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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Lusa - 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A.簽署提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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