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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第26/201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產業基金一等高級技術員鄧仲元法學士為該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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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