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4

刊登日期:

2014.1.29

版數:

1238-123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國際會議中心更換電動扶梯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華龍電梯廠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國際會議中心更換電動扶梯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4

    刊登日期:

    2014.1.29

    版數:

    123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作為簽訂2014年服務承諾之監察及市民滿意度調查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大學簽訂2014年服務承諾之監察及市民滿意度調查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4

    刊登日期:

    2014.1.29

    版數:

    1239

    • 延續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及兩名委員的任期。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八)項,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陸潔嬋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的任期,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延續鄧君明及何鈺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及委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4

    刊登日期:

    2014.1.29

    版數:

    1240

    • 延續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八)項,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劉永誠、李振宇及岑錦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非全職擔任職務的委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4

    刊登日期:

    2014.1.29

    版數:

    1240

    • 續任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第1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 第1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續任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王美清為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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