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7
II
SÉRIE

Quarta-feira, 12 de Fevereiro de 2014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專業地產中介人聯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專業地產中介人聯會

章程

第一條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專業地產中介人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de Intermediários de Propriedade Profissional”,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Property Intermediaries”。而本會之中文簡稱為“澳專地產中介”,葡文簡稱為:AMIPP,英文簡稱為:MAPPI。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是按《民法典》成立的機構,受本章程規範,本章程無規範的一切事宜,均受澳門適用法律規範。

三、本會是以中介人公司名義為會務基礎而組成,其宗旨為構建地產中介人及經紀與政府對話的平台,協助業界對於《地產中介業務法》的理解和咨詢,為業界表達其訴求和爭取合理權益,以及促進澳門地產中介人和經紀的專業發展。

四、本會的存續期不設限期,會址設在澳門巴黎街118號富達花園地下M,N舖,本會可在其認為對貫徹其宗旨為必須及適宜的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的代辦處。

第二條

會員

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四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會員可自由退會。

二、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a)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b)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大會的召集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首次召集之大會需有半數會員出席才得作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二、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

會員大會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三、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議題;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人數為三人或以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三、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二、審查本會帳目;

三、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捐助,以及政府或其他機構之捐款及資助。

第十五條

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

解散及延長存續期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水培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水培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水培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ydroponics Association”(下稱本會),為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之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

第二條

會址

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的社團組織,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馬路500號大中華廣場翠湖居12樓J座。

第三條

宗旨

推廣、普及水培種植以及透過培訓水培種植培養人們環保意識、促進人與人之間的溝通、豐富澳門市民文娛活動、增添社會共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水培種植有興趣、贊同本會之宗旨,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以及依期繳交會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與進行表決;

b)選舉權、被選權;

c)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d)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

e)自由退會;及

f)按本章程第十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c)繳交會費。

第七條

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當事人所繳交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管理機關

第八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內部管理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選舉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但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均只可連任一次。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召開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如果出席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須在七天後再召集,屆時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四、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過半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a)釐訂會務方針及討論與決定會內的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管理機關的成員;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三名,以及秘書、財政及總務各一名。此外,理事會下設會員事務部及對外事務部兩個部門,各部門分設部長一名。

二、全體理事會成員均以義務工作性質協助本會處理會務,如因實際需要可聘請受薪幹事,處理日常會務。此外,各部門亦可視實際工作需要,自行增聘幹事及部委負責有關工作,提報理事會備案。

三、理事如有曠廢職務或行為不檢或有損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罷免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兩名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的會議日期前十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票與反對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d)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e)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f)按時制定本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及

g)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會內管理機關負責的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紀錄;

d)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及

e)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文件的簽署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任何兩各理事聯署及蓋章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三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亦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賬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及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

a)會員會費;及

b)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目的;

二、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及

四、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給慈善機構或資助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本會成員不得分享本會解散後的任何利益及資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範疇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六條

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基金經理精選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AIA Macau”)簽訂(下稱澳門友邦保險),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601室(601 AIA Tower, n.os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基金經理精選退休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或任何在此管理規章之下所委託的新的或替代公司;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註冊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參與計劃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99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04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人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的投資或應用之權力:

(i)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在認為合適時,不論是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為了參與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權益一樣。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將採取動態的資產配置策略,投資於多元化的國際證券投資組合,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 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參與計劃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參與計劃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參與計劃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參與計劃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及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

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修訂。

12.2 就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浸信宣道會-頌愛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凡本堂基本會友及過會會友於選舉日前的一年內,出席本堂主日崇拜超過半數者, 均有選舉權; 而年滿十八歲, 在執事會提名日前的一年內出席本堂主日崇拜超過半數者, 均有被選舉權, 特別情形須經執事會通過。

第十條——二、會友大會內設主席團,其成員為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每年由會員大會由享有投票權的會員中選出。

第十一條——一、會友大會由全體會友所組成,其決議在本章程及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友大會每年底召開大會一次,檢討會務,策劃事工。如遇特別事故,得由主席或應執事會之要求或應二十位會友之請求(但必須清楚指明要討論之事項),召開特別大會。

三、會友大會由執事會主席以書面召集,召集通知書至少於會前八天用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每位會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執事會由不少於5位但不多於15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由本堂之牧師、傳道及執事所擔任。執事會須每月開會一次,以執行會友大會之決案,籌措經費,造具預算及決算,推進各項事工,如有特別需要,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執事會之組織如下:

一、主席:本堂牧師,或主任傳道,為當然主席,負責督導一切事工,主持會議。

二、副主席:由執事中選任,協助主席,襄理會務,並於必要時,代行主席權。

三、書記:記錄會友大會及執事會之決議案,登記表冊,照理會中一切來往信函。

四、司庫:保管本堂一切公款,專司銀鈔之出納。

五、司數:審核及登記本堂一切進支數目,但無保管銀鈔之責。

六、本堂之一切責任承擔須經執事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PM — COMPANHIA DE PARQUES DE MACAU, S.A.

Sede: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693 — Edifício Tai Wah — 14.º andar — Macau

Capital Social: MOP$ 10 000 000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 Registo Comercial de Macau sob o n.º 2.146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Convocatória

Em cumprimento das disposi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são convocados os acionistas da sociedade «C.P.M. — Companhia de Parques de Macau, S.A.»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a realizar na sede social, no próximo dia 18 de Março de 2014, pelas 11,3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º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de Gestã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Balanço, as Contas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13; e

2.º Deliberar sobr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s resultados.

Nos termos do disposto no n.º 2 do artigo 222.º e no artigo 430.º do Código Comercial, desde a data da publicação desta convocatória,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colocará à disposição dos a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 às horas de serviço, os elementos de informação preparatória previstos nessas normas, designadamente o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e os textos das propostas a apresentar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Macau, aos 28 de Janeiro de 2014. —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TDO — Sociedade Gestora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S.A. representada por Dr. José Pedro Poiares Cobra Ferreir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Wai Meng, Chiu Chan Cheong, Van Mei Lin, Hong Keng Wai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理 會計主管
張健南 辛春美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總會計師
焦雲迪 蔡麗霞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邱顯斌 羅美玉

澳門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兼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黃振鈞 梁惠娟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識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 會計主管
陳曉陽 黃偉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文欽 高淑真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ang Lijie Leong Iok Kit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Colin Cha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Betty Chan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Eddie Tam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Jiang Yisheng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Jiang Yishe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Jiang Yisheng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Francisco F. Frederico José Morgado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O Gerente-Geral,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Simon Wong Kan Cheok L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