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王增揚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呂紅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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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蔡振邦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及七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及(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陳景昌、梁志強、蘇旭文及黃偉文,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

龍玉強,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晉階至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點;

Maria Teresa Iong Choi Anok,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

張華、何嬌及梁健龍,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

夏仲強、何麗春及樊觀連——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鄧美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德就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黃丹妮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彭國安及梁醒安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張惠玲及黎鳳媚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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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潘樹平警務總監(編號102861)——根據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a)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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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表 揚

房屋局局長譚光民服務公職超過三十八年,期間一直工作認真,盡忠職守,尤其是自二零一零年擔任房屋局局長以來,專心致志,刻盡己任,以熱誠及決心執行工作,充分發揮團隊協作精神,並表現出高度的責任感及使命感,深受同事的信任和尊重。

譚光民局長將於二零一四年一月退休,本人對其以往的工作表現及熱誠的工作態度,給予肯定及稱許,特此對譚光民局長作公開表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為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盧深昌為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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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馮家敏,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徐偉良在本署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António Gonçalves Lourenço在本署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莊寶山在本署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鄭秀蓮在本署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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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趙汝民碩士在本局擔任局長辦公室協調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二年。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局長 白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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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議決如下: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潘錦屏學士擔任立法會輔助部門副秘書長的職位,委任期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是次委任乃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及第1/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三十四條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作出。

備註——現公佈的委任源自有關職位出缺。

從下列簡歷可見,被委任人潘錦屏具備擔任副秘書長職位的條件和專業能力:

學歷:

二零零七年獲得澳門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士(管理學)學位。

專業簡歷:

——自二零零八年至今,一直擔任立法會主席辦公室協調員的職位;
——自二零一一年至今,當秘書長不在時代任秘書長的職務;
——自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八年期間,曾任立法會主席的秘書並協調主席辦公室的工作及人員;
——於二零零一年,獲聘任為立法會提供技術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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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一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林瑞芬,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回任初級法院人員編制。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A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聘陳玉蓮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副主任,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碧怡及勞震宇的編制外合同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275,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韋鍵鑾、周寶為、簡麗琼、易佩儀、張珮麗、易惠蘭及林潤基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胡詩麗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鄺德揚、林慶桐、陳志華及梁英傑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婷婷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甘智茵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至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譚妙嫻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麥漢鈞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Sílvia de Assis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彭詠雯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周秀玲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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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羅起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卓瑞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並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程竹——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並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卓曼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並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葛建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趙奕碩士、周友清碩士及萬曉宇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梁永德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技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曉惠學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律政廳推廣交流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梁麗霞學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人事財政廳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鄧偉民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A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賢松為本辦公室律政廳法律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為期兩年,可續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陳賢松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檢察長辦公室律政廳法律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
——暨南大學法學院法學士;
——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中葡翻譯學士。

3. 職業培訓:

——第五十七屆葡國語言文化夏季課程;
——澳門法律簡介培訓課程;
——同聲傳譯技巧課程;
——接待公眾-組織的素質和形象課程;
——行政程序法典課程;
——「《基本法》框架下的澳門檢察制度」研習班;
——領導技巧課程;
——香港廉政公署綜合入職課程;
——香港廉政公署第23期總調查主任指揮課程;
——內地法律與檢察制度培訓班;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刑法保護研討會培訓課程;
——“公職法律制度-紀律制度”培訓課程;
——計劃管理課程;
——澳門博彩業法例課程;
——檢察院工作人員基礎培訓課程;
——“行政程序中的若干規定”培訓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澳門檢察官國情研修班;
——第十五期全國新聞發言人培訓班。

4. 專業簡歷: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七年,政府新聞署高級技術員;
——一九九七年至二零零零年,司法事務司編制駐澳門監獄翻譯員;
——二零零零年至今,檢察長辦公室編制翻譯員;
——二零零零年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範疇的職務主管;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獲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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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應考人特級技術輔導員余少麗及João Bosco de Carvalh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歐淑婷及杜詠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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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思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275點,另將該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陳衍烈,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張雪芬,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戒煙保健會”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聲 明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文案黃昌齡,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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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戚雪梅及鄭正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及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冠豪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行政輔助範疇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Júlia da Conceição Silva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解除何愛勤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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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陳棟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8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王藝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2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張明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6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長興,供款人編號60021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黃家輝,供款人編號606046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何社發,供款人編號607105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普通入職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簡婉君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Micaela Francesca Costa António——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65,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督察高嘉仁及葉兆敏——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其於廉政公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趙漢英——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其於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批准給予“永平凍肉食品加工廠”(所有人為“東平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兩年,由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岑麗芳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Laurentina Ribeiro Neves da Silv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Míriam Carla Santos Almeida Marques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古北文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林耀鎮及吳志安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黎家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姚思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的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羅佩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的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馬可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的薪俸。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Carla Maria Leite Dinis,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惠萍,為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錦添,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雲,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彭潔英,為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屬散位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馮慧虞,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富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及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月華,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05點;

余麗芳及林瑞梅,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黃少君,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莫麗容、黃冠瑜及何佩姿,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鮑翠芬及劉嘉麗,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及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蘇榮勇,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洪志恆,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吳炎紅、李妙玲及蒙艷蘭,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何君儀、陳子聰、游頌豪、譚麗虹、洪秀秀、黃智雯、冼偉賢、王琪、楊愛琼、梁燕燕、劉鴻德、梁振輝及劉銳成,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黎齊榮、潘曉輝及陳君龍,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丁雅勤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批示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二零一三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之第三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200,000.00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200,000.00

         

總額

200,000.00

200,000.00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陳敬紅——執行委員:劉關華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洪光、冼容彩、張慧玲及鄭妙綺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350之薪酬。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Sofia Alexandra do Rosario Esteves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並收取薪俸點540之薪酬。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第57/SS/2013號批示: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及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前首席警員編號194921容海翔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處分。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第216/2013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38041蘇勇光,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期間享受長期無薪假,並按照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230/2013號批示:

根據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軍事化人員以甄選晉升至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之職位:

鄭錦華,副警務總長編號105881;

吳錦華,副警務總長編號125861;

梁碩敏,副警務總長編號131861。

二)為新職位的年資及薪俸之效力,上述之晉升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231/2013號批示:

根據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軍事化人員以甄選晉升至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之職位:

古敬軒,警司編號106961;

黃鴻基,警司編號104961;

冼錦平,警司編號169861;

黎景華,警司編號188851;

李世昌,警司編號 114851。

二)為新職位的年資及薪俸之效力,上述之晉升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232/2013號批示: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經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軍事化人員晉升至治安警察局警司之職位:

何少明,副警司編號 182901;

黃慶蕃, 副警司編號271971;

容仕培,副警司編號249971;

源劍鋒,副警司編號193071;

鍾倩怡,副警司編號194070。

二)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Xavier Pereira, Cristiano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抒韻、陳志達、鄭英偉、鍾炎榮、李佩珊、李俊華、黃綺綺、周文輝、楊思敏、黎照輝、馬狄倫、張婉玲、岑秀玲、曾慧姸、張鳳鳴、梁月華、許德明、郭美芬、黃秀雄、張紫婷、曹玉玲、冼佩玲、張惠蘭、許俊仁、陳敏婷、梁巧儀、洪霞、董雅蓉及庄華順,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二十九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5點。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何菲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霍惠珍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徐永靜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吳健權,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黎偉強,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黃開明,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譚劍華,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何誠球,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易堅峰,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謝禮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旋美及黃麗桃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王秋玲、伍平嬌、麥笑、劉冰紅、劉金平、洪小燕、趙惠綺及謝海珊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菊華、趙雲及陳金福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艷梨、張秀玲、鄭淑嫻及何美雲,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夢君,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梅芳,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艷芳、周慧愛、張英環、林艷玲、麥潤、蘇少萍及黃桂貞,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領宜,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柯海豐,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蕭秀芳,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吳兆康,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譚文添,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羅順慶,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琨珩,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轉娣,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區美琼,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旋美及黃麗桃,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潔燕,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愛群,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少娟,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官麗娜,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薛國強,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梁麗嬋、梁淑紅及顏玉蓮,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佑合,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東明,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灼桐,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鄺鳳英,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高勝,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炳威,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少琼,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淑賢,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梁沛雲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廖兆國及唐德裕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慧敏及方月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穗芬及李蕙姬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趙淑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嘉慧、李佩儀及湯賽君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巢杏瑜、朱樂雁、何明輝、何妙娜、楊小儀、楊遠立、李小玲、梁美麗、吳雅蔚、堵慧芬及黃碧琪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蔡嘉敏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鄭曉欣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孫榮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奕婷、張少愉、張華政、吳詠敏、冼惠萍及余慧珊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慶榮及潘俏珊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羅嘉樺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楚驊、陳沛賢、張海茵、張慧、鍾巧儀、甄清文、葉夏婷、劉寶遜、劉羨婷、李碧芬、梁杏芝、廖可儀、倪揚媚、彭雁群及彭慧君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周文慧及吳美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志容及張碧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萱、陳潔茵、陳蔚然、鄒露斯、甘俊彬、劉明傑、李樹基、勞翠雅、沈國斌、邵淑玲及黃煜森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馮綺琼、李燕紅、李斯花地瑪、廖素玲、Lopo Jorge, Anabela及黃李彩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樹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佩思、陳錫添、陳惠賢、謝國振、張文輝、郭頴倫、林旺福、潘燕霞、施明援、譚柳甄、唐仲鎮、黃麗敏、尹愛玉及黃錦英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楊有興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林玉珍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古日英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吳兆祥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二十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第六、第九至第十二、第十四至第十八的合格投考人蔡少灼、毛華基、黎鳳玲、賴麗君、林錦輝、梁敏慧、方平、楊秀紅、蔡綺華、陳美華、陳永強、吳義孝、李芷茵及梁忠,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

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二十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八的合格投考人Osorio de Sousa Piscarreta, Daniel Pedro,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

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二十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五的合格投考人劉穎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

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二十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七、第十三、第十九及第二十的合格投考人何珮葉、周育棉、冼偉華及鄭雪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

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七、第九至第十四、第十六及第十七的合格投考人蕭詠文、伍志輝、歐民計、郭群娣、温妙瑜、麥詩雅、吳婉儀、古宇恆及陸靜鋒,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余松明、甘艷梨及曾寶蓮,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譚少梅、談耀蓬、陳美玉、蒲志明、梁鳳薇、余貴強及關少蓮,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馮,柳琼女士發給“康滿藥房”准照,編號為第18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場大馬路483號永添新村(第一、二座)地下J座,住址位於澳門黑沙環新街海濱花園第7座13樓E。

———

按照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家輝——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65。

———

培康物理治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8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54-A號地下B座,持牌人為阮志鵬,住所位於澳門麻子街蟒里1-11號威英花園5樓A座。

———

按照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辛麗雅——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126。

———

取消何浩斐第E-197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蕭桂培——已故,取消第C-0193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

陳雪玲——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127。

———

盛熙綜合康復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8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V3,持牌人為中韓健康管理顧問(澳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V3。

———

按照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盧壽文、林國垣——恢復第M-1147號及第M-164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劉詠恆——恢復第T-016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吳綺雯、黃岳華、汪艷婷、梁素琴——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T-0208號、T-0209號、T-0235號及第T-024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嘉碧,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起,即在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確定委任人員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鄧美珊,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即在體育發展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鄧美珊——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免除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終止第一職階專科護士之定期委任。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批示:

霍競怡,本局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散位合同,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一級酒吧連卡拉OK,其中文名稱為“高級會所卡拉OK酒吧”,葡文名稱為“Bar Com Karaoke Clube Hiper”和英文名稱為“Hyper Club Bar & Karaoke”,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獲發第0631/2013號牌照,持牌人為“琥珀集團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upo Âmbar,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Amber Group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馬德里街221號珠光大廈地下及一樓O座。

———

“眾鑫國際旅行社”旅行社,葡文為“Agência de Viagens Grand Prosperar Internacional”及英文為“Grand Prosper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獲發准照第0208號,持牌公司為“眾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為“Agência de Viagens Grand Prosperar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為“Grand Prosper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9樓T單位。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佈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教育發展基金第二次預算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許可:

教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第二次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78,000,000.00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78,000,000.00

         

總額

78,000,000.00

78,000,000.00

———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老柏生、郭小麗、鍾聖心、惠程勇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及根據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修改第292/2003號批示第三款(十五)項規定,並根據第3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家權為本委員會技術助理,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委員會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黃家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委員會技術助理一職。

2. 學歷:

——中國國立華僑大學建築土木工程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零二年七月起進入公職,於本委員會擔任基建及工程行政人員;
——二零零五年一月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於本委員會擔任賽事及總務行政人員;
——二零一零年一月起至今擔任本委員會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協調賽事工作及於二零一三年加入協調賽車大樓工程基建工作。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行 政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委任梁富華為本基金行政財政輔助中心主任,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基金行政財政輔助中心主任一職。

2. 學歷:

——公共行政學學士(中文)。

3. 職業培訓:

——公共會計(自治機關)課程;
——公文寫作課程;
——普通話口語課程I至III;
——中文輸入法課程;
——承攬公共工程法律制度課程;
——地區總預算編製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組別。

4. 工作經驗:

——1989年至1992年,統計暨普查司二等技術助理員;
——1992年至1993年,統計暨普查司一等助理技術員;
——1993年至1995年,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首席助理技術員;
——1995年至1996年,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特級助理技術員;
——1996年至1999年,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助理;
——1999年至2002年,廉政公署行政財政處處長;
——2002年至2010年,勞工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0年11月1日至今,勞工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

委員 陳日鴻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姿——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秦晚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及第五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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