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敏儀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文輝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並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合同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及七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健垣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與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周鈺婷、冼賀華及陳碧茵重新訂立為期兩年的編制外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黃丹妮,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梁文傑及李莉菁,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翁明慧及黃月媚,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張少清、危行、徐秀嫻、蔡振邦、何華隆及伍美芳,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梁婉瑩及何國基,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Paulo José da Silva,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黃亞麗及容國基,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何葦瑩、黃天東、梅松林、黃嘉麗、黃善儀、馮惠珺及馮卓輝,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琦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鄭展良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生效日期如下:

翁明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楊燕玲及簡心怡,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程雪梅、黃家文及Ilda Nicola Hyndman Reis da Silva,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林詩琪,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林倩怡及洪詠欣,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容惠霞,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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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石海鴻——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用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陳燕婷——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黃小敏——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詹美玲——本公署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積強——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批示如下:

陸清清——本公署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譚慧華——本公署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批示如下:

邱蕊杏——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張嘉玲及胡偉杰——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批示如下:

施銘載——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Sónia Cristina Martins dos Santos e Silva——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孫仲恩——本公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社區關係廳廳長Tang Shu Qing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黃晚勝——本公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批示如下:

梁美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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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鄺國祺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秀儀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唐世俊在本署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6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趙秀英在本署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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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三十五名之海關關員,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10061

陳德宏

"

16980

盧嘉儀

"

05060

劉曉彤

"

42061

鄭振雄

"

33061

葉智恆

"

01080

高敏儀

"

44061

駱鎮濤

"

29941

蕭自康

"

19061

鄭漢明

"

19971

周加明

"

56061

劉健中

"

58981

譚祖成

"

24961

楊國之

"

49961

陳頌恆

一等關員編號

35921

江志偉

關員編號

61061

陳健輝

一等關員編號

29930

陳慧玲

"

17891

潘永貞

關員編號

03080

劉淑華

"

62961

陳鏞龍

"

21061

麥渭霖

"

23061

林慶華

"

64061

羅劍輝

"

22981

陳偉海

一等關員編號

80911

伍華時

"

125921

歐智毅

"

18921

陳栢倫

關員編號

47981

潘偉亮

"

17961

陳耀東

"

18951

梁輝遠

一等關員編號

15931

何鎮星

"

38931

廖長權

"

16911

何文聲

"

27930

鄭麗顏

"

30930

譚鍾麗芳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執行委員會第1/2014號議決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行使由第11/2000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4/2008號法律和第1/2010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的權限,議決如下:

一、委任顧問關冠芬為立法會輔助部門翻譯辦公室協調員。

二、本議決自其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立法會

執行委員會:賀一誠(主席)——林香生(副主席)——崔世昌(第一秘書)——高開賢(第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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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代秘書長 潘錦屏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伍郁民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終審法院主任書記員劉慶輝及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曾豔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均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胡燕冰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馬志雄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銘信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鄺禮明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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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理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林夕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簡容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張錦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陳榮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黃德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蘇慧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劉潤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張媛芹——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雷寶玲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林郁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蕭子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鍾瑋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起續期兩年。

孫燕茹——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Maria Isabel da Rosa Estorninho Batalh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鍾妙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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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蔣暉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姚欣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王玉梅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江啟苗,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何淑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蕭馮泳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潔茹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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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林曉瑩及周榮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及二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鮑志偉及鄭國偉,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及二月五日起生效;

陳冰瑜,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志勤,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李淑嫻、陳肇莊、Augusto Io及杜建銘,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梁嘉梨,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楊月燕,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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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輔導/監管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善欣及黃麗嫦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行政財政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詠甜及鄭藝婷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淑琪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陸佩英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甄曉東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鄭嫦仙、卓奇弍、高永燊、王惠彬及張嘉輝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鄭振明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劉淑嫻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黃國偉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鄭銳銘、關劍波及潘卓峰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梁德龍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行政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麗娟及許榮聰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敏婷、林春花、莫美娟及蕭偉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一月九日、一月十六日及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潘雅恩及彭婉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Artur Rosa Araújo Mota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ane Maria Placé的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梁碧琪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鄧瑩影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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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婉嫻碩士在本署擔任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子豐,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薪俸275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健軍,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袁,家寶——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周,燦強——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盧,溢強、黃,冠雲、歐,陽強、陳,祝基、林,北就及劉,玉書——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首位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第二至四位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李,作蛟及陳,華洪——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及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潔萍——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4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曹,基石、張,長富及黃,富強——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二月二十四日及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潘,燦銓——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戴,國華——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杜,紅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梁,慶剛學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Mendes Drummond, Maria Manuela、曾,世聰、李,國華及文,建峰——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首位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趙,長春——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盧,廣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鮑,少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

張,若秀——道路渠務部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Rozan, Filipe學士——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羅,家揚——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胡,建玲——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65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澳門藝術博物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

林,慧華學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余,家頴——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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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Carlos Henrique Jose da Silv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4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林景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6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退休第三職階助理氣象觀察員Chong Veng Hong之遺孀吳麗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76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科長Arlete Violeta Filomena Manhão Jorge,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68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梁洪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10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何麗蓮,供款人編號60178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輕型車輛司機楊福泉,供款人編號60307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運輸基建辦公室高級技術員孔慶林,供款人編號61320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工作人員黎詩琪,供款人編號61692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甄溢全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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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之批示:

梁永財——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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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Rebeca dos Santos Lope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芳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二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Sylvia Isabel Jacques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Sérgio Zeferino de Souz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黎綺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寶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黃偉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的薪俸。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北沾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周倩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九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鄭持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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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潘麗芬及馮綺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d)項的規定,上述兩名在本局擔任統計技術員職程實習員之散位合同獲延長,為期不超過四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鮑少群,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何嘉業,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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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天明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李小娉及趙麗英,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勞動監察廳廳長Lurdes Maria Sales學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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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譚嘉敏、Jerónimo Silveira de Souza、梁志威、徐穎雯、馮笑明、張炳禧、梁樹銘、洪綺雲、譚惠萍、波子、林靜、蘇敬彬、吳希偉、黃文傑、劉智欣、張焯珍、João Miguel de Oliveira da Rosa、馬志鋒及謝慧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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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圳域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鳳儀、陳碧君、徐寶清、江思敏、黎建子、伍愷峰及譚月娥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均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漪鈴、李佩珊及梁嘉慧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曾緻豪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余佩珊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梁龍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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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徐雪蓮及陳愛儀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350之薪酬。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高雄偉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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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偉鴻副警務總長編號163881,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因就任其他官職之故,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物力資源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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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Amrit Gurung、Anil Baniya、Anil Gurung、Anit Lama、Arjun Tamang、Ashok Tamang、Bhuwan Thebe、Bichindra Rai、Bijaya Khatri、Bikash Magar、Birbal Tamang、Chetendra Karki、Dal Bahadur Rai、David Manangthen、Deep Love Gurung、Dharam Gurung、Dhurba Thapa、Dirgha Bahadur Saud、Jyoti Bhandari、Kishor Rai、Krishna Bhujel、Krishna Waiba Tamang、Kumar Gurung、Kumar Purja、Madan Thapa、Milan Gurung、Min Bahadur Gurung、Nabin Bhetwal、Niran Shrestha、Omprakash Khadka、Parash Khadka、Prakash Gurung、Prakash Purja Pun、Pramod Bogati、Rajendra Gurung、Rajesh Upreti、Rajiv Gurung、Rakesh K C、Ram Chandra Shrestha、Ram Hajur Gurung、Sandesh Ghale、Santosh Gurung、Santosh Gurung、Santosh Tamang、Seva Kumar Gurung、Shankar Dev Shrestha、Shankar Magar、Subash Thapa、Sudhin Gurung、Suraj Gurung、Suresh Shrestha、Surya Lal Tamang、Tak Bahadur Gurung、Tumya Hang Limbu、Umesh Bhatta、Yalamber Rai、Yogendra Thapa、Yuvraj Gurung及Zit Bahadur Ale Magar ——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配合第16/2007號保安司司長之批示,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修讀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警員職級培訓課程,為期八個月,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Anchal Gurung——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配合第16/2007號保安司司長之批示,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修讀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警員職級培訓課程,為期八個月,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月媚及曹錦誠——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評核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三名的及格投考人,獲臨時委任為澳門監獄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朱建國——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評核名單排名第二名的及格投考人,獲臨時委任為澳門監獄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Le Van Thinh,澳門監獄第一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上述《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7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Noel Alberto de Jesus——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獲確定委任為澳門監獄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13/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件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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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Shee V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Nélson do Carmo Joaquim Nogueira Diog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Maria Filomena Bártolo da Cruz Coelh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Maria da Conceição Dias Fernand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Fernando Ramalho Matia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王毓洲,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蘇美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何照洪,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Neves, Ana Isabel de Almeida Marques da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錢敏,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茅林瑜,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晰,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20點。

De Jesus Amaral, Hugo Mig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劉丹政,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獲續約六個月,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劉麗儀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炳根及石煥珍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馮志成、葉綺雯、高倩衡、林昇威、梁文青、梁美香、盧志威、譚綺雯、黃嘉欣及黃競兒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麗珊及顏嘉瑜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仲慈,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葉智恆,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梁婉雯,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鄧少微,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鄺碧霞,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關鎮雄,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國江,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冼惠蓮,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德勝,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永海及李日根,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龔寶儀,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柯麗芳、毛桂琼、廖翠燕、高容英、邱承蘭、張鑾英及陳少萍,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艷嫻,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少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錦泉,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瑞娟,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偉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對英,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惠霞,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美娟,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潔萍,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雷寶麗,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邱國韜,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凱威,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于偉泓,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楊應浩,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560點。

李道海,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00點。

周子健,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570點。

曾量波,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20點。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平,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00點。

郭偉,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00點。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彭妙官,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560點。

蘇凱,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Caria Lucas, Ana Ma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約至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韓潔韻,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

鄧敏瑩,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

潘秀娣,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

楊峰,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

鄭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

周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

陳貴斌,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

忻菁,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由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曹贊鋒,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560點。

王劍,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范韞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郭敏軍,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

謝玉寶,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

謝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金韶、趙倚紅、楊吟貞及莫瑞花,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玉明及譚炳華,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玉安,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朱波,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起獲續約四個月。

黎懿衡,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張自強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何強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佩儀,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富聰,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頴恩,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朱偉雄及譚家盈,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郭倩如,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幸燕,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吳彥慧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司徒玉芬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劉焯基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冼鈞沛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鍾流妥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孫靜雯、梁敏婷、盧影雄及譚志豪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潔美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以下人員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

張君賢及梁溢輝,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謝靄霖,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陳穎,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馮健成,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張仙紅,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De Pinho Pereira, Antóni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獲續約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

Bettencourt Pinto Nobre de Oliveira, Maria Teresa de Jesu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鄭發壽,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Maia Trindade, Maria Dulc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寶琪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林景清、陳嘉慧、黃楚儀及陳熾堅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Mavilde Moreir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區志昕、何婉婷、盧嘉欣、黃岳華、梁素琴、梁智輝、吳綺雯、Nogueira Li, Cecília、歐耀強和汪艷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及衛生局局長第19/SS/2011號批示附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之規定,從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方式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放射職務範疇),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

林韻玲,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已獲批准之長期無薪假,並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魯艷嫦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麗燕,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倩儀,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鍾美珠及林順群,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護士監督(退休)馬敏燕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有權收取薪俸點73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Ferreira Pedrosa Alves, Raq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五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寧春玲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李志洋、黃愛華、吳靄琳、周沛儀、張敏儀、黃嘉碧、劉蘭珍、胡潔行、楊一君、盧艷秋、李勁文、黃穎瑜、蔡芳俊及吳柳娟,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鍾小琴、林俊耀及秦祐鵬,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冼年銀、羅譽中、馬文菲——恢復第M-1563號、M-1790號及第M-186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沈惠慈、黃欣然、吳祖兒——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131、E-2132及E-2133。

———

鄭炳全、陳鐘錮、羅宇根、Ernesto Pintos dos Santos、朱民峰——恢復第M-1022號、M-1248號、M-1648號、M-1787號及第M-190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莫盛貽、陳嘉敏、郭偉能、庄珊珊、黃詠妍、何瑞彤——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279,T-0280,T-0281,T-0282,T-0283及T-0284。

———

鄧丞亨、鍾佩珊——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285、T-0286。

———

何志維、溫麗萍——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443、W-0466。

———

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羅穎琪——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287。

———

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倩瑩、洪秀諭、劉悅怡、李鳳屏、沈楓、張祖賢、黃婉芳、羅旭昇、潘欣儀、冼麗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134、E-2135、E-2136、E-2137、E-2138、E-2139、E-2140、E-2141、E-2142及E-2143。

———

潘韞珊——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187。

———

林文清——恢復第M-145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胡芳芳第M-166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黃麗麗——應其要求,中止第M-197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喻振光、林英豪、陳劍龍、Rui Manuel da Mota Furtado、袁兆霖、高宇青——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025、M-2026、M-2027、M-2028、M-2029、M-2030。

———

頌恩中醫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8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漁翁街460號亨達大廈地下X座,持牌人為頌益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漁翁街460號亨達大廈地下X座。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梓龍,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即在體育發展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姚欣,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即在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健華,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即在民政總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批示:

鄺偉樂,本局確定委任一等技術員(社會科學範疇),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社會科學範疇),以填補其本人曾經擔任的空缺。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李月穎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梁仁昭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林家禾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何鴻斌及尹保倫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10及3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孔雷詠琴——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尹兆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馬錦洪——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林錦棠——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婉薇及冼坤妹——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黃惠明——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吳曉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洪麗欽、王靜雯及陳淑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首兩位並於同日終止與本局之個人勞動合同。

摘錄自代理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簡栢堅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助理指揮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莉及Maria Laura Matos Moura Borg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分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及205,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桂英、梁偉瑩、王仲然、陳頴嘉、歐泳茵、胡夏玲、張燕君、杜衛芳及蘇月娥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應黃學林的請求,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體育發展基金預算之第一次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2

07

00

99

其他非耐用品——其他

 

1,000,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500,00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100,000.00

02

03

08

00

05

教學

600,000.00

 

05

02

01

00

00

保險——人員

1,000,000.00

 
         

總數

1,600,000.00

1,600,000.00

———

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委員:潘永權、吳志強、林宇杰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行 政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張麗莉,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劉月明,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梁瑞琪,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梁玉冰,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許鑫源,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李德芬,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

委員 陳日鴻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淑珊及余潔雯,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同時以附註形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陳文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易淑賢,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同時以附註形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美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嘉輝、馮權德及梁偉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薪俸點為265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國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的薪俸。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螢慧、王良忠、黃學軍及鄭玉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附註簽署日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區文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點,自附註簽署日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君傑碩士為本局社會房屋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陳君傑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社會房屋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中國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房屋局技術輔導員;

——1998年7月至今,房屋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

——2006年起,在房屋局房屋分配處及社會房屋處擔任職務,負責社會房屋申請及分配的工作;

——2011年2月至2013年6月,房屋局社會房屋處職務主管;

——2013年7月至今,房屋局社會房屋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麗鳴碩士為本局組織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許麗鳴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組織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士;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6年4月至2008年11月,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房屋局擔任職務;

——2008年11月至今,房屋局技術輔導員;

——2006年4月起,在房屋局樓宇組織支援處及組織處擔任職務,負責協調私人樓宇管理糾紛及推動分層建築物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工作;

——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房屋局組織處職務主管;

——2013年7月至今,房屋局組織處代處長。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李金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陳志堅——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吳時要——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潘麗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少珍,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蔡玉泉,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敏蘭——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曾浩然及蕭頌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簡慧敏及陸曉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田曉燕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Elisabete Gomes Coelho da Silv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許加偉、楊紹宗、梁積權、廖金蓮及黃瑞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胡紹蘭——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彭繩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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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燃 料 安 全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委員會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劉子寧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委員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黃永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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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林月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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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山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