洲區域和區域外地區帶來的後果,為此強調國際社會需要迅速採取對策,
繼續深切關注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普遍存在的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特別是前塞雷卡和民兵團體,尤其是名為“反巴拉卡”的團體的侵權行為,屢屢發生並在增加,其中包括法外處決、酷刑、強迫失蹤、任意逮捕和關押、對婦女和兒童的性暴力、強姦、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攻擊平民,
着重指出安理會尤其關注有暴力和報復的新動態,有可能在全國出現宗教和族裔鴻溝,致使局勢失控,包括出現國際法所述的重大罪行,特別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從而對該區域產生重大影響,
還關注警察、司法和監獄機構沒有足夠的能力來關押要對這些違法侵權行為負責的人,
譴責所有針對族裔和宗教團體成員及其領袖的暴力,鼓勵中非共和國所有各方和利益攸關者在國際社會的幫助下切實支持和協助不同的部族和宗教信仰開展對話,緩解實地的緊張局勢,
重申必須追究所有採取此類行為的人的責任,而其中有些行為可能是中非共和國已經加入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的罪行,並為此回顧國際法院檢察官2013年8月7日發表的聲明,
再次譴責毀壞自然遺產行為,注意到偷獵和販賣野生動物是助長中非共和國危機的一個因素,
注意到金伯利進程決定暫停中非共和國的成員資格,
歡迎秘書長2013年11月15日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和中非國際支助團規劃工作的報告,注意到國際社會支助該支助團的詳細方案,
回顧過渡當局負有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
還回顧安理會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第1296(2000)、第1674(2006)、第1738(2006)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第1882(2009)、第1998(2011)和第2068(2012)號決議、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號決議,促請中非共和國各方與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進行接觸,
強調過渡當局必須確保婦女全面和平等地參加關於解決衝突的所有討論並參加選舉的所有階段,
強調中非共和國局勢有可能為跨國犯罪活動,例如武器販運和使用僱傭軍,提供有利條件,並可能成為激進網絡的滋生地,
回顧安理會第2117(2013)號決議,深切關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不當使用對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構成的威脅,
繼續感到關切的是,部分由於目前的安全局勢,上帝抵抗軍(上帝軍)在中非共和國開展活動,
再次嚴重關注不斷惡化的中非共和國人道主義局勢,強烈譴責一再對聯合國工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物品、資產和房舍發動襲擊,搶劫人道主義援助,致使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受阻,
強調必須遵守聯合國的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時保持中立、公正、人道和獨立的原則,
敦促所有各方採取必要步驟,確保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及其資產的安全保障,
回顧安理會主席10月29日寫信批准在中非共和國部署一支警衛部隊,作為中非建和辦的一部分,注意到秘書長2013年11月26日寫信談到在中非建和辦內設立一支警衛部隊的進展,並稱過渡當局11月5日表示同意設該警衛部隊,並為此歡迎摩洛哥王國為這一部隊提供人員,
歡迎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3年7月19日決定授權部署“非洲主導的中非共和國國際支助團”(下稱為中非國際支助團),並歡迎2013年10月10日通過了新的行動構想,
再次感謝中部非洲國家經濟共同體(中非經共體)及其調解人目前就中非共和國危機作出的努力以及非洲聯盟為解決危機作出的努力和中非共和國問題國際聯絡小組的努力,
歡迎歐洲聯盟(歐盟)大力參與幫助中非共和國,特別是外交理事會2013年10月21日作出結論和歐盟承諾在非洲和平融資機制框架內為部署中非國際支助團提供資助,還歡迎歐盟目前就可能增加支助進行討論,
歡迎秘書處考慮到安理會主席的說明(S/2006/997)提供的指導,努力擴大和改進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事務處專家名冊,
注意到中非共和國問題國際聯絡小組2013年11月8日在班吉召開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宣言,
注意到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3年11月13日發佈公報,敦促安全理事會迅速通過一項決議,同意並授權部署中非國際支助團,
注意到建設和平委員會主席2013年11月22日寫信強調,必須在安全和人道主義局勢穩定後立即滿足中非共和國的建設和平需求,並為此強調,該委員會的作用是動員夥伴和行為體,使它們不斷注意並承諾支持聯合國和區域的相關努力,
注意到中非共和國當局2013年11月20日的信,其中請法國部隊向中非國際支助團提供支助,
着重指出在中非共和國開展活動的所有次區域、區域和國際組織都必須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政治進程
1. 着重指出安理會支持2013年1月11日的《利伯維爾協議》、2013年4月18日的《恩賈梅納宣言》、5月3日的《布拉柴維爾呼籲》和中非共和國問題國際聯絡小組2013年11月8日在班吉召開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宣言;
2. 重申,根據在利伯維爾簽署的政治協議,總理是負責落實該協議第5條所述優先事項的民族團結政府的首腦,並敦促所有各方尊重這一協議;
3. 還重申,根據《非洲民主、選舉和治理憲章》、《利伯維爾協議》、中非經共體的有關決定和《過渡憲章》,過渡當局負責人、總理、全國過渡理事會主席、各部部長和全國過渡理事會主席團成員不能參加旨在恢復憲政秩序的選舉;
4. 敦促過渡當局採取一切適當步驟,按國際標準立即在全國所有地方解除所有武裝團體的武裝,讓其進駐營地並予以解散;
5. 要求迅速執行上文第1段所述的過渡安排,以便在2013年8月18日生效的《過渡憲章》第102條規定的過渡期開始18個月後舉行自由、公正和透明的總統和立法選舉;
6. 痛惜過渡當局在落實過渡框架的重要內容方面,特別是在組織選舉方面,只取得了有限的進展,為此促請過渡當局迅速組建全國選舉當局,以便讓聯合國確定順利組織選舉的技術要求;
7. 敦促過渡當局執行過渡政府在聖艾智德主持下於2013年11月7日簽署的“共和協定”,因為協定是一個推動全國所有政治、社會和宗教黨派進行包容各方的全國對話的可信框架,請秘書長通過他的中非共和國問題特別代表採取適當步驟,協助過渡當局加強調解能力,促進和加強這一對話;
8. 表示打算密切監測過渡的管理情況,讚揚秘書長特別代表和中非經共體調解人的作用;
9. 表示支持中非建和辦發揮關鍵作用,幫助恢復憲政秩序和支持目前的政治進程,以落實《利伯維爾協議》、《恩賈梅納路線圖》和選舉進程;
10. 決定任何拖延、阻礙或違反上文第1段所述過渡安排的企圖都應被視為阻礙有關和平進程,可導致執行下文第56段規定的有關措施;
復員方案/安全部門改革
11. 敦促過渡當局制訂和執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復員方案)或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返社會和重新安置方案(復員遣返方案),包括為不併入安全部隊的前塞雷卡人員和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制訂和執行方案;
12. 還敦促過渡當局制訂和執行一個全面和本國有自主權的安全部門改革方案,方案中有適當的審查程序,以便重新組建專業、均衡和有代表性的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由在尊重人權和國籍的情況下挑選出的人員組成,促請過渡當局為此與中非建和辦和中非國際支助團合作;
13. 促請會員國、區域和國際組織,包括非洲聯盟、聯合國和歐洲聯盟,在努力推動安全部門改革的過程中協調其為過渡當局提供的援助;
法治
14. 着重指出,必須加強警察、司法和監獄機構的能力,以維護法治,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以及踐踏人權的人繩之以法;
15. 還強調必須加強對過渡當局的支持,使其能應對安全挑戰,擴展國家權力;
保護自然資源
16. 譴責非法開採中非共和國自然資源的行為,因為它助長了衝突的長期化,着重指出必須終止這些非法活動,包括對有關武裝團體、販運者和參與其中的所有各方施加必要的壓力;
增進和保護人權
17. 強烈譴責武裝團體,特別是前塞雷卡人員、反巴拉卡人員和上帝軍,繼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普遍侵犯和踐踏人權,對居民構成威脅,強調應將有這些違法侵權行為的人繩之以法;
18. 敦促過渡當局迅速確保追究所有侵犯和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人的責任;
19. 深為關注宗教和部族間的暴力升級,針對族裔和宗教團體成員及其領袖的暴力增加,敦促中非共和國所有各方和利益攸關者在國際社會的幫助下共同作出努力,以加強不同部族和宗教信仰的對話,防止實地局勢進一步惡化;
20. 再次要求所有武裝團體,特別是前塞雷卡人員和反巴拉卡人員,防止和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還要求所有各方保護被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釋放或以其他方式脫離它們的兒童並視其為受害者,強調需要特別注意與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保護、脫隊和重返社會工作;
21. 強調中非共和國當局負有保護居民和確保領土安全與統一的首要責任,強調它有義務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得到尊重;
22. 促請中非共和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前塞雷卡人員和反巴拉卡人員,明確下令禁止所有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例如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害兒童、綁架以及襲擊學校和醫院,並促請過渡當局作出並履行關於及時調查所指控的侵害行為的具體承諾,以便追究進行侵害者的責任,確保安全部門中沒有採取這些侵害和虐待行為的人;
23. 促請中非共和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前塞雷卡人員,明確下令禁止性暴力,並促請過渡當局根據安理會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號決議,做出並履行關於及時調查所指控的侵害行為的具體承諾,以便追究進行侵害者的責任,協助性暴力受害者立即獲得可以提供的服務;
24. 請秘書長迅速設立一個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專家的國際調查委員會,初步期限一年,立即對關於所有各方2013年1月1日後在中非共和國境內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以及踐踏人權的報告進行調查,以彙集資料,協助查出有這些違法和侵權行為的人,指明他們可能應負的罪責,幫助確保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促請所有各方全面與委員會合作;
25. 又請秘書長分別在本決議通過6個月和一年之後向安全理事會報告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
26. 還請秘書長協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採取適當步驟,增加部署在中非共和國的人權監測員;
27. 鼓勵會員國採取步驟,大力勸阻其國民前往中非共和國參與破壞和平、威脅政治進程或支持侵犯人權的活動;
中非國際支助團的部署
28. 授權部署中非國際支助團,為期12個月,在本決議通過6個月後進行審查,支助團應根據2013年7月19日通過並在2013年10月10日經過審查的行動構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協助:
(一)通過採用適當措施保護平民和恢復安全與公共秩序;
(二)國家實現穩定和在全國各地恢復國家的權力;
(三)創造有利條件,為需要援助的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四)過渡當局領導和中非建和辦協調的復員方案或復員遣返方案進程;
(五)國家和國際社會在過渡當局領導和中非建和辦協調下改革和重組國防和安全部門的努力;
29. 歡迎非盟委員會與中非區域各國進行協商,歡迎聯合國和會員國提供支持,以最後確定中非鞏固和平特派團轉變為中非國際支助團的所有事宜,包括2013年10月7日至10日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會議的結果;
30. 請非盟和中非經共體確保中非鞏固和平特派團移交給中非國際支助團的權力於2013年12月19日生效,為此注意到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已經要求非盟委員會迅速順利地把中非鞏固和平特派團的權力移交給中非國際支助團,還歡迎任命了新的中非國際支助團領導人;
31. 強調中非建和辦、非洲聯盟區域特混部隊和中非國際支助團需要在保護平民的活動和打擊上帝軍的行動中大力開展協調和交流信息;
32. 請非洲聯盟與秘書長和其他參與處理危機的國際組織和雙邊夥伴密切協調,每隔60天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中非國際支助團的部署情況和活動;
33. 強調中非國際支助團和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所有軍事部隊均須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全面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充分尊重中非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統一,並回顧為此進行培訓的重要性;
國際支助
34. 歡迎中非經共體國家已經提供捐助,促請非洲國家為中非國際支助團捐款以便於它完成任務,還鼓勵會員國和區域組織與非洲聯盟、中非經共體、聯合國、部隊派遣國和其他組織和捐助方密切合作;
35. 強調所有新的非洲部隊均應完全納入中非國際支助團的指揮和控制結構,並按照本決議第28段規定的中非國際支助團的任務開展行動;
36. 促請過渡當局和中非共和國其他所有各方全面配合中非國際支助團的部署和行動,特別是確保支助團有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並可以在中非共和國全境暢行無阻,以便全面執行任務,還促請中非共和國鄰國採取適當措施,支持中非國際支助團執行任務;
聯合國支助
37. 請秘書長繼續加強在中非國際支助團的規劃與部署、行動構想的執行和總部的設立方面為非洲聯盟提供的技術和專業諮詢,以期加強它的指揮與控制以及行政結構,改進通信和信息技術基礎設施,並提供必要的培訓;
38. 又請秘書長支持中非國際支助團制止所有武器和所有類型的相關物資,尤其是小武器的非法擴散,確保爆炸性武器儲存的安全,清除殘留的戰爭爆炸物和處置常規武器;
39. 強調需要在中非建和辦和中非國際支助團之間建立適當的協調機制;
40. 着重指出,本決議第37和43段所述支助必須完全符合聯合國關於聯合國為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助的人權盡職政策;
資金籌措
41. 着重指出,各區域組織有責任為開展本組織的工作籌集人力、財力、後勤以及其他資源,包括由所涉組織的成員國提供捐助和該組織的夥伴提供支助;
42. 促請會員國和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為中非國際支助團提供財務支持和實物捐助,以便支助團能進行部署和執行任務,歡迎歐洲聯盟願意通過從非洲和平融資機制籌資,為中非國際支助團提供財務支助;
43. 請秘書長為中非國際支助團設立一個信託基金,以便會員國和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能為中非國際支助團提供財務支助,還請秘書長與歐盟協調,支持由非洲聯盟召開一次有會員國以及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參加的捐助方會議,特別是儘快為這一信託基金募捐;
44. 促請會員國迅速提供慷慨捐款,幫助聯合國為中非國際支助團新設的信託基金,同時指出該信託基金的存在並不排除直接作出雙邊安排,還請非洲聯盟與秘書長協商,向信託基金提交預算請求;
45. 注意到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3年11月13日發佈公報,感謝承諾為中非國際支助團的部署和行動提供支助的非盟雙邊夥伴和多邊夥伴;
維和行動
46. 注意到非盟和中非經共體關於中非國際支助團可能需要最終轉變成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立場,並為此歡迎秘書長有意進行必要的籌備,以便將中非國際支助團變成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47. 請秘書長迅速進行應急籌備和應急規劃,以備視可能轉變為聯合國維護和平行動,同時強調,設立維和特派團要由安理會日後作出決定;
48. 請秘書長與非盟協商,至遲在本決議通過3個月後,就可否將中非國際支助團轉變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一事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建議,包括評估在實地創造秘書長2013年11月15日報告第45段所述適當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
法國部隊
49. 注意到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3年11月13日發佈公報,歡迎擬加強法國部隊以更好地支助中非國際支助團,鼓勵非盟委員會作出努力,以便中非國際支助團與法國部隊有效地協調行動;
50. 授權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法國部隊在其能力範圍和部署區內臨時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支持中非國際支助團完成上文第28段為其規定的任務;請法國向安理會報告在中非共和國執行這一任務的情況,並在提交報告時與非盟按上文第32段所述提交的報告協調,決定在這一任務開始後6個月內對其進行審查;又促請過渡當局全面配合法國部隊的部署和行動,特別是確保它有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並可以在中非共和國全境暢行無阻,還促請中非共和國鄰國採取適當措施,支持法國部隊的行動;
人道主義原則、進出、資金籌措和行動
51. 表示嚴重關切中非共和國的人道主義局勢不斷惡化,且由於安全情況惡化和人道主義工作者遭受襲擊,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進出受到限制;
52. 要求衝突所有各方,特別是前塞雷卡,確保人道主義組織和救濟人員能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進出,及時為需要援助的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同時遵守聯合國的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時保持中立、公正、人道和獨立的原則;
53. 促請會員國迅速響應聯合國的人道主義呼籲,滿足中非共和國境內的人和逃到鄰國的難民不斷增加的需求,並為此鼓勵聯合國和人道主義組織迅速執行人道主義項目;
制裁制度
武器禁運
54.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初步為一年的時間內,所有會員國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從本國境內或通過本國領土或由其國民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中非共和國供應、出售或轉讓任何類別軍火或相關軍用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項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或與提供、維修或使用任何軍火和相關軍用物資,包括提供武裝僱傭軍(無論是否源自本國境內)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財政及其他援助,並決定這一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專為支助部署在中非共和國的中非鞏固和平特派團、中非國際支助團、中非建和辦及其警衛部隊、非盟特混部隊和法國部隊提供的或供其使用的用品;
(b)由下文第57段所設委員會事先批准的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的非致命軍事裝備用品,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訓練;
(c)聯合國人員、新聞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臨時輸入中非共和國、僅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d)只供在桑加河三國保護區進行國際巡邏以防止偷獵、販運象牙和武器以及其他違反中非共和國本國法律或中非共和國的國際法律義務的行為而使用的小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e)事先由委員會核准、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提供的、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武器及其他相關致命性裝備;或
(f)事先由委員會批准的武器和相關材料的出售或供應、或提供的援助或人員;
55. 決定授權所有會員國並決定所有會員國應在發現本決議第54段所禁止的物項時,沒收、登記並處置(例如銷毀、使其無法使用、儲存或移交給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處置)本決議第54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還決定所有會員國應配合這些努力;
今後的措施
56. 表示安理會有迅速考慮對以下人員採取包括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在內的定向措施的強烈意向:採取行動破壞和平、穩定和安全的人,包括參與威脅或違反過渡協議的行動或參與或支持那些威脅或阻礙有關政治進程或助長暴力,包括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違反有關國際法在武裝衝突中使用兒童,實施性暴力或通過在中非共和國非法開採包括鑽石在內的自然資源來支持非法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或違反第54段規定的武器禁運的人;
制裁委員會
57. 決定按照安理會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由安理會所有成員組成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
(a) 監測上文第54和55段規定的措施的執行情況,以便加強、促進和改進會員國對這些措施的執行;
(b)審查與可能從事第54段所述行為的人有關的信息;
(c)制訂必要準則,以便於執行上述措施;
(d)在6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工作,此後在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提交報告;
(e)鼓勵委員會與有關會員國對話,特別是與該區域的會員國對話,包括邀請這些國家的代表與委員會舉行會議,討論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
(f)向所有會員國索取它認為有用的任何信息,以了解會員國為切實執行上述措施而採取的行動;
(g)審查關於據稱違反或不遵守本決議第54和55段所載措施的情況的信息,並採取適當行動;
58. 促請所有會員國於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切實執行第54段所採取的步驟;
59.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設立一個最多有五名專家的小組(“專家小組”)並為支持它的工作作出必要的財務和安全安排,專家小組初步任期13個月,在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a)協助委員會完成本決議規定的任務,包括為委員會提供相關信息,用於在後一階段指認參與上文第54段所述活動的人;
(b)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國、聯合國相關機構、區域組織和其他有關各方提供的關於本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尤其是關於違反決議事件的信息;
(c)在與委員會討論後,最遲於2014年3月5日向安理會提交最新資料,於2014年7月5日提交臨時報告,於2014年11月5日提交最後報告;
(d)協助委員會完善和更新違反本決議第54段所規定措施的人的名單,包括提供生物鑑別信息和公開公佈的列名理由簡述的增列信息;
60.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同專家小組合作,又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安全和不受阻礙的進出,尤其是確保他們為執行專家小組的任務而不受阻礙地接觸有關的人、文件和地點;
不斷審查
61. 申明安理會將不斷審查中非共和國局勢,並準備審查本決議中的各項措施是否得當,包括根據中非共和國按照本決議規定在實現穩定方面取得的進展,隨時根據需要,通過另外採取措施,特別是資產凍結措施來加強這些措施,或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6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