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士施樂(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圖書館供應及安裝多功能彩色打印設備及相應型號讀卡器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兼任形式續任文綺華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葡萄牙天主教大學(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生開辦預備課程的協議書。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嘉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空調系統保養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附加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萊華爾(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高通量DNA測序儀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單細胞自動製備系統及高通量基因分析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營創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糖尿病中心裝修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