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粵韻南音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6/2014。

澳門粵韻南音社

章程

(一)名稱及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粵韻南音社”;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54號惠寶大廈MA舖,為非牟利藝術社團。

2、本會從事粵劇曲藝、南音說唱等研究和演出及培訓,以促進友誼互相交流及提高。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凡本澳音樂、曲藝人士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加入本社成為會員。

2、新會員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可入會。

3、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職權:

1)制定及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大會決議;

5)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3、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督促理事會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3、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由會長主持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4、大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5、每季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會。

(五)經費

會費、政府及社會機構贊助。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葡澳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條——團體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葡澳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ultural Luso-Macau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推動澳門與葡萄牙的文化交流,加強兩地聯繫,促進相互文化的認識。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97號地下。

第四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澳門居民,必須由一名創會會員提名,並獲一名創會會員附議。另外,申請人亦須列舉二位準備支持其入會申請之本會會員,填妥由理事會提供的入會申請表,再經理事會審批,並於繳納入會會費後,可以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和動議;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有權取得本會資訊;享有會員福利;有權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經以書面申明理由,可以退會,但所繳款項將不予發還。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採取配合的態度;積極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進行的各項活動;積極推動會務發展;保持會員間的聯繫和良好溝通;適時繳納會費及其他合理之款項;於任何時間和地點,不得發佈和作出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資訊和行為。

第五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秘書壹名,任期三年。

(二)會員大會職權如下:制定、討論、修改和通過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機構、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制定、討論、修改和通過工作計劃。

(三)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但必須於至少八天前透過掛號信函或以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或特殊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適當理由提出之要求,得以同樣通知方式,召開特別會議。

(四)任何修改本會章程的動議,須取得不少於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同。解散法人的動議,須取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壹名、財政壹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如下:協助會長工作;建議入會申請表、入會會費及其他費用;建議和制定工作計劃和相應財政預算;負責日常會務工作;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授權決議;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和財政的報告。

第七條——監事會

(一)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壹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的運作;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編寫年度報告;對促進會務發展提出意見。

第八條——會議

(一)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二)所有會議得編寫會議記錄。

第九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籌款、捐助、捐贈、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途徑。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產業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文化產業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文化產業研究會”;

英文名為“Macau Culture Industry Research Society”。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配合澳門特區政府發展規劃有關文化產業發展的要求,整合澳門文化產業相關研究資源,深化澳門文化產業發展理論和策略研究,培訓培養澳門文化產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促進產、學、研一體化及國際國內交流合作,服務澳門文化產業發展。”

第三條——會址: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7樓B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遺研創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文遺研創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文遺研創協會”,中文簡稱為“文遺研創”;葡文名為 “Associação para a Reinvenção de Estudos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REPCM”;英文名為 “Macao Cultural Heritage Reinventing Studi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 “MCHCS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炮兵街20B號地下,倘有需要,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對文化遺產展開研究和創作,承傳和推廣澳門歷史文化,發展文化遺產事業。

第四條

會員

一、只要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凡連續成為會員達五年者,自動成為“永久會員”。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利,以及須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兩次,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二、各機關得按需要委任不具有領導機關成員身份的職務成員,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三、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名譽及榮譽職務。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其中一人為會長。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惟以下除外: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五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計劃會務發展;

(四)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五)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六)決定會員的錄取;

(七)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三)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四)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條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古董商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古董商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古董商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傳承、研究、收藏、展示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藝術品,讓澳門居民更多的了解國粹及其內涵知識,並與國內相關團體進行交流,增進互相了解,及聯絡各商號個人與相關部門起到橋樑作用,改善營商環境,增加經濟活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俊秀里20號祥熙大廈地下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洲葡萄酒商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亞洲葡萄酒商業協會”,中文簡稱“亞酒”;英文名稱為“Asia Wine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 “AWBA”。

第二條

宗旨

亞洲葡萄酒商業協會的宗旨是為廣大亞洲紅酒愛好者、從業員、酒商、酒莊和業界人士提供一個廣泛的交流平臺。亞酒將以有關葡萄酒行業的政策為導向,以技術為依託,以市場為根本,以服務為靈魂。將定期組織會員國各會員國內葡萄酒莊行以及新世界和舊世界紅酒酒莊行,以加強各個國家葡萄酒交流,輔助及提升各國品牌形象。使廣大的亞洲紅酒愛好者更深入地瞭解紅酒知識和文化,推動亞洲人民的身體健康和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同時亞酒會將作為一個紅酒進出口、推廣、倉儲、交易和品嚐平臺,更好地做好和提升亞洲的紅酒市場,並藉此平臺提供各個國家之間的商機和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協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4號利盛閣5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者其他簽收確認方式召集,通知書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會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須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阿彌陀佛關懷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1樓07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Auditores e Técnicos de Conta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denomina-se «Associação de Auditores e Técnicos de Contas de Macau», em chinês《澳門核數師會計師公會》 e, em inglês «Macau Society of Accountants», e tem a sua sede nesta cidade, na Avenida de Horta e Costa, número quinze, primeiro andar, «A», e poderá funcionar em qualquer outro local, caso seja necessário ou conveniente, com a aprov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os sócios.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 Leong Kam Chio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u Ieong Iu Kong Chan Chung 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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