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唐心兒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唐心兒協會

Macau Down Syndrome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唐心兒協會”,英文為“Macau Down Syndrom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由登記之日起正式成立,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28-A新昌工業大廈二樓,倘認為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之團體。宗旨、使命及目標為:

宗旨

本會是以關心、愛護、協助唐氏綜合症人士及其家人的生活、爭取唐氏綜合症人士的權益,提升唐氏綜合症人士福祉為宗旨的非牟利組織。

使命

一、提升大眾對唐氏綜合症人士的認知、尊重和接納,協助唐氏綜合症人士融入社會,爭取平等機會。

二、適時反映唐氏綜合症人士之需要,向社會企業及政府部門作出呼籲、建議,並提供資料,藉以改善唐氏綜合症人士的生活及家庭支援。

三、為唐氏綜合症人士爭取應有的權益和福利。

四、推動殘疾人權利公約之相關條文的落實及應用。

目標

一、支援婦女妊娠期在篩查唐氏綜合症過程的需要,並對其生育後有唐氏綜合症人士之家庭成員作心理輔導。

二、促進唐氏綜合症幼兒評估及治療服務。

三、建立澳門唐氏綜合症人士資源中心,推動和促進建立針對唐氏綜合症人士之早期醫療支援系統,早期教育及發掘其潛能。

四、廣集社會資源,推動澳門唐氏綜合症人士之診療、教育、職業培訓、就業、居住及安老等相關服務及發展。

第二章

入會資格、退會機制

第四條——一、凡唐氏綜合症人士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均有入會資格,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繳付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其家屬均為附屬會員。

二、凡唐氏綜合症人士之家長或監護人自願性退出本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正式生效。

三、如遇唐氏綜合症人士因身故離世,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會員可保留或申請退出會員資格。

四、凡已入會之會員故意違反本會規定而進行任何令本會聲譽受損的行為,本會有權開除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一、可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及優先享用本會的一切設施和福利;

二、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罷免、或被選為本會之理、監事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遵守會章及各項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五、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會務及各項活動;

六、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七、繳交會費滿十年者自動轉為永久會員。

第四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之法定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一、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秘書壹名,其人數必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其委任其中一名副會長召集。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成員為單數,且不少於七名,在會員大會上選出,代行處理一切會務,須向會員大會負責,其分工如下: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政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其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長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各種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三、副理事長之職權:協助理事長帶領理事會工作,及當理事長不在時,代其執行理事長職務;

四、秘書長之職權:處理本會對外對內屬記錄性質文件,包括會議記錄、函件及公告等,並擔當理事會各種文書工作;

五、秘書之職權:協助秘書長處理本會對外對內屬記錄性質文件,並需協助準備各種會議召開之安排;

六、財政之職權: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資產之管理工作;

七、理事之職權:負責協助本會策劃、組織康樂活動、對外及對內之聯絡工作,同時可彈性處理其他理事的職銜及職責。

八、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有權聘請及特邀熱心協助本會發展的人士出任職務,聘請及特邀人士均無表決權。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審核財務狀況及其賬目,監察活動及年度報告。

一、監事會成員為單數且不少於五名,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

二、設監事長壹名,負責主持監事會議,副監事長若干名,協助監事長帶領監事會工作,及當監事長缺席時,代其執行監事長職務;監事若干名,其人數必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唯理事長連任二期。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或私人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十二條——本會會費為每年澳門幣50圓正或永久會員費500圓正。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之會費,政府及企業每月資助,社會上熱心人士捐助及募捐。

第十四條——本會之經費是用於會務及中心服務發展、日常支出、活動等,或經會員大會議決運用。

第十五條——理事會需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需由會長、理事長、財政及經理事會推選之其中理事一名合共四人,其中二人連同會印簽署,方可提款為會務之用。

第六章

修章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必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其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若有任何疑問,以理事會決定及監事會決定通過為最高準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二十條——根據本會宗旨,保留或增加有關利於唐氏綜合症人士福祉的條文。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城市團契(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文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城市團契(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城市團契(澳門)”,英文名稱為“City Fellowship(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牟利團體,以聖經作為信仰核心,宗旨為推動並培育在澳門這座城市生活的人們有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和信仰,為實踐上述宗旨,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一)籌辦講座、展覽、聚會、佈道會、課程、研討會、教育、訓練、團康活動、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有助推動心靈成長的活動。

(二)設立聖經學院、培訓中心、青少年中心、長者關顧中心、咖啡廳、茶座、餐廳、書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6號友聯大廈1樓L座。如因應會務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人士明白並認同本會章程,均可透過書面方式申請成為本會正式會員,並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投票、選舉及被選。

(二)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三)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本會會員的責任及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b.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c.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職位;

d. 按時繳交入會費、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所核准有助發展組織負擔。

會員身份之喪失(紀律):

凡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可進行下列處分:

(一)口頭提醒或警告;

(二)書面提醒或譴責;

(三)正式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成員是推動及參與一切會務,並給予相關意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壹人,秘書長壹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兼任理事會成員,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互選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人數三人,互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壹人,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水耕植物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水耕植物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一. 本會定名為“澳門水耕植物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Planta Hidropôn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Hydroponic Plant Association”。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1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一. 致力團結對發展水耕植物有興趣的人士,加強研究及交流心得,並培育新一代;

二. 積極參與對澳門有貢獻之活動,及加強與國內外之交流及推廣活動。

第四條

(會員)

凡對發展、研究、推動水耕植物的有興趣人士,可自薦或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研討及評價會務工作;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受本會的福利;

二. 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等;

(2)支持及協助有關會務工作;

(3)協助推動本會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第六條

(組織)

一.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 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各一名,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繕寫會議紀錄;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修改協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協會解散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事務。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

二. 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另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第十一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台灣飲食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台灣飲食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台灣飲食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ultural da Dieta de Taiw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aiwan Dietetic Culture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賣草地圍6號地下B舖。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一.致力團結對台灣飲食文化有興趣的人士,加強交流心得,並培育新一代人才;

二.積極參與對澳門有貢獻之活動,及加強與國內外之台灣飲食文化交流及推廣。

第四條

(會員)

凡對台灣飲食文化有興趣者,可自薦或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研討及評價會務工作;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受本會的福利;

二.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等;

(2)支持及協助有關會務工作;

(3)協助推動本會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第六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各一名,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繕寫會議紀錄;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修改協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協會解散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事務。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另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第十一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樂隊展藝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10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樂隊展藝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樂隊展藝協會”,簡稱為“澳門樂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Desenvolvimentos Artístico das Bandas de Macau”,簡稱為“ADABM”;

英文名稱為“Macau Bands Artist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稱為 “MBADA”。

第二條——本會會址為“澳門看台街309號翡翠廣場2樓AI地舖”,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動澳門樂隊音樂,團結所有音樂愛好者及維護其利益,加強本澳青年及市民對 樂隊音樂的興趣,並促進本地音樂的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並向本會申請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正、副主席各一名,秘書一名,任期為期三年,並可連選 連任,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程。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六條——會員大會職權:

1. 制定,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 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用不記名投票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七條——理事會:

1. 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為會務執行機構。

2. 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3. 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以及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理事會常務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監事會:

1. 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監事有權列席各種會議,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以及年度工作報告,為本會提出意見。

2. 監事長一名及二名監事,共三人組成。任期為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批評、建議、質詢。

2. 享受及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及計劃。

第十條——本會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活動、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3. 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破壞本會聲譽或形象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有未有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廈門大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Xiamen em Macau

Xiamen University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3/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廈門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一、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廈門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Xiamen em Macau”,英文名稱為:“Xiamen University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宗旨:

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和校風,聯絡和服務校友,增進校友之間的友誼和合作,加強學術與文體交流,促進校友和母校的共同發展。

三、會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607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四、會員:

1. 資格:凡居住在澳門的在廈門大學畢業、肄業、函授畢業的學生,及曾在廈門大學任職的教職員工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2. 權利:(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會員大會、本會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3. 義務:(1)遵守本會的章程;

(2)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6)按時繳納會費。

4. 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及收取數額。

五、 組織機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任期為三年。

1. 會員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秘書一名,其總和必為單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臨時召集之。

2.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召集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人數總和必為單數。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一次。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可擔任。

(4)理事會可根據本會情況靈活設定具體工作機構開展會務工作。

(5)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理事長可臨時召集理事會。

3.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所有職務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 名譽理事長: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得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聘請為本會名譽理事長或名譽理事。

七、主要會務:

1. 聯繫本地區校友,舉行各種聯誼活動。

2. 每年校慶前後,舉行大型紀念活動,增強校友的母校意識和校友之間的感情溝通。

3. 加強與母校校友總會聯繫,聯絡和服務當地校友。

八、經費:

1.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會費;捐贈;政府或企業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2. 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3.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九、附則: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公布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並修改。

十、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Dezembro de 2013.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人團結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城市花園第十九座地下AB舖。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商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三條

第二款: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至十名、理事成員由十名以上、秘書長及秘書共兩名、財務長及財務員共兩名組成,其組成人數不少於五十一人,且為單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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