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商貿促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14。

中華商貿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條

會名

本會定名為“中華商貿促進協會”,中文簡稱“中華貿促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Commercial Trad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

社團性質

本會為依法設立的非牟利社會組織,推動中華地區的商貿往來,協助促進經濟發展。

第三條

宗旨

一. 廣泛聯繫和團結中華地區的企業家在澳門增建友誼、團結互助、信息互通、共同發展,促進中華地區的經濟繁榮,為澳門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二. 保障及維護會員利益,及推廣認為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三. 透過社團活動及結合,推動所代表業界的發展。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9樓G座。會址經理事會同意可作更改。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 本會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團體會員、海外會員、基本會員:

基本會員:凡年滿十八歲之本澳永久居民或台灣僑胞且合乎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正式取得本會基本會員資格。

1. 具大專或大學本科相關商學系專業畢業者;

2. 從事台灣和澳門商業貿易的商人或管理人才;

3. 台灣和澳門兩地經濟發展的研究工作者;

4. 經本會之三名永久基本會員提名推薦之人士;

團體會員:凡海內外從事與商貿發展相關的合法機構、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團體會員資格。

海外會員:凡海外華僑或兩岸四地營商學系專業者,可申請為本會海外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正式海外會員資格。

永久基本會員:凡本會基本會員可申請為本會永久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永久基本會員資格。

二. 本會之創會會員,為本會之永久基本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的任何所有永久基本會員、團體會員、海外會員、基本會員都有選舉權,惟獨只有永久基本會員有被選舉權;

二. 各會員都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權利;

三. 各會員都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為本會的會務發展和聲譽作出應有的貢獻;

四. 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

五. 違反本會章程或內部規定或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終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架構

一.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 除本章程特別規定外,本會各機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後應依本章程所訂之程序改選;

三. 本會各機構得競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進行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

•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及秘書一人;

•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開及主持工作;

• 會員大會會長因故缺席時,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為主持。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 選舉、任免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必須是本澳永久居民;

三.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可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其權限

一.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財務、理事若干人,但總和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屆;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而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則由理事會成員內部推舉;

三. 理事會負責:(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計劃及發展會務;

四. 理事會行使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五. 理事會須於年度會員大會前,提交年度報告予監事會審查;

六. 理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統籌組成專責委員會之權限

一. 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可設立青年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等專責機構,處理相關特定的活動,各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二. 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專業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其權限

一.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

二. 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屆。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三. 監事會成員必須由本會之創會會員擔任或經由兩名或以上監事會成員向監事長推薦之;

四. 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一職則由監事會成員內部推舉;

五. 監事會之職權: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意見書呈交給會員大會;

六.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為主持。

第十四條

章程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行使本條之權利,除須按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二. 修改章程的決議,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並得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公益或公共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之收入

一. 會費;

二. 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獻;

三. 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補充。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台澳商貿促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014。

台澳商貿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條

會名

本會定名為“台澳商貿促進協會”,中文簡稱“台澳貿促會;英文名稱為“Taiwan-Macau Commercial Trad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 “TMCTPA”(下稱本會)。

第二條

社團性質

本會為依法設立的非牟利社會組織,推動兩地商業往來,協助貿易合作和促進經濟發展。

第三條

宗旨

一. 廣泛聯繫和團結台灣,澳門企業家在澳門增建友誼、團結互助、信息互通、共同發展,促進兩地的經濟繁榮,為澳門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二. 保障及維護會員利益,及推廣認為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三. 透過社團活動及結合,推動兩地所代表業界的發展。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9樓G座。會址經理事會同意可作更改。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 本會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團體會員、海外會員、基本會員:

基本會員:凡年滿十八歲之本澳永久居民或台灣僑胞且合乎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正式取得本會基本會員資格。

1. 具大專或大學本科相關商學系專業畢業者;

2. 從事台灣和澳門商業貿易的商人或管理人才;

3. 台灣和澳門兩地經濟發展的研究工作者;

4. 經本會之三名永久基本會員提名推薦之人士;

團體會員:凡海內外從事與商貿發展相關的合法機構、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團體會員資格;

海外會員:凡海外華僑或兩岸四地營商學系專業者,可申請為本會海外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正式海外會員資格;

永久基本會員:凡本會基本會員可申請為本會永久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永久基本會員資格;

二. 本會之創會會員,為本會之永久基本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的任何所有永久基本會員、團體會員、海外會員、基本會員都有選舉權,惟獨只有永久基本會員有被選舉權;

二. 各會員都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權利;

三. 各會員都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為本會的會務發展和聲譽作出應有的貢獻;

四. 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

五. 違反本會章程或內部規定或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終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架構

一.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 除本章程特別規定外,本會各機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後應依本章程所訂之程序改選;

三. 本會各機構得競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進行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

·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及秘書一人;

·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開及主持工作;

· 會員大會會長因故缺席時,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為主持。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必須是本澳永久居民;

三.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可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其權限

一.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財務、理事若干人,但總和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屆;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而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則由理事會成員內部推舉;

三. 理事會負責:(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計劃及發展會務;

四. 理事會行使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五. 理事會須於年度會員大會前,提交年度報告予監事會審查;

六. 理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統籌組成專責委員會之權限

一. 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可設立青年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等專責機構,處理相關特定的活動,各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二. 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專業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其權限

一.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

二.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屆。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三. 監事會成員必須由本會之創會會員擔任或經由兩名或以上監事會成員向監事長推薦之;

四. 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一職則由監事會成員內部推舉;

五. 監事會之職權: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意見書呈交給會員大會;

六.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為主持;

第十四條

章程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行使本條之權利,除須按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二. 修改章程的決議,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並得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公益或公共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之收入

一. 會費;

二. 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獻;

三. 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補充。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山東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014。

澳門山東商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Shand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 “MSCC”。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馬路44N號利盛閣22樓E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包括:

1、維護山東籍在澳人士和工商經濟等各種團體的正當權益,互助協作、共謀發展;

2、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和諧發展;

3、關心和支持山東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4、推動魯澳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或學習的山東籍人士或山東籍人士的親友,均可志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認可(創會會員除外),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對本會或魯澳作出特殊貢獻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懲治: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和運作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會長(會員大會副主席)若干名(其中一名為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5、召集書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7、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中一名為常務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做出報告;

3、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3、監事會通常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和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本會有關經費來源為:

1、會員繳交之會費;

2、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3、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費屬全體會員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同時簽署批准:

1、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2、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室內棒球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14。

室內棒球俱樂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室內棒球俱樂部”。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體育團體,宗旨為向澳門居民推廣棒球和壘球運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臨時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巷29號澳門工業中心9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濠江青年文化創意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014。

濠江青年文化創意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濠江青年文化創意促進會”。

英文名稱“Hou Kong Youth Cultural and Creativ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5樓C,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它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促進澳門各種創意文化的推廣交流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四條——入會資格:

有志促進澳門各種文化和創意項目的推廣交流,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

第五條——入會辦法: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登記費及年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退會:

倘有下列事情,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如會員欠交一年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革退:如會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經理事會核實者。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四)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

(五)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須有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如人數不足,得隔一小時後再行召開,此時若有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出席,會議有效。

(七)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2)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票。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理事會

第九條——(一)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五人組成,其組成須為單數,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1)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理事三至十一人。

(2)候補理事二人,亦由會員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二)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三)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及顧問。

監事會

第十條——(一)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選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二)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另設候補監事一人。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人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綠色建築與節能(澳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綠色建築與節能(澳門)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中國綠色建築與節能(澳門)協會,簡稱:綠建會;

英文:China Green Building and Energy Saving (Macau)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

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澳門世界貿易中心7樓B-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將綠色建築的理論及研究融入市場,從設計,施工到營運等方面推廣應用;

2. 促進綠色建築行業的進步和技術人才成長;

3. 為政府部門和企業等提供顧問諮詢服務。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章程,從事綠色建築等相關行業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

(四)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 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五)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職權為: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1. 會員會費收入;

2. 政府、機構、商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支持、贊助及捐贈;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節奏民族樂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節奏民族樂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節奏民族樂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節奏及敲擊類型的民族音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

第三條

地位

本會為具有私法人地位之非牟利團體,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

第四條

期限

本會以無限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會務。

第五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為:澳門東望洋新街23號美利閣12樓G座。

第六條

目標

本會目標如下:

一、普及節奏及敲擊類型民族音樂,讓更多人認識和參與;

二、為本澳民族音樂藝人提供表演空間;

三、與世界各地來澳的音樂藝人、團體和組織舉辦表演和交流;

四、推動和舉辦音樂的學術交流及研討;

五、舉辦和參與藝術、文化、社交或其他性質相關的活動,尤其是慶典和節日之慶祝活動。

第七條

加入

凡本澳音樂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援本會舉辦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開除

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十條

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修改章程,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由五至九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有以下職權: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召開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之會員組成,若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費、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或饋贈。

第十七條

財政和財產

一、本會的支出應限於收入以內。

二、本會擁有自身的財產,來源包括捐贈、津貼和捐款。而所有在本會成立時被目錄並用於執行會務,以及在日後以任何方式獲得的物資和資金均屬本會財產。

第十八條

解散

本會之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

補充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修訂解決。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音樂創作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音樂創作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音樂創作協會”,英文名稱為“Music Creation Society of Macau”,英文簡稱為“MCSM”。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史山斜巷華景山莊五樓A。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聚集和團結本地對音樂藝術創作有興趣之人士,鼓勵和推動本澳音樂藝術創作,透過舉辦各種具體實質的工作項目及活動,給予本地年青人創作的發展機會和經驗,從而集合各地澳門人的力量推動本澳創意工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擁護本會章程之所有愛好創作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成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具體實質工作項目及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需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要提前十天通知。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秘書/財政及常務理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澳門博企職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新澳門博企職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為“新澳門博企職工會”,英文為“The New Trade Union of Staff of Casino Company in Macao”。

第二條——會址:澳門馬場海邊馬路12號錦綉商場1A舖。

第三條——宗旨:

A. 團結具創新意念之全澳所有博企(包括特許經營博彩娛樂場及其屬下綜合性項目的公司)各部門基層本地職工(下稱“職工”),維護一向享有及回歸後兌現《基本法》應有之合理權益。

B. 與各博企合作,培訓及提升“職工”在博企職場上之增值力。

C. 協助政府及立法會依法施政,為“職工”向有關機構爭取更多權利、福利及長遠利益,保障就業權利及開展社區服務;加強“職工”間之團結,倡導互助互愛之精神、提高關心社會之意識。

第四條——原則:

A.“本會”向澳門政府登記及註冊成為合法職工會。

B.“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以公眾及“職工”的整體權益為最高決策原則。

C.“本會”所有會議之決議均以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通過,少數服從多數。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須以法定比例通過的事項除外。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資格:凡認同“本會”成立宗旨及原則之“職工”,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年滿十八週歲或以上、不分男女之本地人士,不論工種、部門、國籍、籍貫、黨派或宗教等背景,即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權利:

A.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B. 出席會員大會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權利;

C. 享有選舉或參選“本會”各種職位之權利。

第七條——義務:

A.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B. 每年六月底前按時繳交會費;會費數量由會員大會或授權理事會議決。

C.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

第八條——罰則:凡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或從事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按情節輕重由理事會給予口頭 或書面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決定即時暫停會務工作,並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開除其會籍,理事會須制訂開除提案報交會員大會決議。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權出席及抗辯。

第三章

架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有關“本會”的重大事務。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十四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有關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C. 會員大會須在50%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才為有效會議,方可作出決議;如遇流會,則即可另定會議,如屆時仍人數不足,以出席人數不少於全體會員10%的會議代之。

D. 10%以上會員聯署,有權要求理事會召開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經會員大會、以組閣形式選舉產生,不能與監事會成員身份重疊,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B. 理事會各職位經互選產生,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福利、總務及聯絡等職位最少各一人(如有需要可增人數及其他職位),人數最少七人而不得超過十五人且必須為單數;

C. 理事會會議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D.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於三天前通知;若過半數理事會其他成員聯署,也可召集會議;

E. 理事會為集體領導,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推動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F. 凡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或從事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的理事會成員,經理事會會議全體成員三分之二贊成通過,即時暫停其理事會職務;並由理事會多數會同監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革除其職位或開除會籍。理事會須制訂罷免提案交會員大會決議。當事人在該大會有權出席及提出抗辯。

第十一條——監事會:

A. 監事會是“本會”常設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以組閣形式選舉產生,不能與理事會成員身份重疊,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B. 監事會職位設監事長一人,秘書、財務稽核職位最少各一人(如有需要可增人數及其他職位),人數最少三人而不得超過五人且必須為單數;

C. 監事會會議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D.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於三天前提議程通知;若過半數監事會其他成員聯署,也可召集會議;

E. 監事會有權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將審議結果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和財務開支狀況,各監事成員均可列席各級會議。每月召開會議一次;

F. 凡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或從事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的監事會成員,經監事會會議全體成員三分之二贊成通過,即時暫停其監事會職務;並由監事會多數會同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革除其職位或開除會籍。監事會須制訂罷免提案交會員大會決議。當事人在該大會有權出席及提出抗辯。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除會員會費外,亦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個人或機構(包括政府)撥款或捐助。

第十三條——“本會”財政支出均用於推動會務及服務會員,並以「還富於民」為最高原則。除已通過之活動預算之開支外,凡伍佰元或以上的支出,須得理事會會議多數同意;此外一切支出,均由理事長會同財務與另一位理事決定。財務聯同理事長,加“本會”印章(由其他幹事持有)開設“本會”銀行聯署戶口,而兩位聯署人同時簽署加會印方可於“本會”銀行戶口提款。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最終解釋權為會員大會。修改權則只屬會員大會,有關修章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在為解散而召開之會員大會上,經至少四分之三全體會員之贊成票方可通過解散決議;並委任一善後委員會,負責籌款清還債務及將“本會”之剩餘財產,全數捐贈澳門慈善機構,成員不可均分。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河馬風箏隊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河馬風箏隊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河馬風箏隊;

英文名稱為:Macau Hippo Kites Team。

第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為: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組織隊伍參加世界各地的風箏活動、藉以風箏活動向世界各地介紹澳門;

(二)將世界各地不同的風箏、風箏文化引進澳門,以風箏讓澳門居民認識世界各地不同的風箏文化;

(三)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11號泰隆苑五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對風箏運動有興趣,具團隊精神之人士,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申請加入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和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三)理事會議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會員繳納會費及捐獻;

(二)政府機構及各界贊助;

(三)倘有不敷應用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而進行籌募。

第五章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藏傳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藏傳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藏傳佛教文化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para o Desenvolvimento Cultural do Budismo Tibetano da China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Cultural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Tibetan Buddhis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傳揚藏傳佛教文化精神;

2. 設立機構以供佛教學者及信仰人士進行藏傳佛學文化交流、傳道、佛學研究以及向公眾提供一般專業技術教育;

3. 促進及進行一切社會公益活動、宗教及布施工作;

4. 向公眾及會員提供文化消遣及宗教活動、講座及會議等以進行宣揚藏傳佛教佛學文化及益善活動;

5. 接受公共或社會人士捐助、饋贈、援助,與其他團體合作並進行一切活動以促進及有利實現本會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9樓O。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員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3. 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

大會之召集,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1. 召集方式: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解散法人: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第十二條

附錄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資優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資優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資優教育協會”,英文為“Macau Gifted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澳門中小學程度的資優教育,積極推動資優學生的有關訓練,支持有關學生申請和負笈國際精英院校進修,再回饋澳門,以及與國際和香港資優教育機構和學術團體合作推動澳門資優教育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91-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8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和會規,經申請後獲得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可參與會員大會,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可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會規和決議,積極參與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並制定會務方針和審查與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為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條——本會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各項會務工作和財政開支。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五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劍橋同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劍橋同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劍橋同學會”,英文為“Cambridge Alumni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團結在英國劍橋大學的澳門學生和研究生,以及團結回流澳門的劍橋大學畢業生,支持澳門精英學生負笈劍橋大學進修,並積極推動他們回流貢獻澳門,同時提高澳門中學生考入國際精英學府進修的機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91-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8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和會規,經申請後獲得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可參與會員大會,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可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會規和決議,積極參與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並制定會務方針和審查與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為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條——本會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各項會務工作和財政開支。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五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高等教育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國際高等教育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際高等教育交流協會”,英文為“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澳門與國際之間的高等教育交流,推廣高等學術研究,推動澳門民間和大學教育以至大學研究與國際接軌,提高澳門高等教育和研究水平,並支持澳門學生負笈國際高等學府進修和研究,同時亦吸引國際高等學術人才到澳門訪問交流和留澳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91-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8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和會規,經申請後獲得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可參與會員大會,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可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會規和決議,積極參與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並制定會務方針和審查與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為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條——本會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各項會務工作和財政開支。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五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集善行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集善行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集善行”,葡文為“Associação da União de Actos de Caridade”,英文為“The Association of United Charity Acts”(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京澳大廈4A室,可根據需要,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社會服務社團,弘揚愛國愛澳和貢獻付出精神。團結、凝聚本澳青年及各方人士力量,關心澳門弱勢群體,積極推動社會服務事業。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任期為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

四、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多名。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1、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度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羅馬法與共同法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ireito Romano e Direito Comum

Certifico um exemplar,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catorze.

羅馬法與共同法研究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ireito Romano e Direito Comum”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名為“羅馬法與共同法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ireito Romano e Direito Comum",會址為澳門氹仔施督憲正街泉滿軒2/B,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研究羅馬法及共同法;

(二)促進澳門與外地就上述事宜之交流。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士、法學畢業生或學生,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構所作的決議;

(二)繳交會費。

第六條

(紀律)

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獲選為本會組織機關成員者,任期二年。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數人、秘書長一人,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長和副會長可主動,或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依《民法典》的規定為之。

(五)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數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權限:

1. 管理法人;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數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之權限: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務;

3.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榮譽職位)

本會得聘請在法律及社會事務有傑出貢獻之人士擔任各種榮譽職位。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社會人士的捐助及公共實體的資助。

第十四條

(補充適用)

章程未規定之事宜,適用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十五條

(其他事宜)

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由本會設立文件的三名簽署人共同負責,而任何一位設立文件簽署人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Janeiro de 2014.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江蘇省海外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Ultramarinos Província Jiangsu em Macau

Macau Jiangsu Provinc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3/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江蘇省海外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蘇省海外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Ultramarinos Província Jiangsu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Jiangsu Provinc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75-179號建業工業大廈九樓A-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宗旨以熱愛祖國、熱愛家鄉,加強澳門及海外江蘇省鄉親的團結,聯絡鄉誼,促進江蘇省與澳門及海外的交往與合作,共謀發展。積極推動工商、經濟、文化、體育及參與公益事業,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江蘇省與澳門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會員

一、 凡贊同本會章程的宗旨並符合本會所訂標準的任何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及退會權,亦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 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及會費。

四、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的義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社團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六條

大會主席團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

三、 本會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權限

一、 討論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

二、 選出及開除社團機關之成員;

三、 審議並表決由理事會編製之年度報告及營運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 修改章程;

五、 會員除名;

六、 決議本會之解散;

七、 宣告理事會或監事會任何成員任期之失效;

八、 核准月費及入會費之金額;

九、 對理事會或監事會向其提出之任何事宜作出決議。

第八條

會議

一、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其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十名會員要求下,得召開特別大會。

三、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召集

一、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名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 如未能於上款的期間作出召集,會員於出席簿上或會議錄上簽署,均視為已經對召集作出補正。

第十條

運作

一、 如在原定時間經過一小時後,出席之會員數目仍未達致所需之人數,且在召集書中無定出另一日期,則視為已召集另一次會議,於同一地點及同一時間舉行;在第二次會議中,任何數目之會員之出席,均被視為有效地召集。

二、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出席會員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但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

組成

一、 本會設有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組成,但組成的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 理事會之決議以多數票為之。

第十二條

權限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 確保本會之運作,以及為貫徹本會之宗旨而執行活動計劃;

四、 履行由法律及本章程賦予之其他職能;

五、 代表本會;

六、 根據章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

一、 本會設有監事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監事組成。

二、 監事會任期之開始與終止,應與理事會成員所規定者一致。

三、 監事會之決議以多數票為之。

第十四條

權限

一、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 監察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 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 對有關年度報告及帳目制訂意見書,提方交會員代表大會;

五、 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五條

來源

一、 本會經費及財政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會費、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所衍生的孳息、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損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等等。

第四章

附則

一、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二、 本章的解釋權屬於本理事會。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Janei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014。

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之章程

第二條

會址

本中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O座。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014。

澳鬥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之章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J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本會之團體會員單位會址設置及變更須報本會核備。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as Torres Residenciais da Barra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em qui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ator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2/2014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o número um d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dois membros eleitos bien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dendo ser re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Dois. (mantém-se inaltera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Janeiro de 2014.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召開股東大會通告

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茲通知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各股東出席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於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氹仔電訊綜合大樓舉行之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和通過董事局報告書內的結算和帳目,以及監事委員會對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

(二)就分發股息作出決定。

(三)選舉公司機關成員。

(四)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關於議程之文件,各股東可在工作日辦公時間內到公司註冊辦事處查閱。

承大會委員會主席中信國際電訊命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行政總裁 潘福禧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長 會計主管
胡敏 范本宜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主管
郭志航 湯影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2013年12月31日

澳門分行經理 分行業務部主管
翁貝斯 黃美寶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

試算表於2013年12月31日

董事會成員 會計主任
張建洪 劉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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