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1/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命令公佈《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按照《安排》第十三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以互換通知書方式通知對方已完成《安排》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安排》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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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