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李雪源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張仲民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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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吳景新,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劉詩雅,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Ana Maria Chan Noras及簡慧妍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梅雪麗,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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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聘鄧寶國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易佩珊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碧珊及梁家祺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玉媚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美能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周綺紅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曹偉強、趙關懷、譚志文及蕭容贊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涂錦耀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阮家文、Do Serro Iu, Hélder、陳雙火、卓英傑及阮國興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鄺禮明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袁志堅、許柏康及黃家平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婷婷的編制外合同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275,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甘智茵的編制外合同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275,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甘智茵及勞震宇,因編制外合同屆滿,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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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鄺榮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並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卓綺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林觀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

龎凱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代理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陳家輝博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盧偉生,屬散位合同,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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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王智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顧問文案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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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欣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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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黃昌齡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文案之職務,為期一年,並有權收取薪俸點64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李展欣及周騫盈,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邵雅文、張瑪莉、李多寶、符玉萍、林嘉賢及陸蘊家,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淑嫻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鍾展恆及朱嘉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及二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陳建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鄧卓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周淑儀,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盧詩奇,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裕濠、陳紫嫣、何嘉莉、陳嘉祺、葉嘉賢、鄭允南及曾慶善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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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建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志芳及容敏玲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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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印 務 局

更 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Chiang Chin Lek, auxiliar, 2.º escalão, assalariado, desta Imprensa...”

應改為:“Cheang Chin Lek, auxiliar, 2.º escalão, assalariado, desta Impre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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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Alberto Leão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Adriano Miguel Ramos de Paiva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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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有關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以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以擔任本署各部門主管,皆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官職

何,菁華
Ho, Cheng Wa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長

黃,寶儀
Wong, Pou I

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高,佩珊
Ko, Pui San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長

潘,永華
Pun, Wing Wah

園林綠化部部長

Gomes da Costa, Dombelo Crescente

建築及設備部部長

林,紹源
Lam, Sio Un

財務資訊部部長

杜,淑儀
To, Sok I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

Wong Morais Alves, Nelma

澳門文化中心處長

歐,振榮
Au, Chan Weng

社群互助促進處處長

林,微笑
Lam, Mei Sio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處長

余,永鴻
U, Weng Hong

文化活動處處長

徐,裕輝
Choi, U Fai

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

Paula, Jose Ernesto

食物衛生檢驗處處長

李,春梅
Lei, Chon Mui

行政執照處處長

劉,如堅
Lau, Iu Kun

稽查處處長

梁,玉鑽
Leong, Iok Chun Bernadette

公園處處長

陳,玉芬
Chen, Yu Fen

自然保護研究處處長

蘇,沛燊
Sou, Pui San

設計處處長

何,根
Ho, Kan

建設處處長

黃,耀祖
Vong, Io Chou

設備處處長

馬,榮釗
Ma, Weng Chio

工場及庫存處處長

杜,德明
Tou, Tak Meng

渠務處處長

文,雪兒
Costa Mendes, Alexandra Paula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狄,清兒
Cordeiro Dias Leão, Lucia da Conceição

行政處處長

劉,俊標
Lao, Chon Pio

資訊處處長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田,紀洋學士及洪,維雄學士為衛生監督部部長及街市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田,紀洋學士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其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衛生監督部部長一職。

2. 學歷:

Bachelor of Science (Food Science and Human Nutrition)。

3. 專業簡歷:

――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入職前澳門市政廳主席辦公室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前澳門市政廳市政機構輔助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前澳門市政廳衛生監督部二等高級技術員;
――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前澳門市政廳街市事務處處長;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八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署衛生監督部部長。

洪,維雄學士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其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街市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計算機科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入職前澳門市政廳衛生監督部街市事務處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
――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署街市事務處二等技術員;
――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署街市事務處二等高級技術員;
――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署街市事務處一等高級技術員;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八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署街市事務處處長;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署街市事務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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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顧問文案黃昌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岑岳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5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宋啓倫,原為第8/2006號法律通過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人(編號6089834),因基於該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四項所指之原因而終止職務,並根據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選擇收取退休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八款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由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退休第六職階助理員屈勤初之遺孀梁嫦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96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首席警員容海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134,因符合現行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以及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政局第八職階郵差麥少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0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 前港務局退休第三職階首席海事人李和平之遺孀楊秀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3337,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吳偉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3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而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年資獎金之修訂

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修訂刊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2718-12719頁內有關退休人士黃福開之年資獎金修訂之批示內容:

原文為:“……五個年資獎金……”

應更正為:“……六個年資獎金……”。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廢止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對訂定文化局工作人員張毅,供款人編號6028525,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的批示。另基於該供款人按第8/200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加入公積金制度,且於該法律生效日年滿六十歲,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重型車輛司機何華勝,供款人編號60216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彭賢明,供款人編號60446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冼光強,供款人編號60679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輕型車輛司機羅起登,供款人編號60068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體育發展局勤雜人員盧莉莉,供款人編號60233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葉碧珊,供款人編號61263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工人鍾流妥,供款人編號615610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會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列日期起續期一年:

黃耀華,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張錫永,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蕭杰立,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子健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會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婉婷,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被澳門金融管理局延長徵用,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之批示:

林盈學士及鄧詠恩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龐雪霏——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鄧思敏碩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謝炳來——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批准給予“TVB澳門有限公司”,下列之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

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Tertuliano Augusto Gomes de Senna Fernandes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黎家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陸兆宗、Deolinda Maria Sou及馮琼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個月,首兩位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全部職級均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Rosa Maria dos Santos Gomes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Rui de Jesus Cardoso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總備用檔案室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Ana Maria Aires da Silva Jorge Valente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30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Fátima da Conceição,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

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林景堂,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應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周美玉的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五日其編制外合同期滿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詠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預防危害處處長吳炳鋕學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勞動監察廳行政輔助科科長鄭樹行學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就業拓展處處長孟瑞怡副學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簡沛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家偉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葉建華及黃志和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及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Merlinde Maria D’Assumpção Clemente,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周詠芝學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樺茵碩士,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張淑欣學士,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的規定,Ondina Freitas Pistacchini學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鄧珮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高學慧,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林靄君,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歐陽信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智輝及吳慧青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均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許僑興及Lam Celia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均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馬安娜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75點。

———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為期一年:

蘇肇琨,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黃敏盈,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陸兆宗之申請,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解除其與本局之編制外合同,並終止與本局之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黃詠駒、楊旺玲及周家樂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聲 明

本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高級護士劉敏怡及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黎慧芳,因聲明願意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第227/2013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警員編號169961李紹能,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第228/2013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一等警員編號155861李萬勝,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240/2013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及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07901李鏡賢,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由“附於編制”轉為本局“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的第01/2014號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並因工作之緊急需要,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及機械職程副警長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首席警員

106951

林堅達

1

"

256951

劉彥良

2

"

113951

周國柱

3

"

115931

許程達

4

"

259971

吳基偉

5

"

273951

林燦洲

6

"

240960

梁東芳

7

"

128961

區耀基

8

"

202941

黃東岳

9

"

107910

黃雪紅

10

"

253971

鄭建邦

11

"

175931

王少鵬

12

"

260921

何偉強

13

"

247930

吳紫玲

14

"

251971

岑浩偉

15

"

146931

吳明兒

16

"

161940

霍金鳳

17

"

172951

高錦明

18

"

139961

黃國華

19

"

123961

林桂桐

20

"

351920

李金蓮

21

"

330920

梁冬花

22

"

225930

曾雁玲

23

"

116941

樓小龍

24

"

210911

葉和勝

25

"

120961

劉維生

26

"

250930

江惠娜

27

"

104951

謝建東

28

"

260910

林劍燈

29

"

256831

湛耀明

30

"

244910

趙恆

31

"

209961

林木通

32

"

217941

黎業基

33

"

367921

溫建敏

34

"

109951

陳柏偉

35

"

186961

鄭壽強

36

"

187911

趙善發

37

"

277971

吳志強

38

"

288921

陳可立

39

"

125910

李志清

40

"

165951

許郁榮

41

"

237910

黃影蘭

42

"

199961

廖鏡祺

43

"

284921

甄慶歡

44

"

218941

陳兆海

45

"

255921

梁錦明

46

"

294971

甘敏兒

47

"

201921

林志華

48

"

211941

蔡志華

49

"

287951

林文偉

50

"

162891

霍志綿

51

"

166900

謝惠珍

52

機械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首席警員

138925

鄭錦輝

1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

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澳 門 監 獄

嘉 獎

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為獎勵在執行職務時,工作表現優異者,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頒授「嘉獎狀」予下列工作表現超凡之獄警隊伍人員。

獲得「嘉獎狀」之獄警隊伍人員名單如下:

首席警員——黃建宏;
警員——賴偉光;
警員——李德偉;
警員——何永傑;
警員——Krishna Sharan Karki;
警員——Krishna Bahadur Rai;
警員——Yukta Bhandari;
警員——吳家保;
警員——Ramesh Jung Thapa;
警員——Tul Bahadur Kunwar Chhetri;
警員——Nguyen The Duyet;
警員——Trieu Duc Tuong;
警員——Dao Van Dung。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鄧志文,澳門監獄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屬確定委任,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月生,澳門監獄第二職階副警長,屬確定委任,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胡敏婷,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阮志瑛及陳慧妍,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及三月一日起生效。

范秀衛,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馬凱欣,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婁子康,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吳郁旺,澳門監獄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張曉鳴,澳門監獄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梓揚,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批准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副警長的獄警隊伍人員王曙南、何嘉敏及葉廣仁,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Tran Van Luu,澳門監獄第一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上述《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7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鄭志成,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楊渭榮——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受聘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錦興,進入獄警隊伍警員職級的投考人,屬散位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終止其合同。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董福元及蘇捷雄,澳門監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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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29/201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02971,傅文佳,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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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陳永華——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設施暨設備廳廳長,為期兩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劉歡,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蘇穎瑩及Lee Chung, Patricia Eugenia,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庄,麗雲女士發給“康健藥房(民安店)”准照,編號為第19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市場街314號民安新邨(第一、二、三、四座)地下B座,住址位於澳門市場街314號民安新邨(第一、二、三、四座)地下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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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1/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第三職階顧問行政主任譚釗成、劉小紅及Ho, Maria do Carm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務行政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行政主任。

按照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歐淑芳第T-0066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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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參參——應其要求,中止第E-166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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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小靖——應其要求,中止第W-040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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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宣告編號第208號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失效,商號名稱為“匯俊”,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43號富大工業大廈三樓B座,准照持有人為滙俊行有限公司,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43號富大工業大廈三樓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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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偉文、林小婷——恢復第M-1508號及第M-185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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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弘中醫綜合診所——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20號准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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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錦聰——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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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秀萍——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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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洪艷萍第W-036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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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張艷君在本局演藝學院擔任舞蹈教師,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至九月十七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盧可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1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不具期限)方式聘請蘇文揚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王增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到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顧問職務,為期一年。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第20620頁刊登之批示摘錄文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應為:“……,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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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豪華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譽瓏軒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Dragão de Jade”和英文名稱為“Jade Dragon Restaurant”,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獲發第0632/2013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博亞(新濠天地)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lco Crown (COD) Hotéi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elco Crown (COD) Hotel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澳門科技大學之間Crown Towers酒店2樓(L2)及3樓(L2M)F210室(新濠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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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旅行社”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Cheong Kong”,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獲發第0209號准照,持牌公司為“澳門新里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San Lei Cheng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an Lei Cheng Macau Travel Agenc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北京街230;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0樓D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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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副局長代行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嘉麗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肖歡、劉安妮、丘佩鳳、陳嘉露、朱詠妍、黎燕偉、林偉權、黃偉玲、歐綺雯及鄭嘉慧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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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希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嚴學明及潘宇聰,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永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龍保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三位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起,最後一位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何麗妍,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及馮美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局城市建設廳廳長陳榮喜及城市規劃廳廳長劉榕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冼貴玉及孫國駒,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等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Carlos Henrique José da Silva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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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劉志偉,獲任用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馮倩君,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黃達全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62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潘婉芳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止,薪俸點15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華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區偉,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殷誌誠,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徐永熙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55點。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譚光民,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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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鄔燕蘭、施彬彬、王文俊、郭錦文、程偉業及黃葆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95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高思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陳家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局長批示:

應梁世明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譚世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歐國華及黃錦華,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何武斌,第二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何永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譚德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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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附註簽署日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浩源及陳笑楨,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駱鳳清、黃江紅、羅惠妍、梁麗嫦、趙健洪及Carolina Morais Hoi,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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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靜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朱達均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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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李美婷、甘美婷、羅嘉賢、鄭照威、張碧燕、梁啟明、李愛珠、郭林麗映、陳逸健、盧桂香、談瑞廉及張穎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應吳淑儀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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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五)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初級法院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黃少陽、張敏儀、馬麗蘭、伍秋梅、陳春嬋,以及刑事起訴法庭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麥浩恩、孫健榮、吳桂安,均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一一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五)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初級法院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呂華春,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五)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初級法院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蘇偉良,以及刑事起訴法庭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黃嘉欣、馬志豪、湯詠潔,均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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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244/2013號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的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二條三款一項、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一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錦華警務總長,編號105881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廳長,並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任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五條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個人履歷

姓名:鄭錦華 職級:警務總長 編號:105881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零年期間,於二區警署工作;
——於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四年期間,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期間,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外港邊境站警司處署任處長;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外港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於一九九七年十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邊境檢查處署任處長;
——於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三年期間,擔任出入境事務廳邊境檢查處處長;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今,擔任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245/2013號批示:

現根據第2/2008號法律的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二條三款一項、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一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錦華警務總長,編號125861擔任特警隊指揮官,並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任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五條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個人履歷

姓名:吳錦華 職級:警務總長 編號:125861

學歷: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一九八六年,於三區警署工作;
——於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零年期間,於交通部工作;
——於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間,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一九九六年,於特警隊工作;
——於一九九七年至二零零二年期間,擔任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處長;
——於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一三年,擔任特警隊特警處處長;
——於二零一三年三月至今,擔任特警隊代指揮官。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246/2013號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的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二條三款二項、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13881,梁錫泉擔任出入境事務廳邊境檢查處處長,並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任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五條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個人履歷

姓名:梁錫泉 職級:副警務總長 編號:113881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簡歷:

——於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零年期間,於一區警署工作;
——於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四年期間,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期間,擔任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署任處長;
——於一九九七年至二零零一年期間,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處長;
——於二零零二年至二零零三年期間,於出入境事務廳工作;
——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五年,擔任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於二零零五年五月至今,於出入境事務廳邊境檢查處工作,並於二零零八年起擔任職務主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247/2013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88851黎景華,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中,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248/2013號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的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二條三款二項、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14851,李世昌擔任治安警察局物力資源處處長,並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任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五條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個人履歷

姓名:李世昌 職級:副警務總長 編號:114851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期間,於特警隊工作;
——於一九八八年七月至一九九一年期間,於情報科移民組工作;
——於一九九一年四月至一九九五年期間,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一九九六年二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擔任特警隊特警處助理處長;
——於一九九八年二月,擔任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處長;
——於一九九九年一月,於警察學校輔助警司處工作;
——於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期間,擔任澳門警務廳偵查警司處處長;
——於二零零一年四月至二零零二年期間,擔任資源管理廳物力資源處助理處長;
——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於保安部隊事務局工作;
——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至二零一零年期間,於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
——於二零一零年三月至今,於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第3/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及九十七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23051葉智悅,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本局“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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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的合格應考人蘇曉晴,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和第九十九條、以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Carla Manuela de Matos Oliveira Flor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四條款,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鴻昇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潘善鏗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約至五月四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志榮;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焯銘及黃惠民;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潘志峰及薛文樂;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湯永泉;

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Henrique António dos Santos;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祐斌;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Norma Leonor de Almeida da Silva;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陳國輝、卓小龍、鍾浩元、何福欽及甘維有;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陳兆培、曾志強及黃中全;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何文淡及彭華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蔡加榮、何旅邁、吳彬元、石文輝及黃錦華;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許錦文、楊偉堅及戴立藝;

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戴國雄;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曾慶真、鄭麗京、卓成毅、何寶潔、何世恭、葉錦醇、郭淑寧、賴伯平、梁勝、陸俠瑜、麥炳光、溫汝標;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周妙玲、鄭焯宗、張宏根、曹慰文、何耀祥、何文強、許慧珍、姚金堂、容永劭、林寶蘭、劉國濠、李鳳顏、李錦蘭、梁振添、梁麗霞、梁惠娟、梁偉漢、伍泳、司徒振良、譚文添、余寶強、袁建文、黃仲明、黃梁玉霞及黃錫權;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周瑞珍、朱群飛、伏寶生、馮雁玲、利樹鵬、梁春添、梁英華、梁坤燦、黃耀光、黃潤南、王素紅及黃偉華;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梁坤鴻、梁文權及黃中棠;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賴細珠、梁麗琴、梁順利、梁婉芳、盧燦業、黃區小萍及黃秀芬;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張俊逸、莊德建、馮漢強、許伯強、禤溢聰、賴力友、林護斌、梁子明、梁永銳、駱耀高、Maria de Lurdes Lopes、馮天佑、鄧瑞玲、黃紫霞、黃國峰及黃偉鋒;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陳艷梅。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Prem Singh Mann在本局擔任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淇及譚偉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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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下列人員以附註方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一條款的目的及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的修改如下:

劉嘉欣,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Antonieta Anok Lagariça,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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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