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2014。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職業教育社”,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Voc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廣泛聯繫海內外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和團體,為促進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社團。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014。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國洗染消毒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Dyeing & Disinfec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洗染消毒行業技術研發和創新,積極組織舉辦社會服務行業論壇,推動兩岸四地的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健康、規範、有序、可持續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社團。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1/2014。
本社會團體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產業聯合商會”,下稱為“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 União das Indústrias Culturai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ultural Industry United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之性質為非盈利性,屬不牟利之社會團體。
本會之宗旨主要是促進及加強澳門與兩岸四地的文化產業領域之間交流和合作,聯合澳門社會工商各界,文化教育界,社會工作界等共同推進、交流、研究和發展具本地區特色之文化產業,同時協助會員開拓文化產業領域之商機及營造文化產業訊息平台,對外推廣本地區文化產業,並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各項文化產業活動。
一、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583號運順新村E座BR舖。
二、本會之管理機關可透過決議及經會長同意後,在澳門或澳門以外之其他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一、本會之成員由自願加入之人員組成,凡支持本會章程及宗旨者,經本會管理機關批准,得接納為成員。
二、成員是本會最基本的組成個體,被本會接納之成員稱為“會員”。
一、團結工商、教育文化、社會工作等各界別人士,加強文化產業的交流、互助及合作,促進澳門本地區文化產業的創作與發展。
二、創設條件,積極推廣及發展具澳門本地區特色之文化產業,以配合及實現本地區有關產業多元化發展政策的推行。
三、組織會員透過訪問、參觀、拜訪、考察等方式,對外積極宣傳澳門的文化產業發展,並透過此等交流活動,積極為澳門本地區之文化產業開拓海內外市場商機。
四、積極組織會員與公共部門、其他社會團體或私人合作,參與或舉辦各類型有關文化產業的發展活動,以促進文化領域的產業茁壯成長。
五、協助會員依法維護其文化產業的合法權益和法律保護,並為會員提供適時的相關保障資訊。
六、為會員提供各項積極的文創培訓資訊或活動,以培養及加強澳門本地區文創領域的人才素質。
一、守法與遵守章程原則;全體會員應當遵守本地區之法律法規以及本會之章程義務。
二、團結和諧原則;全體會員應本著互助互讓的精神,共同合作,共同貫徹本會之團結、友好、合作等宗旨。
三、平等原則;全體會員在本章程的框架下,共同享有平等的會員權利和義務。
四、自由原則;全體會員在遵守及根據本章程和本地區法律規定之情況下,依法享有各項的會務自由,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退會權、會務發言權、會務選擇權等等。
五、維護本會聲譽原則;全體會員在進行對外活動或以本會名義進行個人之活動或作出行為時,必須要以高雅的言行,得體的行為舉止,以維護本會的形象與聲譽。
六、熱心原則;全體會員為貫徹本會之宗旨,應當本著秉持熱心公益、熱心社會、熱心會務、熱心本會各項活動的精神,參與社會活動。
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的權力機關,會員大會由全體具有會員資格之成員組成,其職權與職責為:
1. 確定本會之會務工作與發展方針;
2. 就本會章程及內部守則的制定和修改進行討論、發表意見及透過投票決議作出決定;
3. 選舉會長及有關執行管理機關和監事機關的成員;
4.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理事會的年度賬目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 審議或撤銷理事會不當之決議、決定或行為;
6. 決定其他重大的事項。
一、會員大會由當屆會長主持,並於大會舉行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由理事長或透過秘書長向會員發出包括指明開會的地點、日期、時間及有關的會議議程之召集書召集。
一、會員大會應於每年的首季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下列人員要求召開特別大會會議:
1. 會長;
2. 理事長聯同秘書長;
3. 監事長聯同三分之一監事會之成員;
4. 四分之一的大會會員聯同要求;
5. 秘書長聯同財務長並經會長同意。
二、凡符合召集特別大會條件的,由理事會統籌辦理,並依本章程之一般程序進行。
一、會員大會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運作。
二、如經第一次召集會議後,上款所要求的出席人數未足夠,則會長可於第一次召集會議日期時間順延半小時,再以會長的名義進行第二次召集並可即時舉行會議,同時無需理會上款的規定,但首次會員大會除外。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取得出席會議之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得通過,其他決議取得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
四、任何決議的投票方式可由會長或秘書長提議,並由大會於會議舉行時以公開投票的方式投票決定有關的方式。
一、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理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至十名、理事成員若干名及秘書長、秘書、財務長、財務員組成,且僅為單數。
三、理事會之理事成員得由不少於兩名之會員提名,由出席大會的會員投票通過產生或選舉產生,且根據大會所定之名額由票高者得,然而每名會員對每一被提名人,均有一次的投票權。
四、理事會的副理事長名額,得根據會務的發展情況由會長建議增加,並由出席大會會議之會員通過投票過半數贊成決定。
一、應屆會長由不少於十位的會員提名,並經由出席大會會議人數的過半數投票通過產生,若提名多於一人者,得由贊成選舉票最高者獲得。
二、出席的會員對每一名被提名的會長候選人,均有一次的投票權,且不得投棄權票。
三、副會長由新任會長從會員中提名,並經由出席大會會議的成員通過產生。
四、對於選舉的其他事宜或細節,大會可經主持會議的會長或秘書長的建議並透過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之決議加以規定。
一、理事長由新任會長於理事會的成員中提名,並由出席理事會會議之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二、副理事長由新任理事長於理事會的成員中提名,並由出席理事會會議之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三、秘書、財務員在本會之會員中透過提名並通過理事會會議產生。
四、上款所指之人員由理事長提名或由不少於三名之理事成員推薦提名,並由理事會出席參加會議通過產生。
五、本條所指由理事會會議產生的人員,可於會員大會選舉當日舉行時之稍後時間進行,亦可於翌日或隨後之任何日期進行,但最遲不得於大會選舉日的十日後進行,且必須將選舉的結果於十日內向會員公佈。
六、倘本條所指的投票選舉之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會長或理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七、投票方式由主持會議者決定。
八、秘書長及財務長由理事長經諮詢會長意見後,在秘書及財務員中選任。
九、倘理事會的理事或理事會之組成成員,因不能視事而不能正常履行工作所引致的缺額情況的出現,則需由會長或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及由理事會會議過半數通過以補空額,並向會員公佈之。
一、理事會在理事長的統籌下負責制定及執行各項會務、活動計劃,並負責提交每年的工作及財務報告,同時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及執行各項會務計劃活動;
2. 為本會籌集經費、訂定和收取會員的會費;
3.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內部守則;
4. 經會長同意後,決定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5. 審理、接納會員之入會資格及嘉賓會員資格,決議開除違反法律或本會義務之會員或科處及執行其他的處分;
6. 經聽取會長之意見後,決定聘用和解僱本會之受薪職員及制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7. 制定年度會務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草擬來年的財務預算案;
8. 擬定本會的內部守則管理制度,交會員大會議決;
9. 管理本會的財產;
10. 負責本會之服務或物資之採購工作;
11. 經必要聽取會長的意見後,賦予或任命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但會長的同意意見則屬必要;
12. 所有前任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應當然成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而首屆會長應當然成為本會創會會長;
13. 決定及擬定與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各項有利會務發展的協議;
14. 決定非由會員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一、理事會應不超過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二、新一屆理事會之第一次理事會平常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在理事會選舉組成後透過會議決定,並於每次平常會議後,由理事長決定及通知下次舉行平常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理事會的特別會議得由會長或理事長決定召開,或由理事長經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的要求下決定召開。
四、理事會的特別會議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主持。
理事會可按照會務的實際發展需要,得設立或撤銷有關負責秘書事務、財政事務、公關事務及顧問工作等之內部行政部門。
一、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或理事會會議;
2.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3. 批准及簽署有關各項財政出納的文件;
4. 代表本會簽訂各項的合作協議;
5. 對日常會務的處理作出方向性的決定及簽署各項內部的行政文件和對外函件。
二、會長得透過書面授權,將本身會務職權的部份或全部,授予任一副會長或理事長及該等之代任人行使或執行。
一、副會長協助及輔助會長進行會務處理工作,必要時經會長委任,代表本會對外進行交流活動。
二、倘會長未能視事,由副會長代替之,然而有關具體的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會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三、履行會長所授予的職權或賦予的會務。
一、理事長負責統籌本會之日常行政管理,並在本章程的規定或獲會長的授權下,管理及執行本會日常的行政、財政、人事等方面的工作。
二、理事長負責跟進及履行理事會的各項事務工作,並在本章程的框架下及會長的指導下,享有本會一定的相對獨立行政管理權。
三、理事長應於每月首週向會長報告有關上月份之會務工作情況。
一、副理事長協助或輔助理事長進行會務管理工作,並在理事長的授權下或於其未能視事或出缺時代任或替代之。
二、然而,上述有關的具體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理事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一、秘書長及秘書負責本會的具體內部行政事務及文書工作,以及由會長或理事長所交給的有關本會會務的其他工作。
二、秘書長統籌秘書事務,並依法簽署需簽署之文件及制作檔案紀錄。
三、秘書長需列席任何與本會有關之會議,並制作及簽署會議紀錄,但不具投票權,秘書亦之。
四、秘書需協助秘書長工作,並於其未能視事或出缺時代替或替任之。
一、財務長及財務員負責本會具體的會計及出納工作,但本會的所有財務出納須由會長與財務長在出納項目及支付票據上聯合作出簽署,或由會長授權理事長與財務長在出納項目及支付票據上聯合作出簽署,方為有效及實現支付。
二、為方便日常會務的工作和處理,本會得設立小額出納賬戶及零用現金,並由會長透過書面授權,以設定某一出納上限的方式,授權財務長得就本會日常的開支項目作出獨立的出納簽署及支付。
三、財務長負責統籌本會的財務工作,擬定預算草案及制作財務報告,以呈理事會查閱。
四、財務長需列席任何與本會財務有關之會議,並簽署有關的財務會議紀錄,但不具投票權,財務員亦之。
五、財務員需協助財務長工作,並於其未能視事或出缺時代替或替任之。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成員須為獨立。
主要的職權有:
1. 負責監察本會之日常運作;
2.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 對理事會的行政活動及財產管理情況進行監察;
4. 核查賬目;
5. 提供有關本會工作的參考意見。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需為單數,具體名額由大會經會長的建議透過出席大會的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決定,但不得少於三名。
一、監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參照本章程第十三條第三款選舉理事會成員的方式、程序和條件由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二、為確保獨立性,監事長的產生方式則必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參照本章程第十四條之第一、二款規定的提名條件及選舉規則進行。
三、副監事長的產生方式則必須由監事會參照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名條件及選舉規則產生。
四、倘上款選舉之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監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五、本條第三款之投票方式由監事長決定。
六、倘監事會的成員因不能視事而不能正常履行工作所引致的缺額情況的出現,則需由監事長從會員中提名及由監事會會議過半數通過以補空額,並向會員公佈之。
一、監事長負責統籌本會之監事會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監察本會之事務。
二、副監事長協助及輔助監事長進行會務監察工作,必要時經監事長委任而代任之。
三、倘監事長未能視事,由副監事長代替之,然而有關具體的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監事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一、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因事確定不能自行正常履行本會之會務或不能自行正常履行本會之會務工作達三個月以上時,則必須由理事會在知悉符合補選的條件後,根據情況負責分別召集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進行補選。
二、會長或監事長之補選召集方式依照本章程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程序進行,然而補選的提名條件及選舉方式則必須參照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一、二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
三、理事長之補選則依照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
四、其他屬副職之領導、監事、理事主管人員的補選,則在有需要時,方依照原該職之產生方式填補。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全體組成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一、凡在澳門本地區從事工商、文化創作、教育、社會工作等各業界人士,透過一名會員推薦及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凡支持本會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且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市民,經兩名會員的推薦,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批准後成為會員。
三、在符合澳門本地區之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得接受非澳門本地區居民之人士為會員,具體之條件及程序則由本會之理事會決定。
四、本會設立嘉賓會員,並經本會透過邀請而成為會員,具體之條件及程序則由本會之理事會決定。
五、本會設立尊貴會員,尊貴會員得獲本會賦予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之稱謂,至於具體之條件及程序則由本會之理事會決定。
一、本會的澳門會員均有平等的提名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平等的發言權,並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各項福利權益。
二、所有會員享有對本會事務工作的批評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三、會員有退會自由的權利。
四、會員就本會對其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有辯護及申訴的權利。
一、本會之會員有交納入會費和年費的義務,但尊貴會員及嘉賓會員除外,至於費用的具體事宜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行政決議決定。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的義務,以及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並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任何情況下,全體會員均需遵守法律、法規。
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使本會聲譽受損,將可受到本會的口頭警告、特定的書面批評、暫停會籍或給予開除會籍等處分。
一、在對會員進行給予紀律處分前,須對事件進行必要的了解及調查,並給予會員答辯的權利,但事實明確者則除外。
二、對會員進行處分前之調查工作,由理事長委任三名理事會之成員負責,並進行必要的筆錄及存檔,同時由出席理事會過半數之決議而決定應賦予之處分等級,所作之紀律科處由會長簽署後生效。
一、凡會員違反本會之義務或對本會聲譽有所影響者,例如觸犯本澳刑事法例一經定罪,或故意欠交一年年費而不作合理解釋者,得處以為期九十日至三百六十五日之暫停會籍的處分。
二、凡會員違反本會之義務、故意作出違法行為,並對本會聲譽有重大影響者,或故意欠交兩年年費又無合理解釋者,得處以開除會籍的處分。
三、其他的處分得視會員所違反的義務性質、情節及後果而定。
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之入會費、年費及任何的捐贈;
2. 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時由本會應收之所得;
3. 來自公共部門或實體以及社會各界對本會所作的任何資助和捐贈;
4. 應由本會依法所得的其他一切合法收益。
一、本會設有會計賬簿,會計的準則及細則由理事會決議決定。
二、賬簿需由會長與財務長簽署後作實,每年並需制作財務狀況表交大會通過。
本會會員的福利及一切活動經費,除獲得其他的贊助外,均由本會的財政負擔。
一、除非得到會長或理事會的決議授權,否則本會的印章不應蓋於任何正式檔之上,理事會應提供地方安全保管有關本會的資產、支票及所有權文據。
二、所有要蓋上本會印章的契據或正式檔,應由本會會長及理事長,或不時委任的一位人士簽署。
三、本會銀行戶口之所有支票及本會作出或發出的所有付款單據,需由會長、理事長或不時委任的一位人士簽署,才能生效,而支票則需要超過兩位或多位人士簽署,才能生效。
凡本章程未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及有關本章程的解釋,得視乎事項的性質及應由章程對事項規定的行使權限,其權力分別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然而對該事項性質的定性,其權限屬理事會。
本會若決議通過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則一切之財產處理,均依解散時生效之民事法律或其他相關的法律進行處理。
本會為永久性社會團體,不設存續期限。延長法人存續期之决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本會之會徽圖案如下: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14。
本社會團體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文化發展促進會”,下稱為“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Promo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a Cultura Chines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hinese Culture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之性質為非盈利性,屬不牟利之社會的團體,無存立期限。
本會之宗旨主要是促進及加強澳門與兩岸四地於文化領域間的交流與合作,挖掘和培養各類中華文化人才,以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文化瑰寶,發展中華民族文化,促進社會文化和精神文明進步建設而貢獻力量。
一、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583號運順新村E座BR舖。
二、本會之管理機關可透過決議及經會長同意後,在澳門或澳門以外之其他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一、本會之成員由自願加入之人員組成,凡支持本會章程及宗旨者,經本會管理機關批准,得接納為成員。
二、成員是本會最基本的組成個體,被本會接納之成員稱為“會員”。
一、加強澳門與外地文化團體的聯繫和交流、互助及合作,促進澳門本地區文化藝術的創作與發展。
二、愛國、愛澳門,促進於推廣澳門的文化活動。通過發揚文化團體的積極性,一方面推動本地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另一方面使居民的文化生活日益多姿多彩,提升澳門的文化城市形象。
三、組織會員透過訪問、參觀、拜訪、考察等方式,對外積極宣傳澳門的文化發展。
四、積極組織會員與公共部門、其他社會團體或私人合作,參與或舉辦各類型有關文化發展之活動,以弘揚中華文化。
五、協助會員依法維護其文化創作的合法權益和法律保護,並為會員提供適時的相關保障資訊。
六、為會員提供各項積極的文創培訓資訊或活動,以培養及加強澳門本地區文創領域的人才素質。
一、守法與遵守章程原則;全體會員應當遵守本地區之法律法規以及本會之章程義務。
二、團結和諧原則;全體會員應本著互助互讓的精神,共同合作,共同貫徹本會之團結、友好、合作等宗旨。
三、平等原則;全體會員在本章程的框架下,共同享有平等的會員權利和義務。
四、自由原則;全體會員在遵守及根據本章程和本地區法律規定之情況下,依法享有各項的會務自由,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退會權、會務發言權、會務選擇權等等。
五、維護本會聲譽原則;全體會員在進行對外活動或以本會名義進行個人之活動或作出行為時,必須要以高雅的言行,得體的行為舉止,以維護本會的形象與聲譽。
六、熱心原則;全體會員為貫徹本會之宗旨,應當本著秉持熱心公益、熱心社會、熱心會務、熱心本會各項活動的精神,參與社會活動。
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的權力機關,會員大會由全體具有會員資格之成員組成,其職權與職責為:
1. 確定本會之會務工作與發展方針;
2. 就本會章程及內部守則的制定和修改進行討論、發表意見及透過投票決議作出決定;
3.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有關執行管理機關和監事機關的成員;
4.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理事會的年度賬目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 審議或撤銷理事會不當之決議、決定或行為;
6. 決定其他重大的事項。
一、會員大會由當屆會長主持,並於大會舉行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由理事長或透過秘書長向會員發出包括指明開會的地點、日期、時間及有關的會議議程之召集書召集。
一、會員大會應於每年的首季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下列人員要求召開特別大會會議:
1. 會長;
2. 理事長聯同秘書長;
3. 監事長聯同三分之一監事會之成員;
4. 四分之一的大會會員聯同要求;
5. 秘書長聯同財務長並經會長同意。
二、凡符合召集特別大會條件的,由理事會統籌辦理,並依本章程之一般程序進行。
一、會員大會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運作。
二、如經第一次召集會議後,上款所要求的出席人數未足夠,則會長可於第一次召集會議日期時間順延半小時,再以會長的名義進行第二次召集並可即時舉行會議,同時無需理會上款的規定,但首次會員大會除外。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取得出席會議之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得通過,其他決議取得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
四、任何決議的投票方式可由會長或秘書長提議,並由大會於會議舉行時以公開投票的方式投票決定有關的方式。
一、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理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至十名、理事成員若干名及秘書長、秘書、財務長、財務員組成,且僅為單數。
三、理事會之理事成員得由不少於兩名之會員提名,由出席大會的會員投票通過產生或選舉產生,且根據大會所定之名額由票高者得,然而每名會員對每一被提名人,均有一次的投票權。
四、理事會的副理事長名額,得根據會務的發展情況由會長建議增加,並由出席大會會議之會員通過投票過半數贊成決定。
一、應屆會長由不少於十位的會員提名,並經由出席大會會議人數的過半數投票通過產生,若提名多於一人者,得由贊成選舉票最高者獲得。
二、出席的會員對每一名被提名的會長候選人,均有一次的投票權,且不得投棄權票。
三、副會長由新任會長從會員中提名,並經由出席大會會議的成員通過產生。
四、對於選舉的其他事宜或細節,大會可經主持會議的會長或秘書長的建議並透過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之決議加以規定。
一、理事長由新任會長於理事會的成員中提名,並由出席理事會會議之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二、副理事長由新任理事長於理事會的成員中提名,並由出席理事會會議之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三、秘書、財務員在本會之會員中透過提名並通過理事會會議產生。
四、上款所指之人員由理事長提名或由不少於三名之理事成員推薦提名,並由理事會出席參加會議通過產生。
五、本條所指由理事會會議產生的人員,可於會員大會選舉當日舉行時之稍後時間進行,亦可於翌日或隨後之任何日期進行,但最遲不得於大會選舉日的十日後進行,且必須將選舉的結果於十日內向會員公佈。
六、倘本條所指的投票選舉之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會長或理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七、投票方式由主持會議者決定。
八、秘書長及財務長由理事長經諮詢會長意見後,在秘書及財務員中選任。
九、倘理事會的理事或理事會之組成成員,因不能視事而不能正常履行工作所引致的缺額情況的出現,則需由會長或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及由理事會會議過半數通過以補空額,並向會員公佈之。
一、理事會在理事長的統籌下負責制定及執行各項會務、活動計劃,並負責提交每年的工作及財務報告,同時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及執行各項會務計劃活動;
2. 為本會籌集經費、訂定和收取會員的會費;
3.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內部守則;
4. 經會長同意後,決定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5. 審理、接納會員之入會資格及嘉賓會員資格,決議開除違反法律或本會義務之會員或科處及執行其他的處分;
6. 經聽取會長之意見後,決定聘用和解僱本會之受薪職員及制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7. 制定年度會務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草擬來年的財務預算案;
8. 擬定本會的內部守則管理制度,交會員大會議決;
9. 管理本會的財產;
10. 負責本會之服務或物資之採購工作;
11. 經必要聽取會長的意見後,賦予或任命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但會長的同意意見則屬必要;
12. 所有前任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應當然成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而首屆會長應當然成為本會創會會長;
13. 決定及擬定與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各項有利會務發展的協議;
14. 決定非由會員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一、理事會應不超過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二、新一屆理事會之第一次理事會平常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在理事會選舉組成後透過會議決定,並於每次平常會議後,由理事長決定及通知下次舉行平常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理事會的特別會議得由會長或理事長決定召開,或由理事長經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的要求下決定召開。
四、理事會的特別會議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主持。
理事會可按照會務的實際發展需要,得設立或撤銷有關負責秘書事務、財政事務、公關事務及顧問工作等之內部行政部門。
一、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或理事會會議;
2.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3. 批准及簽署有關各項財政出納的文件;
4. 代表本會簽訂各項的合作協議;
5. 對日常會務的處理作出方向性的決定及簽署各項內部的行政文件和對外函件。
二、會長得透過書面授權,將本身會務職權的部份或全部,授予任一副會長或理事長及該等之代任人行使或執行。
一、副會長協助及輔助會長進行會務處理工作,必要時經會長委任,代表本會對外進行交流活動。
二、倘會長未能視事,由副會長代替之,然而有關具體的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會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三、履行會長所授予的職權或賦予的會務。
一、理事長負責統籌本會之日常行政管理,並在本章程的規定或獲會長的授權下,管理及執行本會日常的行政、財政、人事等方面的工作。
二、理事長負責跟進及履行理事會的各項事務工作,並在本章程的框架下及會長的指導下,享有本會一定的相對獨立行政管理權。
三、理事長應於每月首週向會長報告有關上月份之會務工作情況。
一、副理事長協助或輔助理事長進行會務管理工作,並在理事長的授權下或於其未能視事或出缺時代任或替代之。
二、然而,上述有關的具體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理事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一、秘書長及秘書負責本會的具體內部行政事務及文書工作,以及由會長或理事長所交給的有關本會會務的其他工作。
二、秘書長統籌秘書事務,並依法簽署需簽署之文件及制作檔案紀錄。
三、秘書長需列席任何與本會有關之會議,並制作及簽署會議紀錄,但不具投票權,秘書亦之。
四、秘書需協助秘書長工作,並於其未能視事或出缺時代替或替任之。
一、財務長及財務員負責本會具體的會計及出納工作,但本會的所有財務出納須由會長與財務長在出納項目及支付票據上聯合作出簽署,或由會長授權理事長與財務長在出納項目及支付票據上聯合作出簽署,方為有效及實現支付。
二、為方便日常會務的工作和處理,本會得設立小額出納賬戶及零用現金,並由會長透過書面授權,以設定某一出納上限的方式,授權財務長得就本會日常的開支項目作出獨立的出納簽署及支付。
三、財務長負責統籌本會的財務工作,擬定預算草案及制作財務報告,以呈理事會查閱。
四、財務長需列席任何與本會財務有關之會議,並簽署有關的財務會議紀錄,但不具投票權,財務員亦之。
五、財務員需協助財務長工作,並於其未能視事或出缺時代替或替任之。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成員須為獨立。
主要的職權有:
1. 負責監察本會之日常運作;
2.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 對理事會的行政活動及財產管理情況進行監察;
4. 核查賬目;
5. 提供有關本會工作的參考意見。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需為單數,具體名額由大會經會長的建議透過出席大會的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決定,但不得少於三名。
一、監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參照本章程第十三條第三款選舉理事會成員的方式、程序和條件由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二、為確保獨立性,監事長的產生方式則必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參照本章程第十四條之第一、二款規定的提名條件及選舉規則進行。
三、副監事長的產生方式則必須由監事會參照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名條件及選舉規則產生。
四、倘上款選舉之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監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五、本條第三款之投票方式由監事長決定。
六、倘監事會的成員因不能視事而不能正常履行工作所引致的缺額情況的出現,則需由監事長從會員中提名及由監事會會議過半數通過以補空額,並向會員公佈之。
一、監事長負責統籌本會之監事會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監察本會之事務。
二、副監事長協助及輔助監事長進行會務監察工作,必要時經監事長委任而代任之。
三、倘監事長未能視事,由副監事長代替之,然而有關具體的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監事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一、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因事確定不能自行正常履行本會之會務或不能自行正常履行本會之會務工作達三個月以上時,則必須由理事會在知悉符合補選的條件後,根據情況負責分別召集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進行補選。
二、會長或監事長之補選召集方式依照本章程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程序進行,然而補選的提名條件及選舉方式則必須參照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一、二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
三、理事長之補選則依照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
四、其他屬副職之領導、監事、理事主管人員的補選,則在有需要時,方依照原該職之產生方式填補。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全體組成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一、凡在澳門本地區從事工商、文化創作、教育、社會工作等各業界人士,透過一名會員推薦及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凡支持本會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且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市民,經兩名會員的推薦,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批准後成為會員。
三、在符合澳門本地區之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得接受非澳門本地區居民之人士為會員,具體之條件及程序則由本會之理事會決定。
四、本會設立嘉賓會員,並經本會透過邀請而成為會員,具體之條件及程序則由本會之理事會決定。
五、本會設立尊貴會員,尊貴會員得獲本會賦予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之稱謂,至於具體之條件及程序則由本會之理事會決定。
一、本會的澳門會員均有平等的提名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平等的發言權,並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各項福利權益。
二、所有會員享有對本會事務工作的批評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三、會員有退會自由的權利。
四、會員就本會對其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有辯護及申訴的權利。
一、本會之會員有交納入會費和年費的義務,但尊貴會員及嘉賓會員除外,至於費用的具體事宜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行政決議決定。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的義務,以及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並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任何情況下,全體會員均需遵守法律、法規。
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使本會聲譽受損,將可受到本會的口頭警告、特定的書面批評、暫停會籍或給予開除會籍等處分。
一、在對會員進行給予紀律處分前,須對事件進行必要的了解及調查,並給予會員答辯的權利,但事實明確者則除外。
二、對會員進行處分前之調查工作,由理事長委任三名理事會之成員負責,並進行必要的筆錄及存檔,同時由出席理事會過半數之決議而決定應賦予之處分等級,所作之紀律科處由會長簽署後生效。
一、凡會員違反本會之義務或對本會聲譽有所影響者,例如觸犯本澳刑事法例一經定罪,或故意欠交一年年費而不作合理解釋者,得處以為期九十日至三百六十五日之暫停會籍的處分。
二、凡會員違反本會之義務、故意作出違法行為,並對本會聲譽有重大影響者,或故意欠交兩年年費又無合理解釋者,得處以開除會籍的處分。
三、其他的處分得視會員所違反的義務性質、情節及後果而定。
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之入會費、年費及任何的捐贈;
2. 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時由本會應收之所得;
3. 來自公共部門或實體以及社會各界對本會所作的任何資助和捐贈;
4. 應由本會依法所得的其他一切合法收益。
一、本會設有會計賬簿,會計的準則及細則由理事會決議決定。
二、賬簿需由會長與財務長簽署後作實,每年並需制作財務狀況表交大會通過。
本會會員的福利及一切活動經費,除獲得其他的贊助外,均由本會的財政負擔。
一、除非得到會長或理事會的決議授權,否則本會的印章不應蓋於任何正式檔之上,理事會應提供地方安全保管有關本會的資產、支票及所有權文據。
二、所有要蓋上本會印章的契據或正式檔,應由本會會長及理事長,或不時委任的一位人士簽署。
三、本會銀行戶口之所有支票及本會作出或發出的所有付款單據,需由會長、理事長或不時委任的一位人士簽署,才能生效,而支票則需要超過兩位或多位人士簽署,才能生效。
凡本章程未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及有關本章程的解釋,得視乎事項的性質及應由章程對事項規定的行使權限,其權力分別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然而對該事項性質的定性,其權限屬理事會。
本會若決議通過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則一切之財產處理,均依解散時生效之民事法律或其他相關的法律進行處理。
本會為永久性社會團體,不設存續期限。延長法人存續期之决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本會之會徽圖案如下: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2014。
中文名稱為“兩海體育會”;
英文稱為“Seas Sports Club”。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動本地綜合體育活動的發展,積極參與各體育總會舉辦的賽事,組織各項活動以增加會員歸屬感,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
澳門桔仔街87號5樓B座。
1. 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本會權力職能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或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若干名(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1.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定年度計劃。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歡樂舞會”,中文簡稱為“歡樂”。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團結會員,關心社會及長者,增進友誼,充實晚年生活,希望能學到老做到老,天天跳舞身體好,減輕家人,社會的壓力和負擔。身體好了就能幫助到家人和幫助社會做有益有意義的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南街422A綠楊花園利祥閣23樓I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澳門合法居民,均可免費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監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要遵守會章和決議。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負責選出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方針,審查及批准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四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及簽收通知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要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要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四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沒有收會員費及經費。如有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道家文化協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新美工業大廈11樓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廣泛聯繫澳門及世界各地的相關團體和同道中人,繼承和發揚中國傳統道家文化。
2. 整合道家養生文化和道家武藝文化等中華傳統文化資源,開辦各類培訓課程。
3. 策劃和組織各種道家文化範疇的交流活動,構築國際道家文化交流平台。
4. 運用葡萄牙語及其他外語翻譯、研究、整理及出版道家文化典籍。
認同本會宗旨的個人及社團組織代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及繳納入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
1.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3. 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4. 會員有退會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4.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凡超過一年不交費者理事會得開除其會籍。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6.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一人,總數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類會議。
3. 會員大會評審及表決理事會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年度報告及於有必要時選舉理、監事及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務。
4. 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如果決議是關於解散協會,要求所有正式會員票數的四分之三通過方可。
5.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應載於會議記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6. 大會之召集須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 設立名譽會長、顧問等職銜,由理事會提名聘任。
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一人及理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組成。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2.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理事會決議事項和日常具體會務。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3. 理事會須在任期屆滿時,將一切會費、物資等移交下屆理事。
4. 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少於一人,總數為單數組成。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2. 監事會會議一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1.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私人和公共機構之捐贈和資助,以及因開展會的活動而得到的收入。
2. 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至善會”,中文簡稱為“至善”(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公益慈善團體,並受本章程及澳門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一樓AF座。
2. 經本會理事會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運作。
本會自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是永久性社團組織。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慈善團體,宗旨為:
1. 關懷老人、幼兒、兒童、婦女以及弱勢人士;
2. 向患病者、傷殘人士、窮困人士、單親家庭、災難受害或其他有需要之人士提供輔導及服務;
3. 與其他機構合作,為社區提供各項服務,有需要時亦可向外地提供協助。
為貫徹上述目標,本會積極推行以下工作:
1. 探訪老人院、幼兒院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2. 向有需要人士或機構提供協助,包括物質、金錢或任何形式協助;
3. 安排講座、會議以及進行各項社會活動使社會大眾關注澳門的慈善工作。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1. 會員繳納的入會費;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 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1. 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之權利;
2.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3.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 如逾期半年不交會費者,則停止一切福利及權利享受。
會員之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2.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的職位;
3. 支付入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有權限的組織所核准之負擔;
4.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其他組織的活動及發表任何的言論;
5. 禁止會員委託另一會員行使投票權。
1. 若會員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決議,或暫停會籍,或撤銷會籍資格;
2. 若會員對本會的對外形象、行為產生異議,可自行申請退出本會。
本會的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1. 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其解任;
3. 通過資產負債表;
4. 解散本會;
5. 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所需的許可。
1. 會員大會必須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
2. 經理事會議決或經超過半數的會員聯署提出要求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函(以郵戳為憑)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在會議既定時間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
5. 如需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有效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6. 如欲解散本會,必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7.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1.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並設主席團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秘書等若干名,但成員總人數必需為單數;
2. 上款的據位人均由出席代表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3.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但成員總人數必需為單數。
3.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4. 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5. 理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檔案內,以供查閱。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並有權:
1.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正常;
2. 計劃及舉辦本會每年度的慈善活動,作出預算,籌募活動所需的經費;
3. 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5. 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會費;
6. 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7. 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表。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4.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以上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或由理事會授權給予第三者負責。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工作,另設副監事長、秘書長、秘書及監事若干名,但成員總人數必需為單數。
3.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4.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予檔案內,以供查閱。
5. 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監事會有權:
1. 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2. 稽核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監事會須派員參加每一次理事會議;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本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的有關規定補充。
1. 由理事會轄下發展的各委員會、小組及部門所開展之工作項目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機構自行釐定,但需經理事會通過,再行公佈執行。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3.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少林永春拳世界拳術聯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中國武術文化。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西灣民國大馬路42號容和閣8樓。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查核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沙灘美式足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Praia Futebol American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each American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B.A.F.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塔石街55號永信大廈5樓,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透過舉辦沙灘美式足球運動的比賽及與鄰近地的交流活動,將沙灘美式運動文化引入本澳,令本澳的美式足球運動及本澳體壇有更多元化的發展。
第四條——凡喜愛美式足球運動、熱心參加和支持美式足球運動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同意接納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予活動;
2. 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成員後,盡責履行本會授予之職務;
3. 定期繳納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類型活動;
2. 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1. 各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2. 各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1.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2. 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依法召開。
3.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 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2. 通過及修改會章;
3. 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以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第十一條——1. 理事會由多位成員組成,且總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理事多名。
2. 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2. 對外代表澳門沙灘美式足球協會;
3. 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4. 接納及開除會員;
5. 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
6. 按本會所規定執行處分。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經會員大會選舉的三名成員組成,會員大會委員可兼任監事會成員,其中設監事長一名,負責對會員大會的報告以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1. 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2.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3.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4. 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5.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須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或以上會員贊成,可修改章程及規則,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章程於正式通過後生效。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1. 會員月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畫畫協會”,英文名為“Painting Society”。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濠景花園22座7樓J。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 推動本地繪畫創作,發掘及向外推廣草根階層繪畫藝術,使本地及海外更多人認識本地原創;
三、 推廣繪畫教育,為有興趣但缺乏條件人士提供學習繪畫機會,使各年齡及社會階層都能接觸及享受藝術;
四、 策劃本地藝術展覽、推動及策劃與外地藝術團體的交流活動。
第四條——本澳所有從事畫畫創作或對繪畫有興趣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申請入會者需經本會理事會審核,由會長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
二、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 參與本會舉辦的展覽及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規章;
二、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和處理一般事務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職務,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開,在必需的情況下,會長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批准及修改本會規章;
二、 選出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三、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四、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二、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三、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運作之建議。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修改章程須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大會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六條——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七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3/2014。
第二條——會址:澳門提督馬路16C至16D號通利工業大廈九樓B座。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下列職位,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等職位,會員大會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負責平日會務管理,理事會設下列職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理事等組成,理事會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賬目,監事會設下列職位,監事長一名,監事,監事會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4/2014。
第九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組成常務理事會。
二、(維持不變)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5/2014。
第五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架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以投票選出,每屆任期兩年。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成員及決定本會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及選出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及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保留不變。
(3)保留不變。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14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3 de Janeiro de 2014, no Maço n.º 2014/ASS/M1, sob o n.º 21,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 O Clube Desportivo «Monte Carlo», em abreviação «MC», em chinês “蒙地卡羅體育會” e, em inglês «Monte Carlo Sport Club», com sede na Avenida do Nordeste, edif. Hoi Pan Garden, Bloco 4, tardoz, n.º 4-F, sótão — Macau, tem por fim desenvolver entre os seus associados a prática do desporto, proporcionando-lhes os bens necessários para isso.
Artigo trigésimo — O clube passará a usar o novo distintivo em português «Clube Desportivo Monte Carlo» e em chinês “蒙地卡羅體育會”, com abreviatura «MC» no centro, e o novo distintivo consta em seguint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4 de Janeiro de 2014.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譚志清 | 朱瑩 |
O Técnico de Contas, | O Director Geral, |
António Lau | José João Paosinho |
MOP
O Director da Sucural, |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
Bento Granja | Luís Silva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u Hing Keung | Choi Ka Ching |
PATACAS
O Director Geral, | O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
Artur Santos | Catarina Boleta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
Lau Pak Hung | Wong Sio Cheong |
Sub Director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Desmond Wong | Sio Mei Ng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