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體育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9/2014。

中國澳門體育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體育人員協會”,中文簡稱為:“體員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gentes Desportivos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AADMC”,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a Sports Personne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洋花園大馬路海洋花園桂苑19樓I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1. 為會員爭取作為體育人員應有的權利;

2. 服務及團結全澳門體育人員;

3. 作為會員與其所屬的相關項目總會及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

4. 收集會員有關認為有利相關項目發展的意見反映給相關總會或政府做參考,以便相關項目的總會及政府相關部門在訂立相關體育政策時,能知道體育人員的看法及意見;

5.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6. 與鄰近成績地區的同類型社團進行交流;

7. 體育人員包括運動員、教練員及裁判員;

第四條——所有參加過本地賽事或代表澳門參加過國外賽事及認同本會章程者(運動員、教練員及裁判員),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及決定各種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中文秘書一名、葡文秘書一名、理事五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兩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蕭邦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0/2014。

中國澳門蕭邦音樂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蕭邦音樂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宗旨如下:

(一)在音樂範疇基礎上,凝聚本地區傑出有為的音樂創作人士,團結有意創作及表演之年青人士,致力推動本地區音樂文化發展。

(二)推廣本地區其之音樂演奏及音樂創作等相關活動,積極加強與國內外領域交流學習。

(三)與本地區其他音樂類社團及相關組織友好合作關系。

第三條——本協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皇朝區倫斯泰特大馬路凱旋門31樓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遵循本會之宗旨,向本會報名或經本協會會員介紹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入會後,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協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協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會議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會議決定會務方針;會議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及秘書長一名。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理事若干人,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議程,決策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人、監事若干人,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情況。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遇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如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屆時將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須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于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應理事長召集召開監時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議決。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于會員繳納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若有不敷或協會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少年無煙行動網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8/2014。

澳門青少年無煙行動網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無煙行動網絡協會”,中文簡稱“無煙行動網絡”,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ção Anti-Tabagismo Juvenil na Re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Stop Smoking Action Network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堅奴前地26號永輝大廈地庫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構建無煙健康城市、保護青少年免受煙草和其他不良成癮行為的毒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為本會主張的福利事業出力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在填妥入會表後,經理事會審批和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的權利,有提出批評、建議和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會員有遵守本章程、繳交會費及服從本會議決的義務。

第六條——凡違反本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施予口頭勸告、書面譴責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或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執行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每兩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3.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而執行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之工作;

4.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經理事會議決或三分之一會員聯名動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周年及特別會員大會召開須於開會日期最少八天前以書面形式召集,召集書上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6. 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7.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執行機構,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2.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四次,其職責是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在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的指導下,負責一切會務運作;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

4. 理事會須每年向會員大會呈交會務及財務報告,以作審議和通過。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監察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的職權為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的建議;

3. 監事會須於周年會員大會對理事會提交的會務及財務報告作出評議。

第十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和提高專業能力,人數不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員繳交之會費、政府、公共實體的贊助、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的捐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及部門。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並作修改。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六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協青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1/2014。

澳門協青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協青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ip Cheng Sports Club”,葡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Hip Cheng”。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愛國愛澳,組織、參加體育活動。加強與海內外友會的聯繫,促進本澳居民參加體育活動,發揚友誼精神。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馬路52號廣耀工業大廈10樓A,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1)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舉辦或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辭退會席

1)會員可申請辭退會席,會員需書面至函本會理事會,經理事會審批辭退會席。

2)會員被發現違背本會宗旨及章程,經理事會審批,監事會認可,將被辭退會席。

第三章

架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等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等,成員人數不限,但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容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同意票。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等職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等職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決議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萬歲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20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澳門萬歲體育會”(以下簡稱本社)為體育性組織,葡文:“Associação Desportiva Wan Sui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體育活動鍛練身體,增強體質,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與外地體育團體交流比賽,促進本澳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澳門羅利基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十樓P1007室。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凡為熱愛運動之澳門居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副會長、秘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三至十七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等職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的權限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三至十七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等職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開會次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過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遇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則延遲半小時,並視為第二次會員大會召開,屆時出席人數可視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關聖宮龍獅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3/2014。

澳門關聖宮龍獅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關聖宮龍獅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Kun Seng Keng”de Danças de Dragões e Leõ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Kun Seng Keng”Dragon and Lion Dance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弘揚中華國術文化,參與綜合體育活動,推廣龍獅體育運動,培養青年人對龍獅體育運動的興趣,提升本地龍獅體育運動水平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意那素俾蘇亞街24-26號雅基大廈5A。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三至九人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或五人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費、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如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濠江印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4/2014。

濠江印社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法人住所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濠江印社”。

第二條——本社以促進篆刻藝術傳承發展、提升澳門篆刻藝術水平、加強和推進愛好篆刻藝術人士的聯誼和對外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社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E祐適工業大廈6樓A。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凡篆刻愛好者,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社員一人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社員之權利:

(一)出席社員大會及參加本社一切社員活動;

(二)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學術、文化及康樂活動;

(三)享用本社為社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四)介紹新社員入會。

第六條——社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社社章、執行本社決議、推進本社社務及維護本社聲譽。

(二)按規定繳交有關費用。

第七條——社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社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社論。

第八條——社員如有違反本社社章或對本社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職權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社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之帳目及社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決定社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修改社章及內部規章。

第十條——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集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社員不足所須之法定人數,會議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可以合法及有效進行決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由社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社員特別大會。

第十一條——本社設社長一人,副社長若干人,大會秘書一至二人,由社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社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社員大會選出最少五名之單數理事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訂定本社內部規章及社員入會基金、年費及其他費用等;

(四)研究和制定本社之工作計劃;

(五)舉辦有關之學術及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至二人,財政一至二人。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或特別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理事之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榮譽社長、榮譽社長、榮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社常設監察機關,由社員大會選舉最少三人之單數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社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社員所繳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政府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解散本社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淨土宗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淨土宗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淨土宗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中國佛教文化之“淨土宗念佛法門”,團結澳門同道友好,推行以慈愛關懷,行善積德,服務衆生的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10樓A座C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桂粵中華文化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桂粵中華文化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桂粵中華文化交流促進會”,是一個非牟利的文化團體。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一樓AF座,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繼續運作。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組織桂粵兩省熱愛中華傳統文化的單位及個人,對內及對外開展各種文化交流活動,繼承和發揚兩廣傳統文化、人民風俗,向國內外展示兩廣傳統文化的魅力,為兩廣文化和國內外的中華文化交流作出貢獻。

第三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1. 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 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及數目

1. 凡熱愛中華文化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2. 參與本會的活動。

3.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 如逾期壹年不交會費者,則停止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2.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的職位。

3. 支付入會費、年費及其他由本會有權限的組織所核准之負擔。

第七條

退出及除名

1. 若會員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決議,或暫停會籍,或撤銷會籍資格。

2. 若會員對本會的對外形象、行為產生異議,可自行申請退出本會。

第三章

機關及其權限

第八條

本會的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

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於社團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第十條

權限

1. 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其解任。

3. 通過資產負債表。

4. 解散本會。

第十一條

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經理事會議決或經超過半數的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2. 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函(以郵戳為憑)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在會議既定時間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

4. 如需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有效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5. 如欲解散本會,必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6.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二條

會長團成員

會員大會由會長團主持,並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或秘書等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及運作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如需要)、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或秘書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需為單數。

3.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4. 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5. 理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檔案內,以供查閱。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權限

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並有權:

1.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正常。

2. 計劃及舉辦本會每年活動,作出預算,籌募活動所需的經費。

3. 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5. 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會費。

6. 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7. 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出席時,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依次代表。

第十五條

理事長的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對內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3.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以上的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或由理事會授權給予第三者負責。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及運作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如需要可設秘書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但成員總人數必需為單數。

3.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4.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予檔案內,以供查閱。

5. 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第十七條

權限

1. 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2. 稽核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監事會須派員參加每一次理事會會議。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補充規定

第十八條

附則

1. 由理事會轄下發展的各委員會、小組及部門所開展之工作項目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機構自行釐定,但需經理事會通過,再行公佈執行。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3.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特種設備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特種設備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廠(場)內機動車輛等設備以及這些設備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特種設備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quipamento Especial de Macau”。英文名為“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SEAM”。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特種設備同業間的團結及聯繫、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提高業界專業水平及關心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順景廣場海景園第三座七樓U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本會。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二、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榮譽會長、榮譽會員及榮譽顧問。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c)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c)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活動。

第七條

喪失會員資格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a)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

b)自行要求退會;

c)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

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五、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會章。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年度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許可權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四條

本會解散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第十五條

會徽

附圖為本會會徽。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

一、本會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依法審議,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設計業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設計業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設計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s Indústrias Desenh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esign Industrie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團結設計業從業員及商號,共同維護設計業界權益;推廣本地設計業發展及為業界發掘商機;提高澳門設計及專業水平;增進設計業界溝通和交流;推廣專業教育,參與慈善活動,履行社會責任。

第三條——本會通訊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5樓R。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二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商號會員:凡在本澳經營設計相關行業,擁有合法商業登記的商號,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每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

2. 個人會員:從事有關設計行業或有興趣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一位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批准始能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

3.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 遵守會章及決議;

5. 支持及推廣本會會務;

6.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會費,以後每年於一月份內繳交。會員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交之會費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財務長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法律顧問、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

第十四條——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五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1. 商號會員:入會基金費澳門幣一千元正,每年年費澳門幣四百元正。

2. 個人會員:入會基金費澳門幣五百元正,每年年費澳門幣三百元正。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收入;

2. 社會贊助或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會會章如有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議修正,呈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攝影藝術推廣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攝影藝術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攝影藝術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 Macau Photo Ar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實踐及互動交流形式,促進攝影藝術生活文化,豐富其精神生活,激發攝影藝術對生活的真正意義,並從相片中宣傳正確的社會訊息、提高個人文化和生活素質,並普及澳門攝影藝術文化,團結相關愛好者及維護其利益。

(二)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攝影及相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埃武拉街233號百佳花城利鴻大廈14/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os Calígrafos e Escultores de Selo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5/2014。

澳門書法篆刻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法人住所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書法篆刻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Calígrafos e Escultores de Selos de Macau”。

葡文簡稱:“ACESM”。

英文為:“Macau Association of Calligraphy and Sculpture of Seals”。

英文簡稱:“MACSS”。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書法篆刻藝術發展、交流經驗、提升會員水平、加強書法篆刻界人士的聯誼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124-126號利新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書法篆刻愛好者,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文化及康樂活動;

(三)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二)按規定繳交有關費用。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之帳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所須之法定人數,會議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可以合法及有效進行決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一至二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五名之單數理事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訂定本會內部規章及會員入會基金、年費及其他費用等;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五)舉辦有關之學術及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至二人,財政一至二人。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或特別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理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最少三人之單數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政府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望德堂區創意產業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7號A勝美大廈地下。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保護流浪犬隻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保護流浪犬隻協會(中文簡稱護犬協)。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rotectora para os Cão Vadio de Macau(葡文簡稱APCVM)。

英文名稱:Stray Dogs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SDPAM)。

會址:澳門牧場街39-77號新城工業大厦6樓N。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銀行公會

Associação de Bancos de Macau

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Banks

Certifico, que desde 10 de Fevereiro de 2014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4,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o documen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relativa aos artigos vigésimo terceiro e trigésimo segundo da «Associação de Bancos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Em conformidade com a deliberação tomada em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realizada em 8 de Janeiro de 2014, são alterados os artigos 23.º e 3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Bancos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銀行公會” e, em inglês, «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Banks», que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第二十三條

議决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議决係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行之,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最後表决權。

第三十二條

清算及解散

一、本公會的清算及解散須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决定行之,而會員之召集須最少提前二十一日以掛號信通知為之,或最少提前二十一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

二、不變。

三、不變。

私人公證員 歐安利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總商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2 de Fevereiro de 2014, sob o número um, a folhas 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14, um documento contendo 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中華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總商會」(即「澳門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英文:The Macao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團結工商界,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與外地之商業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五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一家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三、個人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司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團體、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文教、工商、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獨附款:本條一款所指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一)普通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或永遠團體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三)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或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除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之外,其所交之基金及各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會董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六人,會董不少於十二人,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惟會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會董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不少於八十一名理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八人。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會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工商事務部、財務部、交際部、嘗產管理委員會、策略研究委員會、附設學校校董會、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不少於三十七名,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之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會推選。

第十四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五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不少於二十一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不少於九人,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少於四人;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第十七條——(一)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

本會會董卸職後,得聘為榮譽會董。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本會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或名譽理事。可出席當屆例會,有發言權。

第十八條——(一)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表決權,及列席其他會議。

(二)本會常務監事、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或名譽監事。可出席當屆例會,有發言權。

第十九條——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教育顧問。

第二十條——(一)團體會員或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會董,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二)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秘書處成員,得聘用有給職工作人員出任。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十八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會員大會倘遇事不克舉行則可順延,而屆內會長、會董、理事、監事任期直至新一屆選舉產生為止。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七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五天通知,並須有超過理事及監事人數四倍之會員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選舉會長、會董、理事及監事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二十二條——正、副會長、會董,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壹次;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長、會董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四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人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Fevereiro de 2014.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通告

茲定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於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編號為10458(SO))之法人住所舉行該公司之股東會議。會議議程如下﹕

一、通過二零一三年度業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選舉二零一四年度監事會成員;

三、其他事項。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於澳門

股東會主席 歐安利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梁建華 陳潔儀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
副總經理
江耀輝 黃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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