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3

刊登日期:

2013.12.31

版數:

2079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簽訂《商業企業租賃公證合同》。
相關類別 :
  • 陸地運輸制度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0/201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簽訂《商業企業租賃公證合同》。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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