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生效日期如下:

Arlene Lau,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詠聰,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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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議決如下:

邱志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黃志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議決如下:

譚煥新——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阮觀宏——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何秀山——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黃愛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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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代秘書長 潘錦屏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張敏儀,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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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邢嘉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錦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的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鳳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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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陳惠娟,屬本局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修改,執行同一職務並轉為高一職階,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續期,並執行同一職務: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雷雅聰,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志明,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Daniel Ernesto da Silva,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志興,獲續期六個月,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邱志權,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鍾添友,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何子傑,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江建清,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林文藝,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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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劉敏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0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黎慧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9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4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顧問醫生潘偉洪,供款人編號30152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消防局消防員歐陽騰能,供款人編號60434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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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冼詠恆,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程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林俐,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霍倩盈,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黃慧茵,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關詩韻及龔玉立,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林麗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葉偉成,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葉文照,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Hugo Manuel Paulo Mota e Reis Pereira Lam,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65點;

呂逸超,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楊美芳及區翠瑩,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郭智穎,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唐浩恩,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周炳因,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40點;

趙智平,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50點;

李仲萍,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2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十二月十一日、十二月十七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王康,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李敏婷,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關偉如,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蔡豪昌及陳嘉豪,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何家豪、鄧子揚及何禮堯,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彭冬梅,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440點;

林啓華,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林美珍,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劉其昌及區淑儀,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梁結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周堅及曾國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張卓珊、張敬良、潘偉成、黃文政、蔡麗柔及黎永泰,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黃榮輝,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鄧敏儀,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05點;

張美儀,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0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譚世文,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黃偉禤,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0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紫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條款第三條,改為收取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275點薪俸,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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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職級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文華,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何偉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何秀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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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錫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梁仲文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鍾治良及歐建強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李煥笑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麥漢光,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謝嘉麟、陳逸安及譚凱健,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聲 明

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談明,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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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及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羅永強——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配合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警員,轉為確定委任,該效力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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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楊太豪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Leung, Lucio Filipe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永達,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自強,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姚海利,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旭暉,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蘇沛祥,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區佐偉、謝志威及梁健國,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華魯侯,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繕錄兼打字員Ferreira, Benardino Brito da Rosa,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衛生督察(退休)Correia Gageiro Almeida, Albertina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有權收取薪俸點35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退休)區建業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有權收取薪俸點49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退休)曾耀榮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有權收取薪俸點38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蕭,翼霆先生發給“德隆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1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沙梨頭南街181號運順新村地下CQ座,住址位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81號運順新村地下CQ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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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長隆集團(澳門)國際旅遊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Grupo de Turismo Internacional Chimelong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Chimelong Group (Macau) International Tour Co., Ltd.”,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210號准照,持牌公司為“長隆集團(澳門)國際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upo de Turismo Internacional Chimelong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Chimelong Group (Macau) International Tour Co., Ltd.”。旅行社位於澳門民國大馬路40A-40B號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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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洲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Chek Chao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Chek Chao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Company Limited”,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211號准照,持牌公司為“七洲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Chek Chao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Chek Chao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Compan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5樓T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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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副局長代行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楊婉麗擔任社會保障廳廳長;

陳寶儀擔任供款事務處處長;

鄺光雄擔任基金發放處處長;

冼偉棠擔任資訊處處長;

伍婉華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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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Angelina Maria da Luz擔任本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用作以其本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表有關之職位。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葉秀媚擔任本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用作以其本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表有關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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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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