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蓮花國際藝術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蓮花國際藝術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蓮花國際藝術交流協會”;

英文名稱為:“Lotus International Arts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2樓。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事藝術展覽、研究,以促進中西文化藝術交流,促進澳門的藝術活動,提高澳門在國際藝術領域的知名度。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藝術愛好人士、團體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會員有退會之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繳交會費之義務;批評及建議;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和藝術研究;遵守會章及決議。

2.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經半數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於召集書上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當出現人數不足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九條——理事會的職能:

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決;管理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審核及批准會員之申請。

第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審查會計帳目,並對會務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社會贊助、會費、入會基金。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好聲音歌舞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文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好聲音歌舞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好聲音歌舞文化協會”,英文為“The Voice of Macau - Song and Dance Cultural Association”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青洲大馬路501號美居廣場-新勝閣第P2座12樓Q。

第三條——宗旨: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以推廣本地文化藝術,從事歌唱、音樂和舞蹈表演,並參與澳門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團結本澳歌舞愛好者,促進社會和諧和增進大眾市民間之友誼。

第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人士及社團贊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活動,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執法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積極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活動工作。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任期叁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所有會長、理事及監事及各部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五條——任何成員被證實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由理事會開會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尼泊爾人民合作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文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尼泊爾人民合作社”,英文名稱為“Nepalese Co-ordination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團結在澳門來自不同地區的尼泊爾人民;把尼泊爾文化融入澳門文化;作為尼泊爾人民推廣慈善活動;為當地的尼泊爾人民和澳門人民展示文化交流為目的。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東望洋新街24號錦康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二十一歲並在澳門居住的尼泊爾公民,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有權利退會;

二、會員決定退會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秘書長。一旦接到秘書處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被視為終止。

第七條

會員資格終止

一、凡會員有違法行為(澳門或海外)或與協會失去聯繫兩年以上,秘書處報經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二、凡會員違反本章、拒不履行會員義務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經勸告無效,理事會可暫停其會籍,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有權取消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訂定、修改及公佈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國際聯誼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理事會下設專責處理會務內不同範疇和領域的常設委員會;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統籌計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案;

六、開設、管理及取消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及決定其簽名方式;

七、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最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務收支的狀況,並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大會審議;

二、向理事會提供有關年度活動及財政報告之意見及建議;

三、監事會負責督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四、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六條

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修正案應由秘書處提交給理事會審議,並由會員大會批准;

二、章程修正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報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加義之友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加義之友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一)中文名稱為“澳門加義之友體育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Ka I Chi Iao de Macau”;

三)英文名稱為“Friends of Macau Ka I Sport Club”。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橫樑里(橫圍)12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促進澳門地區體育發展,積極培養青少年參與各項體育活動;

二)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良好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每一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三、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若干名理事所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監事會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監事所組成,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博彩業職工福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文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博彩業職工福利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博彩業職工福利會”。

2. 本會是非牟利性質的團體,宗旨是為全澳博彩業職工提升健康優質生活、增強身體素質、推進生活品質、加强學識和技能。

3.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一樓A/B。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熱心於推進優質生活,關愛身體素質的在職或曾就職博彩業的人士及其家屬,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批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出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1)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監事會的職權為:對理事會的工作、財政報告書等提出意見及評核。

第四章

會議

10.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11.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12. 本會的收入主要來自會員的會費、贊助、資助、以及因開展會的活動而得到的收入。

第六章

附則

13.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星聯足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文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星聯足球會章程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星聯足球會”,中文簡稱為“星聯”,是一個非牟利社團。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新城市花園第10座4樓D座。

第二條——本會宗旨:推廣足球活動,娛樂和體育運動。提高本澳居民體育運動的興趣,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運動交流。

第三條——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只要接受本會章程,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a)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

c)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d)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未能履行義務,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開除會籍。

第七條——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選舉形式是不記名投票,並絕對多於半數通過,候選名單由會員共同制定。

第八條——會員大會對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有權作出決議。而對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取消,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也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會員組成。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每年八月份定期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需提前十天通知,並以書面簽收之方式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清楚列明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以上的理事。

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資助。

第十三條——本章程若有修改,得由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表決通過修訂解決。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吳氏宗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吳氏宗親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吳氏宗親會”,英文名稱:“Chinese Wu’s Clan Association”,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科英布拉街金苑大廈09-L9。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團結本澳宗親,愛國愛澳,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加強與海內外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聯誼,促進經濟文化交往,為本澳社會和諧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吳氏宗親,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及繳納入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時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和理由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二、協助會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活動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

三、向會員大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蓮花佛堂慈善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10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蓮花佛堂慈善會”

第二條——會址

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53-55號萬昌大廈地庫,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為團結佛教界慈善人士,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加強與世界各地佛教界人士聯繫,提昇會員知識及服務,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愛國愛澳,為澳門佛教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居澳對佛教慈善有興趣人士,持有效身份證,年滿十八歲者經兩位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批准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責任

(1)參加會員大會,研討及評價會務工作;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受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等;

(2)支持及協助有關會務工作;

(3)協助推動本會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第三章

經費

經費來源:會員或得到理事會同意接受的其它合法資助。

第四章

領導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2)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達到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召開會議;

(3)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需由超過出席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通過方能生效;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對外代表本會;整理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3)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成員得連選連任;

(4)只有大會主席及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九條——監事會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况;

(3)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或以上單數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及理事會內其他職位,由理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成員得連選連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項目管理師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10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項目管理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 :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項目管理師協會”,簡稱為項管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Projecto Profiss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廣項目管理專業之發展;

二、培訓本澳項目管理師專業人才;

三、協助及辦理項目管理師認證考試;

四、協助會員辦理專業發展學分;

五、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六、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七、聯絡會員之感情;

八、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涼水街1-A,泉裕樓B座地鋪。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可分為:資深會員、普通會員及準會員。

一、資深會員

1)在項目管理範疇內最少五年工作經驗;

2)已為本會普通會員最少三年;及

3)由二位資深會員或理事會成員提名。

二、普通會員

1)獲專案管理師證書人士;

2)在項目管理範疇內最少三年工作經驗;

3)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三、準會員

1)在項目管理範疇內最少三年工作經驗;

2)由二位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提名。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屈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由理事長兼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Melhores Amigos Associa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outorgado em 26 de Dezembro de 2013,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2/2013 do Maço número 01/2013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foi constituída entre Alexander Joseph Hernandez-Dessauer, Anthonny Kennedy Shriver e Jennifer Marie Allen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documento em anexo:

Melhores Amigos Associação de Macau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tem a denominação de “澳門至友協會”, em português «Melhores Amigos Associação de Macau» e, em inglês «Best Buddies Macao Association».

Dois. A sede da Associação está localizada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759, 5.º andar, podendo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o local em Macau,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segundo

Duração

A duração da Associação é por term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para todos os efeitos,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Artigo terceiro

Objecto

A Associação tem a natureza privada, sem fins lucrativos, e tem por objecto a criação oportunidades destinadas a indivíduos com incapacidades físicas e intelectuais.

Artigo quarto

Sócios

Um. Podem ser sócios todos aqueles que se identifiquem com os princípios e ideais que a Associação se propõe realizar.

Dois. A admissão como sócio depende de pedido escrito e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quinto

Direitos dos Sócios

Um.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votar,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Dois. Gozar de quaisquer direitos e regalias que lhes sejam concedidos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Três. Apresentar à Direcção as sugestões que entendam de interesse para a Associação.

Artigo sexto

Deveres dos Sócios

Um. Respeitar e cumprir os presentes estatutos,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sociais.

Dois. Desempenhar os cargos para que tenham sido eleitos ou designados.

Três. Contribuir, com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objectivos, desenvolviment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Quatro. Participar nas iniciativa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sétimo

Órgãos Sociai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1. Assembleia Geral.

2. Direcção.

3. Conselho Fiscal.

Artigo Oitavo

Definição e Competências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sendo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competindo-lhe em exclusivo:

a) Aprovar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b) Eleger e destituir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c) Definir as directivas de actuação da Associação;

d) Decidir sobre a aplicação dos ben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s orçamentos anuais da Associação;

f) Apreciar e aprovar a proclamação de sócios honorários,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Dois. 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abrange todas as matérias que não caibam na competência exclusiva dos restantes órgão sociais.

Artigo nono

Composi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de entre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para mandatos de três anos.

Dois. Nas faltas e impedimentos do presidente, este será substituído pelo vice-presidente.

Artigo décimo

Funcionament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uma vez por ano em sessão ordinária para a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orçamento da Direcção 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quando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por sua iniciativa, ou quando tal lhe seja requerido pela Direcção, pelo Conselho Fiscal ou por um terço de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escrito, com transmissão por carta, telecópia ou correio electrónico, donde const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em relação à data designada para a reunião da Assembleia.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nvocação 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não pode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associados.

Dois. Se, à hora marcada, não comparecer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referido no número anterior e na convocatória não tiver sido, desde logo, fixada outra data, considera-se convocada segunda reunião para trinta minutos depois, podendo a Assembleia deliberar com os associados presentes.

Três. Sem prejuízo dos números seguintes, consideram-se tomadas as deliberações que merecerem os votos favoráveis da maioria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Quatro. As deliberações para as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dependem dos votos favoráveis de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Cinco. A deliberação sobre a extinção da Associação depende dos votos favoráveis de três quartos do total d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mposição da Direcção

Um.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ara mandatos de três anos.

Dois. Para além das competências legais e as atribuídas nos presentes estatutos,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gestão corrente da Associação.

Três. Nas faltas e impedimentos do presidente, este será substituído pelo vice-presidente.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mpetências da Direcção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presentes estatutos,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demais órgãos sociais;

b)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activa ou passivamente, nos actos e contratos;

c) Assegurar a gestão e o funcionamento da Associação;

d) Elaborar e submeter à Assembleia Geral, para aprovação, 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is do exercício, bem como os planos de actividades e orçamentos anuais;

e) Elaborar e propor à Assembleia Geral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respectivas alterações;

f) Deliberar sobre a admissão de sócios;

g) Desempenhar outras tarefa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h) Administrar e dispor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abrir, encerrar e movimentar contas bancárias, a crédito e a débito, negociar e outorgar protocolos, contratos ou quaisquer outros instrumentos úteis ou necessários à realização d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i) Aceitar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atribuídos à Associação;

j) Inscrever e manter a filiação da Associação em organizações regionais e internacionais e promover a sua representação, onde e quando julgar conveniente.

Artigo décimo quarto

Funcionamento da Direcção

Um. A Direcção reúne em sessão ordinária uma vez por mês e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quando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por sua iniciativa ou quando tal lhe seja requerido pela maioria dos membros.

Dois. Consideram-se tomadas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que merecerem os votos favoráveis da maioria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quinto

Composição e Competências d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r mandatos de três anos.

Doi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de gestão praticados pel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fiscalizar regular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c) Assistir às reuniões da Direcção quando julgue necessário, não dispondo os seus membros de direito a voto;

d) Requerer a convoc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提柯區坊眾互助會

(簡稱:提柯街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提柯區坊眾互助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提柯區坊眾互助會(中文簡稱為:提柯街坊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O T’âi””,會址設在高士德馬路76號。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之愛國愛澳團體,以團結坊眾、發揚街坊互助精神、服務社群、辦好文教、福利、康樂等事業、及支持社會公益、共建特區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本街區工作或居住之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四條——坊眾申請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寸正面半身近照二張、繳交會費,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得享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福利、康樂等事業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團結街坊工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四)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本會設立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榮譽會長若干人,為本會最高榮譽職位,由理監事會推舉之,得列席參加本會一切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三十三至三十九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候補五人,組成理事會執行工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五至八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七至九人,均為常務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社會事務部、福利部、康體部、婦女部、青年部、財務部、頣康中心、秘書處等。各部部長及秘書長,均由常務理事互選充任,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有給職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至九人。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二人,稽核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定期審查賬目;

(三)有權列席理事會;

(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提意見。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中途出缺,由候補依次遞補之。

第十六條——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只可連任壹屆。

十七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及由理事會聘任社會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如有五分之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的議決,以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人數出席方可通過決議。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在八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會員入會須繳納基金澳門幣五十元,每年繳納年費一百二十元為一般會員。會員若一次繳交基金澳門幣五十元、會費澳門幣五百元者,則可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會務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運動電單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1-4項:本社團會址設於澳門海邊馬路466-470號南華新村第六座地下B鋪,本社團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並須經本社團之理事會之決議。

第十章:本會使用之會徽。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與創意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為三年。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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