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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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終止下列委任:

(一)Luiz Filipe Eugénio Jacques──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委員。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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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Novell網絡作業系統軟件之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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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卓科數碼系統通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電話系統之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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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高展鵬;

 委員——鄧君明;

 委員——譚麗霞(財政局代表)。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按照該實體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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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盛世設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冷氣系統、冷凍及冷卻水處理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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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