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資深公務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59/2013。

澳門資深公務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資深公務人員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Seni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葡文簡稱“ATSAP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不設存續期。

第三條——宗旨

一、團結會員,維護正當權益;

二、促進交流,提高專業水平;

三、愛國愛澳,致力服務特區;

四、積極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五、關注澳門特區公職法律制度建設;

六、組織參與公務人員文娛康體活動。

第四條——本會會址: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17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且在職10年或以上的公務人員,不論與行政當局的聯繫方式,均可經申請獲理監事會通過,會長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領導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的職責。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一年內補交所欠會費者,經批准後可恢復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報請會員大會批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經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關當然成員。

第十三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四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四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正、副會長或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的各項活動;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四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兼任。

第十五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的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的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公共及私人機關資助。

第五章

修改會章及解散

第十八條——修改本會會章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十九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二十條——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概按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處理。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博彩員工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58/2013。

博彩員工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博彩員工協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爭取及保障博彩員工的福利權益、彼此互相尊重,共建和諧的工作環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5-17號泉友樓2/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博彩員工,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要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五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各部部長及會幹事多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二次。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的會費或政府機關支助、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長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長笛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長笛協會”;英文為“Macau Flut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一、 本會會址:澳門永樂街87號康樂新邨第三座5樓I;

二、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長笛音樂藝術活動,提供會員排練培訓及演出機會,培養澳門年青人對長笛音樂的興趣。

第四條

會員

一、成為本會會員者,須先向本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須遵守本章程、本會決議及內部守則。

三、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四、須按時繳交會費。

第五條

會費

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六條

管理機關

本會管理機關如下:

(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管理機關成員;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4. 通過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新年度活動計劃;

5.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至三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須每年提交執行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三)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審議財政報告以及監督本會的財政狀況和事務;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七條

任期

管理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以及社團、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音樂會或其他活動收入;

四、 其他收入。

第九條

補充規定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者,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現行法律修訂解決。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江西工商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文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西工商聯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精神,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參與工商交流及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0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文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力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Verde Forç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 :

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力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Verde Forç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地址 : 澳門黑沙環笫三街1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

(1)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澳門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月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總數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但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 , 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亞太動漫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10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亞太動漫協會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亞太動漫協會”,英文為“Macao Asia-Pacific Association of Animation”,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nimação Ásia-Pacífico de Macau”,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鏡湖馬路68-70號A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激發青年人對動漫文化熾熱的心,從而透過本會聯通海內外青年人對動漫文化應知作橋樑。

1)愛國愛澳;

2)推動澳門動畫及漫畫文化發展;

3)加強澳門青年與外地青年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4)舉辦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5)出版漫畫雜誌,為漫畫愛好者提供一個發表的平台;

6)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或澳門青年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方式 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理事會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b)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c)審批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d)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e)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g)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h)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i)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j)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常務理事、五名理事組成;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監事會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動漫促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10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動漫促進會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動漫促進會”,英文為“Macao Promotional Association of Animation”,葡文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Animação de Macau,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鏡湖馬路68-70號A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激發青年人對動漫文化熾熱的心,從而透過本會聯通海內外青年人對動漫文化應知作橋樑。

1)愛國愛澳;

2)推動澳門動畫及漫畫文化發展;

3)加強澳門青年與外地青年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4)舉辦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5)出版漫畫雜誌,為漫畫愛好者提供一個發表的平台;

6)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或澳門青年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 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理事會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b)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c)審批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d)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e)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g)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h)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i)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j)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常務理事、五名理事組成;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監事會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閱讀文化推廣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10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閱讀文化推廣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閱讀文化推廣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Reads Literacy Promotion Socie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向澳門兒童、學生及大眾推廣語文學習,推動喜愛閱讀及文學文化的社會氛圍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街22號南華新邨第六座9/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可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南灣翹藝舍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10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南灣翹藝舍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南灣翹藝舍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rtistica Relevo da Praia Grande

英文名稱為:Praia Grande Prominence Club of Arts

是推展綜合藝術文化創作之非牟利團體。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5號立興大廈3樓A座。

如有需要並經理事會批准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運作。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在於促進澳門從事藝術文化創作人士間之交往,鼓勵藝術文化創作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與本地及外地同類團體之聯繫和交流。為此,本會將促進任何符合上述目標之活動,尤其是:

a)組織交流會、考察團、藝術興趣班、藝術展覽及其他藝術文娛及康樂活動;

b)推動藝術展覽活動之進行及參與本地或國際藝術展覽會。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

(會員)

1. 凡有志從事任何藝術活動之澳門居民,曾任或參與澳門藝術推廣的藝術教育之社會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為:

a)按照本章程之規定出席會員大會及提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b)選舉及被選舉成為本會領導及其他職務的委員,在對外交往時亦可作為本會代表;

c)提出認為對本會有益之建議及意見;

d)出席及參加由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e)按本會之既定規則,使用本會所提供之設施和享受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之義務:

a)熱心本會之權益,為本會之發展及聲譽,盡其能力的範圍內提供協助及作出貢獻;

b)無償及致力於履行本會指定之職位或職務;

c)尊重及遵守章程及領導機構作出之決議;

d)會員需要準時繳交指定的行政費用金額;

e)會員個人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六條

(取消會員資格)

凡會員觸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被刑法或法律處分時,以及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後得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領導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選舉)

1. 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為“選舉”目的而召開平常會議中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容許連選連任。

2. 因應特別原因和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及同意,會員可執行多於一項的會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由三名人士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

2. 會員大會每年需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如有四分之三會員聯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的權限:

a)選舉及免除領導機關成員;

b)對章程之更改進行議決;

c)通過由理事會和監事會意見之報告並進行表決;

d)更改繳交行政費用的金額。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根據本章程訂定之原則,領導及協調本會活動;對外事務中可以代表本會;尊重及遵守本章程之規定,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委任代表本會參加有關之官方、本地、外地或私人性質交流活動;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

監察本會活動;並對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報告及建議給予意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四章

財政管理及會程運作

第十二條

(收入)

1. 構成本會平常收入:

a)會員交付的行政費用所得;

b)所有津貼、贈予、捐贈或遺贈。

2. 構成本會非平常收入:

a)為應付非平常或未可預見之費用需籌集之收入款項;

b)上款並沒有指出之其他任何合法收入。

3. 本會資金的調動需要兩名人員核准,其一為財政管理員,另一為會員大會主席或副主席代行。

4. 沒有理事會批准前,禁止會員為本會籌集捐贈。

第十三條

(支出)

1. 構成本會之支出:

a)組織藝術文化交流、展覽、藝術康樂活動、文化推廣及符合本會宗旨活動之費用;

b)為藝術展覽,藝術康樂及文化推廣而購買設備及租用場地之支出;

c)其他為履行本會目的所需之行政費用及本會租金支出;

2. 任何支出之單據,由理事長或財政管理人員之核准,並提交會員大會主席確認。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及消滅)

修改章程須經由會員大會,在為此目的召開的會議中,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贊同票,議決通過。

第十五條

(解散)

解散本會須經由會員大會,在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議中,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贊同票,議決通過。

第十六條

(解釋)

對本章程任何存疑或遺漏,由理事會進行解釋,並呈會員大會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60/2013。

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之修改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本協會命名為“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中文簡稱:“歷文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tecção do Património Histórico e Cul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APPHCM”,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Macau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第二條——本協會會址設在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5號。

本協會旨在全面關注澳門區內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中西建築、文物及遺跡的維護和保存,提高公眾對澳門歷史文化名城的認識,以期充分發揮澳門歷史文物的積極作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擁護本會章程之本澳及外地人士,均可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丁)享用本會各項設施和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及大會秘書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每年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及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和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

丙)聘請名譽會長、學術顧問;

丁)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工作方針;

戊)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八條——理事會由七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至若干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及理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至若干名,監事壹至若干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安兒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長者體育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9號。該修改章程丈本如下:

第七條(本會組織)

(一)本會之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4. 審判委員會。

(二)每屆之任期為兩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若干名,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秘書處負責日常會務工作,聘請專職人員擔任財務工作。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二十三條(審判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組成,委員會成員必須是單數,其職能負責大會大眾體育活動相關之審判事宜,其任期與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同期產生及工作。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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