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所作的批示,根據第3/2003號法律及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適用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海關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務督察15缺。
一、開考的各階段:
培訓課程錄取開考及培訓課程(名額15名)。
二、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報名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以向人力資源處遞交報名表為之。而有關是次開考的各項要件的標準,均以截至報名期屆滿日投考人的資料為計算基礎。開考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三、報考條件:
凡具備第3/2003號法律第十七條晉升的一般條件的海關基礎職程人員均可報名。
四、報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報名表並連學歷證明的文件(倘有需要),於上指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人力資源處。(報名表可於澳門海關附屬單位索取或於澳門海關網頁內下載http://www.customs.gov.mo。)
五、職務範圍:
第3/2003號法律第六條、第4/2003號行政法規附表二,關於關務督察的職能。
六、薪俸及報酬:
第一職階關務督察之薪俸點為載於第2/2008號法律附表三之薪俸索引表之430點。
七、甄選方法:
載於經修訂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且除心理測驗、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外,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其最後評分的計算(1)知識考試——筆試:30%、口試:20%、(2)專業面試——20%、(3)心理測驗——10%、(4)履歷分析——20%。相關大綱及條件載於第12/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八、錄取:
開考中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所指的名額,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九、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排名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媽閣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人力資源處及上載於澳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十、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3/2003號法律、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2/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規範。
十一、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關務總長 周見靄
正選委員:關務督察 蕭子瑛
關務督察 吳志嵐
後備委員:關務督察 馮錦權
關務督察 葉立本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 |
1.º |
陸惠心 |
84.20 |
2.º |
黃綺麗 |
79.87 |
3.º |
何艷芳 |
78.98 |
4.º |
歐陽少冰 |
77.50 |
5.º |
鄧智偉 |
76.23 |
6.º |
陳芷慧 |
75.83 |
7.º |
陳明蘭 |
75.70 |
8.º |
梁基業 |
75.57 |
9.º |
彭桂妹 |
74.50 |
10.º |
樊灶蓮 |
73.30 |
11.º |
盧容珍 |
73.12 |
12.º |
鍾少銀 |
73.00 |
13.º |
杜惠卿 |
72.97 |
14.º |
陳桂英 |
72.93 |
15.º |
黃瑞英 |
72.87 |
16.º |
梁玉荷 |
72.63 |
17.º |
郭少芬 |
72.60 |
18.º |
黃細屏 |
72.33 |
19.º |
黃鳳維 |
71.73 |
20.º |
鍾燕萍 |
71.57 |
21.º |
黃金鳳 |
71.55 |
22.º |
周忠翰 |
71.20 |
23.º |
馮倩冰 |
71.03 |
24.º |
黃桂明 |
70.63 |
25.º |
盧婉雯 |
70.43 |
26.º |
黃忍和 |
70.38 |
27.º |
陳齊歡 |
70.17 |
28.º |
樊美蘭 |
70.03 |
29.º |
徐燕燕 |
70.00 |
30.º |
蕭錫嫦 |
69.67 |
31.º |
李美珊 |
69.63 |
32.º |
陸鳳群 |
69.50 |
33.º |
李秋容 |
68.43 |
34.º |
張年俏 |
67.98 |
35.º |
李金徐 |
66.67 |
36.º |
梁麗英 |
66.50 |
37.º |
歐細圍 |
65.77 |
38.º |
Lio Gaspar Filomena Fátima |
65.00 |
39.º |
區少貞 |
64.78 |
40.º |
甘月雲 |
63.47 |
41.º |
霍金嬌 |
63.32 |
42.º |
梁麗娟 |
63.17 |
43.º |
劉銀枝 |
62.60 |
44.º |
陳桂珍 |
62.00 |
45.º |
何雪飛 |
61.93 |
46.º |
黃杏回 |
61.43 |
47.º |
梁佩嬋 |
61.33 |
48.º |
鄭玉媚 |
60.83 |
49.º |
鄺寶珠 |
60.53 |
50.º |
伍潤香 |
60.52 |
51.º |
林婷婷 |
59.73 |
52.º |
譚潔芬 |
57.20 |
53.º |
陳美琼 |
57.13 |
54.º |
何泳團 |
56.50 |
55.º |
陳四女 |
56.17 |
56.º |
張素美 |
55.67 |
57.º |
蔡春芳 |
55.17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c)因違反《考試規則》被除名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主任 楊崇蔚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李敏濤
職務主管 廖志聰
政策研究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為政策研究室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氹仔體育路185-195號五樓政策研究室告示板,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代主任 米健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統計暨普查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中文姓名 |
總成績 |
1.º |
卓斌 |
65.4 |
2.º |
吳家棋 |
57.9 |
3.º |
吳嘉液 |
56.1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之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46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
因知識考試不合格被淘汰之投考人:50名;
因專業面試不合格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劉煜源
委員:組長 李秉勳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黎嘉駿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載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第16/dir/DSAL/2013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
1. 將以下屬就業廳的行政技術管理權限轉授予就業廳廳長李麗琼碩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1.1. 簽署該單位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常規性書信、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之文件除外;
1.2. 批准所屬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1.3. 就所屬單位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1.4. 界定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1.5. 准許簽發存檔於該單位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將以下屬職業培訓廳的行政技術管理權限轉授予職業培訓廳廳長鄧月微碩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2.1. 簽署該單位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常規性書信、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之文件除外;
2.2. 批准所屬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2.3. 就所屬單位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4. 界定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2.5. 准許簽發存檔於該單位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 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4. 透過獲司長確認後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上述獲轉授權人可將被視為有助部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具主管職務的人員。
5.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追認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獲轉授權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7. 本批示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劉偉明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體育及運動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知識考試將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三樓司法警察學校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二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門監獄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頁www.ep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除名的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除名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吳郁旺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九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八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職開考(內部特別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內任用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職開考(內部特別開考),因沒有投考人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所規定的資格,結束本開考。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體育發展局現為轄下路環小型賽車場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至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期間的技術支援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500.00(澳門幣伍佰元正)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份又或於本局網頁(www.sport.gov.mo)下載區內免費下載。
在遞交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標書不被接納。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發展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72,000.00(澳門幣柒萬貳仟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發展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行政財政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會議室進行。
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設立社會科學碩士學位(澳門研究)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一、學位:社會科學碩士
二、課程結構:社會科學碩士學位(澳門研究)課程的課程計劃由一組必修科目及一組選修科目組成。選修科目須從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預先提供的特定科目中選擇。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三十個學分,並撰寫一篇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中文及英文
課程 |
類型 |
每週課時 |
學分 |
澳門研究導論 |
必修 |
3 |
3 |
澳門歷史 |
" |
3 |
3 |
澳門政治與經濟 |
" |
3 |
3 |
研究方法 |
" |
3 |
3 |
澳門文化、社會與教育 |
選修 |
3 |
3 |
澳門學:跨文化與理論的視角 |
" |
3 |
3 |
澳門文學與藝術 |
" |
3 |
3 |
澳門法律與公共行政 |
" |
3 |
3 |
在中國與世界視角下的澳門 |
" |
3 |
3 |
澳門城市地理研究 |
" |
3 |
3 |
澳門歷史遺產研究 |
" |
3 |
3 |
選題I |
" |
3 |
3 |
選題II |
" |
3 |
3 |
澳門學專題研究 |
" |
3 |
3 |
合計 |
24-27* |
||
應用論文 |
必修 |
3 |
|
學術論文 |
" |
6 |
|
合計 |
3-6 |
||
總計 |
30 |
* 除了選修四門必修課之外,選修應用論文的同學需要在十門其他選修課中選五門,共九門課;選修學術論文的同學需要在十門其他選修課中選四門,共八門課。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理工學院現公佈二零一三年第四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經濟學會 |
08/04/2013 |
$ 245,000.00 |
為“澳門居民幸福指數研究(2013)”資助。 |
澳門聾人協會 |
05/11/2013 |
$ 2,000.00 |
為該會籌募經費的津貼。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15/10/2013 |
$ 14,500.00 |
為資助該會舉辦“全澳長者舞蹈比賽”之費用。 |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
05/11/2013 |
$ 15,000.00 |
為參與公益金百萬行的慈善捐款。 |
東方葡萄牙學會 |
15/10/2013 |
$ 2,000.00 |
資助由東方葡萄牙學會舉辦的“Os contos e os livros”之活動經費。 |
澳門瑪麗皇后研究所有限公司 |
11/12/2012 |
$ 150,000.00 |
為學院與英國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合辦的理工——倫大資訊系統研究中心2013年度“D”部份之科研活動合作經費。 |
陸葉鑫 |
15/07/2013 |
$ 3,000.00 |
內地優秀生10月份生活津貼。 |
崔夢琳 |
15/07/2013 |
$ 9,000.00 |
內地優秀生10月至12月份生活津貼。 |
鄧永東 |
12/08/2013 |
$ 9,000.00 |
|
董燏杰 |
25/06/2013 |
$ 9,000.00 |
|
谷子豐 |
20/08/2013 |
$ 9,000.00 |
|
官治昊 |
12/08/2013 |
$ 6,600.00 |
|
郭靜 |
20/08/2013 |
$ 9,000.00 |
|
黃級誠 |
12/08/2013 |
$ 9,000.00 |
|
金晨子 |
12/08/2013 |
$ 7,400.00 |
|
李傲軒 |
20/08/2013 |
$ 9,000.00 |
|
李佳陽 |
15/07/2013 |
$ 9,000.00 |
|
李婕語 |
15/07/2013 |
$ 9,000.00 |
|
李瑞 |
12/08/2013 |
$ 9,000.00 |
|
李燊 |
20/08/2013 |
$ 9,000.00 |
|
李雪晴 |
12/08/2013 |
$ 9,000.00 |
|
李耔昂 |
12/08/2013 |
$ 9,000.00 |
|
梁瑩儀 |
20/08/2013 |
$ 9,000.00 |
|
林詩涵 |
15/07/2013 |
$ 9,000.00 |
|
魯陽戈 |
15/07/2013 |
$ 9,000.00 |
|
盧燕慧 |
12/08/2013 |
$ 9,000.00 |
|
羅欣凱 |
20/08/2013 |
$ 9,000.00 |
|
馬尋 |
20/08/2013 |
$ 9,000.00 |
|
米常莉 |
20/08/2013 |
$ 9,000.00 |
|
牧日根 |
15/07/2013 |
$ 9,000.00 |
|
彭新元 |
12/08/2013 |
$ 9,000.00 |
|
蒲可君 |
12/08/2013 |
$ 4,500.00 |
|
秦慧婧 |
12/08/2013 |
$ 9,000.00 |
|
任濟深 |
15/07/2013 |
$ 9,000.00 |
|
沈若辰 |
15/07/2013 |
$ 9,000.00 |
|
粟詩淇 |
20/08/2013 |
$ 9,000.00 |
|
王坤 |
25/06/2013 |
$ 9,000.00 |
|
王曉娟 |
01/07/2013 |
$ 9,000.00 |
|
汪洋 |
12/08/2013 |
$ 9,000.00 |
|
王英旭 |
12/08/2013 |
$ 9,000.00 |
|
吳旭明 |
25/06/2013 |
$ 9,000.00 |
|
徐瑤 |
15/07/2013 |
$ 9,000.00 |
|
楊弘 |
01/07/2013 |
$ 9,000.00 |
|
楊凱杰 |
12/08/2013 |
$ 9,000.00 |
|
楊斯佳 |
15/07/2013 |
$ 9,000.00 |
|
曾理 |
01/07/2013 |
$ 9,000.00 |
|
張聰 |
15/07/2013 |
$ 9,000.00 |
|
張夢瑤 |
12/08/2013 |
$ 7,400.00 |
|
張明洪 |
12/08/2013 |
$ 9,000.00 |
|
張琦 |
12/08/2013 |
$ 4,500.00 |
|
趙曼 |
15/07/2013 |
$ 9,000.00 |
|
鄭婉雯 |
20/08/2013 |
$ 9,000.00 |
|
周可菲 |
12/08/2013 |
$ 9,000.00 |
|
周小詩 |
20/08/2013 |
$ 9,000.00 |
|
庄夏 |
12/08/2013 |
$ 9,000.00 |
|
Alves da Silva Liliana |
29/07/2013 |
$ 9,600.00 |
葡萄牙雷利亞理工學院交換生10月至12月份膳食補貼及水電費津貼。 |
Costa e Sousa João Pedro |
29/07/2013 |
$ 9,600.00 |
|
David André Henriques Dinis |
29/07/2013 |
$ 9,600.00 |
|
Eva Chloé Van Lenteren |
29/07/2013 |
$ 9,600.00 |
|
Flávia da Silva Coelho |
29/07/2013 |
$ 9,600.00 |
|
Helena Maria dos Santos Couto |
29/07/2013 |
$ 9,600.00 |
|
Inês da Costa Matos Teixeira Ramalho |
29/07/2013 |
$ 7,948.40 |
|
Juliana Silva Vieira |
29/07/2013 |
$ 9,600.00 |
|
Leinisa Manuela Lopes Semedo |
29/07/2013 |
$ 9,600.00 |
|
Patrícia Andreia Dimas Raimundo |
29/07/2013 |
$ 9,600.00 |
|
Pedro Miguel Martins Vieira |
29/07/2013 |
$ 9,600.00 |
|
Pedro Pedrosa Frias |
29/07/2013 |
$ 9,600.00 |
|
Rafael Fantasia Picarra |
29/07/2013 |
$ 9,600.00 |
|
Teslovych Olga |
29/07/2013 |
$ 9,600.00 |
|
Viviana Martins Martinho |
29/07/2013 |
$ 9,600.00 |
|
Adriana Gaspar da Silva |
05/08/2013 |
$ 8,258.00 |
葡萄牙理工高等院校協調委員會交換生10月至12月份膳食補貼及水電費津貼。 |
Antero Moreno Alexandra Isabel |
05/08/2013 |
$ 8,258.00 |
|
Barbara Rodrigues da Costa |
05/08/2013 |
$ 8,258.00 |
|
Cardoso da Silva Ana Raquel |
05/08/2013 |
$ 8,258.00 |
|
Cristina Chamorel Ferreira do Cabeco |
05/08/2013 |
$ 8,258.00 |
|
Daniela Filipa da Conceição do Coito |
05/08/2013 |
$ 8,258.00 |
|
Filipa Alves dos Santos Correia |
05/08/2013 |
$ 8,258.00 |
|
Pedro Gameiro dos Reis |
05/08/2013 |
$ 9,600.00 |
|
Precilia de Freitas Vieira |
05/08/2013 |
$ 8,258.00 |
|
Ricardo Júlio Neves Rodrigues |
05/08/2013 |
$ 9,600.00 |
|
王穎 |
01/07/2013 |
$ 1,344.30 |
中葡翻譯學士學位課程學生在北京大學就讀之2013/2014學年住宿費。 |
歐陽秀岍 |
17/09/2013 |
$ 200.00 |
參加“澳門教育展2013”之膳食津貼及交通津貼。 |
張嘉欣 |
17/09/2013 |
$ 200.00 |
|
郝健雄 |
17/09/2013 |
$ 200.00 |
|
梁細霞 |
17/09/2013 |
$ 200.00 |
|
李雪晴 |
17/09/2013 |
$ 200.00 |
|
劉夢瑩 |
17/09/2013 |
$ 200.00 |
|
劉天池 |
17/09/2013 |
$ 200.00 |
|
麥潔鎿 |
17/09/2013 |
$ 200.00 |
|
秦慧婧 |
17/09/2013 |
$ 200.00 |
|
宋肖琳 |
17/09/2013 |
$ 200.00 |
|
譚寳珊 |
17/09/2013 |
$ 200.00 |
|
薛文秀 |
17/09/2013 |
$ 200.00 |
|
陳志學 |
27/05/2013 |
$ 1,950.00 |
新疆教育系統行政管理幹部培訓班之膳食津貼。 |
代莉 |
27/05/2013 |
$ 1,950.00 |
|
董恒燦 |
27/05/2013 |
$ 1,800.00 |
|
范軍 |
27/05/2013 |
$ 1,800.00 |
|
付剛 |
27/05/2013 |
$ 1,950.00 |
|
顧桂梅 |
27/05/2013 |
$ 1,800.00 |
|
吉曉琴 |
27/05/2013 |
$ 1,800.00 |
|
康斌 |
27/05/2013 |
$ 1,950.00 |
|
雷偉 |
27/05/2013 |
$ 1,950.00 |
|
李宏超 |
27/05/2013 |
$ 1,800.00 |
|
李昕 |
27/05/2013 |
$ 1,800.00 |
|
梁新梅 |
27/05/2013 |
$ 1,800.00 |
|
劉昌海 |
27/05/2013 |
$ 1,950.00 |
|
劉書萍 |
27/05/2013 |
$ 1,950.00 |
|
劉永功 |
27/05/2013 |
$ 1,950.00 |
|
瑪依拉‧肉孜 |
27/05/2013 |
$ 1,800.00 |
|
馬玉文 |
27/05/2013 |
$ 1,950.00 |
|
馬宗玉 |
27/05/2013 |
$ 1,800.00 |
|
木合塔爾‧沙地克 |
27/05/2013 |
$ 1,800.00 |
|
祁文秀 |
27/05/2013 |
$ 1,950.00 |
|
仇萬國 |
27/05/2013 |
$ 1,950.00 |
|
宋磊 |
27/05/2013 |
$ 1,950.00 |
|
唐玉華 |
27/05/2013 |
$ 1,800.00 |
|
吐爾遜‧艾買爾 |
27/05/2013 |
$ 1,950.00 |
|
王芳 |
27/05/2013 |
$ 1,800.00 |
|
王建華 |
27/05/2013 |
$ 1,800.00 |
|
王明華 |
27/05/2013 |
$ 1,950.00 |
|
王新梅 |
27/05/2013 |
$ 1,800.00 |
|
王義偉 |
27/05/2013 |
$ 1,950.00 |
|
王宇梅 |
27/05/2013 |
$ 1,950.00 |
|
王智群 |
27/05/2013 |
$ 1,800.00 |
|
魏華梅 |
27/05/2013 |
$ 1,800.00 |
|
吳南川 |
27/05/2013 |
$ 1,800.00 |
|
嚴蘭蘭 |
27/05/2013 |
$ 1,950.00 |
|
葉爾蘭‧沙吾提 |
27/05/2013 |
$ 1,950.00 |
|
張金林 |
27/05/2013 |
$ 1,800.00 |
|
張平 |
27/05/2013 |
$ 1,950.00 |
|
張文匯 |
27/05/2013 |
$ 1,950.00 |
|
張焱冰 |
27/05/2013 |
$ 1,800.00 |
|
鄭陽恒 |
27/05/2013 |
$ 1,950.00 |
|
周軍 |
27/05/2013 |
$ 1,800.00 |
|
朱杰明 |
27/05/2013 |
$ 1,950.00 |
|
朱學輝 |
27/05/2013 |
$ 1,800.00 |
|
李雪晴 |
10/12/2013 |
$ 5,000.00 |
2013/2014學年優秀辯論/演講員獎學金。 |
牧日根 |
10/12/2013 |
$ 5,000.00 |
|
任濟深 |
10/12/2013 |
$ 5,000.00 |
|
劉天池 |
05/11/2013 |
$ 1,200.00 |
中葡/葡中翻譯學士學位課程學生於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實習之膳食津貼。 |
宋肖琳 |
05/11/2013 |
$ 1,200.00 |
|
薛文秀 |
05/11/2013 |
$ 1,200.00 |
|
總額 |
$ 1,179,556.70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六十一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傳媒顧問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提供服務的地點:根據承投規則所示之地點,包括傳媒中心、宣傳活動及記者招待會之舉行地點等。
4. 服務目的:提供專業傳媒顧問服務,在國際上協助宣傳推廣第六十一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以及在本地及國際上與傳媒作緊密之聯繫。
5.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九十日,由公開開啟標書儀式結束後起計。
7.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提供,並註明收款人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用途。
8.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2.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出席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舉行之講解會。
13. 開啟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
開啟標書時,投標人應出席以提交倘有的異議或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14.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50%;
b)執行服務的人力資源——10%,其細部評分方式如下:
c)執行服務的計劃——10%,其細部評分方式如下:
d)傳媒顧問服務的經驗——30%,其細部評分方式如下:
i. 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服務的經驗——10%:
ii. 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私人機構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服務的經驗——10%:
iii. 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服務的經驗——1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十一條之說明。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500.00)。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的會議上作出決議如下:
一、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委員會將其職權授予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慶庭,賦予其全面協調文化產業基金的職權,但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項至第(十二)項及第(十七)項所規定者除外。
二、許可作出開支至澳門幣二十萬($200,000.00)和清繳所有經其本人許可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文化產業基金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並經行政委員會通過的沒設限額的開支。
三、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委員會主席可將其獲賦予的職權轉授予行政委員會任一委員。
四、根據現有授權範圍追認所有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起,經行政委員會主席作出的行為。
五、本決議立即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
主席:梁慶庭
委員:周信余
陳日鴻
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政委員會的第001/CA/FIC/2013號決議,本人決定:
一、將本身及獲賦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周信余:
(一)領導及協調項目資助部以及其轄下的附屬單位;
(1)決定缺勤屬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2)批准享受年假申請;
(3)批准超時工作;
(4)核准每年人員的年假表;
(5)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6)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7)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准許有關工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8)認可工作表現評核,惟主管人員除外;
(9)簽署屬文化產業基金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10)批准就存檔於基金的文件提供資料、查詢及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1)批准返還不涉及執行與文化產業基金簽訂合同或擔保承諾的文件;
二、行使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影響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認為有利於文化產業基金部門運作時,可將有關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惟有關轉授權內容須明確記錄在行政委員會會議記錄內。
五、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梁慶庭
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政委員會的第001/CA/FIC/2013號決議,本人決定:
一、將本身及獲賦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陳日鴻:
(一)領導及協調綜合支援部、其轄下附屬單位以及行政委員會輔助人員;
(1)決定缺勤屬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2)批准享受年假申請;
(3)批准超時工作;
(4)核准每年人員的年假表;
(5)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6)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7)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准許有關工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8)認可工作表現評核,惟主管人員除外;
(9)簽署屬文化產業基金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10)批准就存檔於基金的文件提供資料、查詢及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1)批准返還不涉及執行與文化產業基金簽訂合同或擔保承諾的文件;
(二)簽署任用書;
(三)代表文化產業基金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准許向有關人員發放經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確保人事管理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文化產業基金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作出文化產業基金內每月運作所必需及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及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性質相同的開支;
(十)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以及已獲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載於文化產業基金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結算及支付;
(十一)以文化產業基金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行政委員會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二)准許為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十三)准許將屬於文化產業基金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准許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五)按適用法例規定,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取替以存款或以現金所提供的保證。
二、對行使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影響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認為有利於文化產業基金部門運作時,可將有關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惟有關轉授權內容須明確記錄在行政委員會會議記錄內。
五、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梁慶庭
為填補郵政局人員編制郵務文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郵務文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郵政局為填補編制內郵差職程第一職階郵差十五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本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一缺。
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理論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實踐知識考試的投考人名單已張貼於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郵政局
代局長 梁祝艷(副局長)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代副局長楊錦華從事下列關於樓宇管理廳、准照及監察廳及工程事務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人員的年假表,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授予代副局長楊錦華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第三條至第六條的規定,對發給和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對中止、取消中止和註銷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房地產經紀准照作出決定;
(三)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補發准照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七款所指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五)簽署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六款所指的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
(六)簽署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工作證;
(七)核准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所指的表格。
三、所有公函或其他形式的書面通知的簽署須按此格式進行:
官職
姓名
四、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由代副局長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二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陳金成 |
84.00 |
2.º |
麥健華 |
82.7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處長 盧山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迪欣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維奇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六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陳欽健 |
87.50 |
2.º |
梁潔英 |
86.39 |
3.º |
陳國輝 |
85.83 |
4.º |
鄧啓霖 |
84.89 |
5.º |
楊富榮 |
84.72 |
6.º |
黎翠姿 |
82.7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處長 蕭永榮
正選委員: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維奇
電信管理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智仁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車輛駕駛考試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
3.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考核機動車輛和機動腳踏車駕駛員投考人:評核投考人的駕駛知識,以決定申請駕駛執照的人士是否具備資格駕駛有關類型的車輛;考核駕駛教練員。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四級別26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知識筆試:(佔知識考試40%)
實踐考試——重型貨車及重型摩托車(A2)駕駛操作及路試:(佔知識考試60%)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a)到k)項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13.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賈靖龍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兆鋆
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雅妍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 梁玉堂
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妙儀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及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
3.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從本身工作地點學習得來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或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9.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0.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a)至c)項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12.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4.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伍恩琳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吳婷婷
一等技術輔導員 顏琼芳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甘俊傑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張詠芷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於經濟局——代局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