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57/2013。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荻芭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Taipa”。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14號李維士大廈第二期12樓B座。
第三條——宗旨:
(1)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四條——凡對足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月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據位人之任期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均總數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但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條——會徽如下;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56/2013。
第一條——中文名稱:“遠東小型賽車協會”,英文名稱:“Far East Kar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法人住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商業銀行大廈20樓。經會員大會決議,得於中國或外地設立代辦處或任何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組織,其目標是:
a. 配合特區政府推動及發展小型賽車運動。
b. 於會員間推動小型賽車運動。
c. 與國家和國際的其他同類組織或機構促進關係,並使之更緊密,以便雙方的知識交流。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未滿十八歲需由家長保薦參加。
第五條——申請者經理事會審查並決議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3.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2. 推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九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名譽,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十條——本會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各架構之據位人每兩年選舉一次,被選者可連任。
第十二條——1. 本會各架構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的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2. 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3. 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十五天前為之。
4. 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三條——1. 本會各架構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名新主席代替之,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架構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2. 本會各架構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則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3. 在各架構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事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架構確定。
4. 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四條——本會各架構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架構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十五條——1. 會員大會是由全面享有其權利的全體基本會員組成。
2. 對所有未包括在本會其餘架構特定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負責作決議,特別是:
(1)訂定本會之方針;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各架構據位人;
(3)修改本會章程和通過本會各項內部規章;
(4)通過本會之預算、理事會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5)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6)科處暫停會籍或除名之處分;
(7)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8)解散本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大會主席團領導。
第十七條——1. 就本會各架構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2. 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3. 會員大會必須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九條——1. 如最少有半數基本會員出席,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2. 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投票權必須由會員親自到會員大會行使,不容許以任何代表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九人,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職務,一人擔任秘書,另一人任財政。
2.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理事長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3. 倘不足法定人數出席,則按本章程第十三條第3款規定之辦法補足必需之人數,以達至過半數。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 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 促使執行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 接納新會員或將會員除名;
5. 訂定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金額;
6. 建議名譽會員之提名;
7. 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 租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 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10. 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三條——1.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 秘書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理事長授權下代表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3. 對外文件由理事長簽署,理事長得委任理事會一名理事代其簽署普通文件。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長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出投票。
2.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有權限對理事會之報告及帳目編寫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1. 理事會負責為每個項目組織體育小組;
2. 每個小組成員由理事會指派會員出任,成員人數為單數,因工作需要,可要求會員或非會員給與協助;
3. 小組須由一名正職主任或候補者領導;
4. 各小組擁有廣泛的主動權及執行權,按理事會通過的章程運作;
5. 理事可要求小組在執行計劃前,先將計劃交由其認同;
6. 各小組擁有獲理事會通過的預算。
第二十八條——1. 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所定義務之會員受以下處分:
(1)譴責;
(2)警告;
(3)中止會籍不超過一年;
(4)取消會員資格。
2. 第(1)及第(2)款之處分由理事會科處。
3. 第(3)及第(4)款之處分經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科處。
4. 會員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收益來源包括:
1.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會費;
2. 參加體育比賽的報名費;
3. 任何由會方財產或設施處獲得的租金或利益;
4. 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任何其他利益。
第三十條——如須解散,本會擁有的資產將按大會的決議,贈予本地區的社會福利機構。
第三十一條——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可選出多位名譽會長。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文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定名為“關注澳門民生安全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ver Atenção Vida e Segurança das Pessoas de Macau”。
(二)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D,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本會的宗旨為: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關注澳門民生安全,發揚互助互愛精神;
(三)促進本澳居民生活安全意識。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澳門居民,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出席時有發言權及投票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可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並由理事長發出聘書。
(五)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任何有助本會會務之捐助。
(一)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本章程未能規範之事宜概依本澳現行《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點3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青少年科普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Youth Science Society”。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簾訪大馬路35號達豐大廈2樓B,透過理事會議決,該會址可以遷移。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把國內及國外各種先進、優秀和成功的不同類型科普項目引進澳門,使中、小學生能有發揮表現及展示的平台,培養學生對科普學習的興趣、提高學生的科普素質、動手能力及創作力,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拔未來傑出的科普人才,培養出更多的優秀的科普精英回饋社會。
本會主要職能:
1. 把國內及國外各種先進、優秀和成功的不同類型科普項目引進澳門。
2. 舉辦各種類型的科普培訓班及相關的講座。
3. 參加相關的展示活動及比賽,把澳門學生的科普成果打入國際化。
4. 推動一切能提升澳門國際形象的各類型科普活動。
5. 參與和境內外各有關團體之合作交流。
6. 引進國內外先進而富有特色的科普成果於澳門以會展的科普節的形式作展覽。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對各類型科普活動有興趣之社會各界人士、中、小學教師及就讀本澳的所有學生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享有代表本會外出參與各項比賽和社會活動的權利;
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應有維護本會名譽,促進本會的發展和進步的義務;
遵守本會的章程、規定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會員如有觸犯下列行為者,得由監事會提交理事會確認,終止其會員資格:
1.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三個月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銷除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銷除該會員的資格;
4. 未經本會同意下,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5. 觸犯刑事案件而被判刑者。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各機關的據位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由單數組成,均由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他們組成大會主席團及負責主持會議。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容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解散本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七名,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三)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八)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等;
(九)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副理事長簽署即可。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最少五名,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世界華人律師聯合會”。
二、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A.團結、聯繫世界華人律師、培養創新人才、促進學術合作、促進與海內外業界的交流、聯誼和合作,以共同推動律師事業的發展為宗旨。B.舉辦相關活動,推行培訓項目、觀摩與交流活動,促進世界各地華人律師的資源整合與業務交流。
三、會址: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天居第3座11樓D室,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四、本會會員:A.支持和認同本會之宗旨,遵守本會會章者,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B.會員之資格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C.會員之權利義務:1.有選舉及被選舉權。2.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3.有享受本會會員應享有福利之權利。4.入會自由,退會自由。5.準時繳交會費。
五、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六、會員大會權限包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七、會員大會: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B.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議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C.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理事會:A.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B.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C.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D.理事會可聘請社會適當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九、理事會成員職責:A.理事長: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C.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D.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E.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十、監事會: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十一、監事會職責:A.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B.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提供意見。
十二、經費及運作:A.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會籌集及向政府申請。B.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C.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作經費。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老子國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Cultural Traditional Chinesa de Lao Zi”,英文名稱為“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al Society of Lao Zi”。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的老子國學文化愛好人員開展文化公益活動,提升市民對國學文化的認知和公民的道德意識,促進社會的進步與和諧。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柏林街180號星海豪庭地下E室。
第四條——任何從事中華老子國學文化研究和愛好的人員,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四)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時,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二)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視之為第二次召集,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選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理事會由五人或五人以上人員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外所有事務和任何責任的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四)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五)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人員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監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提交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的意見書給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以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二)督導推展會務。
第二十條——執行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推展處理會務;
(二)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第二十一條——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執行會長代理。會長、執行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二十二條——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二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實施。
第二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實施。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映像工房”,葡文為“Atelier de Imagem”,英文為“Image Workshop”。
第二條——宗旨
“映像工房”為非牟利民間文化藝術團體,透過錄像紀錄澳門傳統文化,小城風光以及逐漸被社會淘汰或遺忘的軼事。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坊一號宏泰工業大廈二期2-D。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年滿18歲本澳居民,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協助籌集會務經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名稱:澳門學習評估協會;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Learning Assessment of Macau;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prendizagem Avaliação de Macau。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4號—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3樓I、J座;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它地點。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旨於協助提升澳門對學習評估的認識和提高學習評估的力,推動本會會員的自身發展,以及服務社會。
凡從事與學習評估或教育相關的研究、管理、技術及專業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1. 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享有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批評之權利。
3. 可享有檢閱本會之賬簿,會員名冊及本會登記章程之權利(但必須向理事會提出合理的申請,經理事會三分二理事同意,理事會會為申請人安排適合時間查閱)。
4. 可享有參與及制定本會各活動的權利。
1. 遵守本會章程及維護本會宗旨。
2. 繳納本會規定之會費。
3.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被警告或開除會籍。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
1. 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及監事,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
2. 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提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全體社員四之三之贊同票。
5.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三分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6. 在第一次召集的會議,須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但在隨後一小時召集的第二次會議,只須按出席會員人數議決。
1. 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由五人組成,設有理事長一名,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2. 理事會成員須年滿十八歲。
3. 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1.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成員須年滿十八歲。
3. 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1.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非現任理、監事會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通過,聘請為名譽會長。
2.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澳門及外地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學術顧問和法律顧問。
3. 上述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1. 本會財政來源於會費,活動收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 本會之公款必須由當屆的財務長及理事長或會長二人聯署才可合法提取;
3. 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另定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在解散後本會所有資產會捐給其他之慈善機構。
1. 會員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2.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依本澳現行《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律之規定處理。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焰保齡球會”,中文簡稱為“焰”,英文名稱為“Fire Bowling Club”,英文簡稱為“F.B.C”,葡文名稱為“Clube de Bowling de Fogo”。會址設於澳門德香里5號高運樓3樓。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保齡球運動及致力提高本地保齡球運動員之水平。
第三條——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四條——凡加入焰保齡球會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而退休、自動離職,經會方開除或經本會討論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均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項職位;
3. 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4. 享受本會給予之各種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以及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參與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接受及切實履行被委派之職務。
第七條——本會之領導機構如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召集及決議:
1.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持,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及秘書1人。
2.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議並享有全部會員權利之會員絕大多數同意取決,但法律規定需要更多票數之情況則除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a)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集。
b)由理事會召集或由最少5人提出要求,得舉行會員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秘書1人、財政2人及理事若干人,全部人數不多於51人,且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理事會有以下權力:
1. 由理事長代表本會;
2. 負責本會會務,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及監事1人。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第十二條——本會各領導機構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宜興商會;
葡文名:Associação dos Comércio Yi Xing, em Macau;
英文名:Association of Yi Xing Commerce, Macao。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蕯街300號濠景花園24座2樓E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組織發展企業,建立企業之間相互友誼關係為目的,搭建企業間交流的平臺,以促進宜興與澳門的商業往來為宗旨。
第三條——所有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申請加入本會時,需填寫登記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a)享有本會機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可參加本會機構會議;
c)可參加本會的其他組織活動;
d)享有給予會員的所有福利待遇。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及機構的決議;
b)為完成本會的目標和提高本會名譽作出努力;
c)交納註冊金和會費。
第七條——一、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處:
a)警告;
b)暫停會員資格;
c)除名。
二、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之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本會權利及義務的會員組成,大會定期召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以便對上一年度報告,理事會帳目及監事會的意見進行評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或秘書若干人;(可根據需要增設常務副會長)。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召開理事、監事聯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授予榮譽會長。
第十條——當理事會,監事會半數以上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為合法目的要求進行召集時,會員大會應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一般決議應以絕對多數票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責權:
a)選出和解任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批准註冊金和會費之金額;
c)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生效;
d)確定本會行為准則,並決定所有本會活動組織事務;
e)評估並通過理事會年度報告和監事會建議;
f)本會之解散,須獲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贊同票視為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可兼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有:總務部; 財務部;協調部;聯絡部;婦女部;各部設正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
第十五條——理事會決議由多數通過,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投決定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並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責權:
a)執行委員大會決議;
b)吸納和免除會員;
c)確保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會務之規則;
d)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e)在各項正式和特別活動中代表本會;
f)接受各種捐贈,遺贈和援助。
第十八條——監事會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可兼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權責:
a)監督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
b)定期檢查本會帳目和帳簿;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和帳目編制年度報告;
d)召集大會的非例行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收益來自註冊資金,會員會費和他人捐贈,遺贈或援助。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創會會長; 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會長卸任後授予榮譽會長。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紀念日:每年十月二日為本商會紀念日。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創建聯盟會”,葡文名稱為“Aliança Chong Kin”。
第二條——會扯
澳門筷子基和樂一街宏泰工業大廈4樓D。
第三條——宗旨
聯繫和團結澳門建造行業內的中小企,推動僱員改善在行業內的教育、提升素質、技術培訓、提升工人的專業水平及安全知識,保障本地工人就業機會,公司事務的發展,積極維護本會屬下會員應有的權益。同時為行業內的僱員爭取合理的福利,保障基層員工的最低工資和待遇。為行業內不同工種的會員作溝通橋樑,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繫。
同時,本會將廣泛參與社會和地區的公益慈善等活動,宣揚愛澳、愛國的精神,團結工人,共建和諧社區,促進澳門特區繁榮發展。努力為工人辦實事、謀福祉。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社團會員:凡認同本會章程或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社團,均可提出申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并交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周歲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民,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并交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文教、康體等活動之權利;
4)會員可享用本會提供各項設施和福利服務。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致力推動會務的發展及維護本會的聲譽;
3)介紹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民入會;
4)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身份之喪失
1)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提前30天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2)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及終止會籍等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3)普通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福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可繼績享受。
第八條——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退任理事、監事及會員為永久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每年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批准及修改章程和內部規章;
2)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七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壹名,理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兩個月得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監事兩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4)監察活動並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之會費;
2)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3)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收益;
4)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七條——附則
1)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法人、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3)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第十八條——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區政府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定名為“昶藝團”,中文簡稱為“昶”,英文名稱為“Eternal Light Art Troupe”,葡文名稱為“Grupo Arte de Luz Eterna”。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富德花園4C。會址可經理事會議決後作更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澳門表演藝術、提昇表演者的藝術素質與技巧,及推廣原創文化為首要宗旨;尤其透過舉辦不同形式表演及活動,培養澳門居民對表演藝術的興趣和提昇文化修養及心理素質;此外,還藉著凝聚本澳的新、舊或有意參與表演藝術的人士以交流平臺形式提供實踐躍進的機會。
凡經本會理事會錄取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者或為本會作出貢獻者為名譽會員。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會授與之其他優惠;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章程及本會的內部規章;
四、會員有義務按時繳納會費和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五、發展及維護本會之名譽;
六、會員凡不遵守上述義務,則可被理事會議決除名。
本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兼任、而大會秘書則由任何一位理事兼任。
二、會員大會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召開會議,每年需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會務和行政及財政事務,並得每年至少舉行例會一次。
三、理事會有權擬訂第四條所指的內部規章及會費金額。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並得每年至少舉行例會一次。
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章程之修改權或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本會之收入來自會費,入會費、津貼、贈與及其他額外收入。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點3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社區義工聯合總會”,中文簡稱“社區義工總會”;葡文名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os Voluntários da Comunidade de Macau”;英文名為“United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Community Volunteers”。
第二條——本會由澳門(包括路環、氹仔)之社區義工組織和社區義工組成。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服務團體,宗旨是堅持愛國愛澳,團結社區義工,發展義工服務,開展社區工作,推進和諧社區建設。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3-165號合和工業大廈二樓 (如有需要經理事會同意可作搬遷)。
第五條——屬會會員
凡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之社區義工團體,贊同本會章程,由本會屬會會員介紹,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屬會會員。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甲)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之權和接受本會的資助之權。
(乙)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推動發展社區義務工作;
(3)參與本會會務及促進本會會員間的互助友好合作;
(4)積極鼓勵屬下義工參加本會工作和社區義務工作;
(5)繳納會費。
(丙)失效、撤銷
(1)無繳交會費;
(2)違背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本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聯繫會員
凡澳門的社區義工組織,贊同本會會章,經屬會會員或本會兩名理、監事介紹,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皆可成為本會聯繫會員。聯繫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甲)權利
(1)有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權;
(2)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得以聯合作為兩個屬會會員單位數推選代表加入理、監事會之權;
(4)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之權。
(乙)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擁護本會決議;
(2)支持和參與社區義務工作;
(3)推動義工參加社區義務工作;
(4)繳納會費。
(丙)失效、撤銷
(1)無繳交會費;
(2)違背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本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章程,由本會兩名理監事介紹,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甲)權利
(1)有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權;
(2)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有按本章規定推選代表加入理、監事會之權;
(4)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之權。
(乙)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擁護本會決議;
(2)支持和參與社區義務工作;
(3)繳納會費。
(丙)失效、撤銷
(1) 無繳交會費;
(2) 違背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本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每一屬會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派二至五名代表,聯繫會員按兩個屬會單位推選代表,個人會員按總人數每百人兩名代表之比例但最多不超過按兩個屬會單位推選代表共同組成。會員代表任期3年,如有變更,可由該屬會具函本會更改。會員代表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4至8人,且必須為奇數,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3)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4)通過理、監事名單。
第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各屬會按其會員人數比例推派兩至三人,聯繫會員按兩個屬會單位推選,個人會員按總人數每百人推選一人但總數不得超過按兩個屬會單位人數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互選分工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必需為單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最多亦只能連任2次。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內如有出缺,不予補上。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4至8人及各部門負責人若干名,理事會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少於11人,且必須為奇數。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3)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4)為團體會員單位完善會務、開展工作提供幫助和服務;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組織籌募經費;
(7)依章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
(1)得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
(2)得聘請資深義務工作者為本會榮譽會長或顧問;
(3)得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處理有關事宜;
(4)得聘用有職級之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之常設機構,由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總人數三分一,且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產生。常務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內如有出缺,由理事會補選產生。
第十四條——監事會成員為本會監察機構,由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互選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2至4人及監事若干人,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成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監事決議,按情況給予警告、記過撤職等相應之處理,並報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得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定明之處,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有關法例99年8月3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規定辦理。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9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夏佛教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遵守本章程及澳門適用法律規範,維護澳門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興辦佛教事業,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倡導人間佛教思想,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大馬路113A號華寶商業中心4樓。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5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Empresários HengQin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橫琴企業家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mpresários HengQin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HengQin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橫琴兩地在工商業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創造商機、互惠互利,為澳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關閘馬路121號地下。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Novembro de 2013.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24 de Outubro de 2013,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中華(澳門)模特兒協會
葡文:Chong Wa (Macau) Associação de Modelos
英文:Chong Wa (Macau) Model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山水園斜巷16號A,興泰樓地下F舖,理事會可根據情況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模特兒業的專業性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宗旨是:
1. 貫徹「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配合特區政府多元發展方針,加強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團結業界專才,發揮橋樑作用,為澳門模特兒業走向國際舞臺。建立專業訊息和經驗的分享平臺。促進澳門與內地及海外業界的交流,加強與有關機構的合作。
2.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多數會員的意見及訴求。發揮行業與政府間溝通的橋樑作用。配合政府、服務企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 配合政府對澳門模特兒工作者進行專業培訓,開展本行業的相關活動,為會員服務。
4. 在條件成熟時,制訂在澳門業界的評估體系與資格認定。同時制訂本會會員職業道德守則。
5. 宣傳推廣澳門及澳門模特兒業,開展澳門與國際之間的交流,以及為此目的以主辦、協辦或承辦等方式於澳門及海內外舉辦或管理專業及國際性模特兒大型時裝表演及大賽等演出會、及各類型活動,出版刊物並於本澳及海內外各主要媒體及網站推廣澳門。
6. 指導和幫助業界改善及提高人員素質,建立人才評估平臺。
第四條——凡是在本澳從事模特兒行業;模特兒演出或培訓等相關行業、個人或相關機構的從業人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或協助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1. 本會會員有權退會,但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各會員及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2. 會員分為會員和境外會員:
a. 會員: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模特兒業及其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b. 境外會員:凡持有境外地區政府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模特兒業及其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境外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 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4. 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主席)一名,副會長(副主席)、秘書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届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三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出示同年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期限的非牟利團體。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
1. 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
2. 設立基金,基金及利息;
3. 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助;
4. 政府資助;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成員紀律、財務運作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由理事會制定,且必須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修改章程之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至於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亦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Dezembro de 2013.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22 de Novembro de 2013,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4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3-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adopta a denominação «LIN SIN — ASSOCIAÇÃO CULTURAL» em chinês “LIN SIN — 連線文化協會”, e em inglês «LIN SIN — CULTURAL ASSOCIATION», e tem a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Xangai, n.º 21E, Ed. I Tou Kok, 9.º andar «A».
A associação tem como fins:
1. Apoiar ideias, iniciativas e projectos na área da cultura e das indústrias criativas.
2. Promover o desenvolvimento de qualquer actividade que contribua para o fortalecimento dos valores do entendimento, da tolerância cultural e da coesão social.
3. Desenvolver qualquer acção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relacionada com o seu objecto.
4. Prestar assistência ou estabelecer parcerias com qualquer actividade e/ou organização que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encoraje, desenvolva ou promova o seu objecto.
5. Lançar, apoiar e promover projectos de âmbito local, nacional e internacional relacionados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com o seu objecto, incluindo mas não limitado à organização de eventos, exposições, publicações e criação de conteúdos digitais.
6. Promover a publicação e a disseminação de textos, imagens, sons e outros suportes mediáticos que estejam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ligados à realização do seu objecto.
7. Promover o desenvolvimento, organização e implementação de qualquer actividade que contribua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para a realização do seu objecto.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esignadamente:
a) a jóia inicial paga pelos sócios;
b) o produto das quotizações fix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c) os rendimentos dos bens próprios da associação e as receitas das actividades sociais;
d) as liberalidades aceites pela associação;
e) os subsídi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1.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2. O mandato d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é de 3 anos, renováveis.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2. 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e a forma do seu funcionamento são os estabelecidos no Código Civil.
3.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competindo-lhe dirigir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e lavrar as respectivas actas.
1. A Direcção, eleita em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associados, até ao máximo de 5.
2. À Direcção compete a gerência social, administrativa e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e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3.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com a assinatura de 2 membros de Direcção.
1. O Conselho Fiscal, eleito em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o por 3 associados, sendo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2. Ao Conselho Fiscal compete fiscalizar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e financeiros da direcção, fiscalizar as suas contas e relatórios, e dar parecer sobre os actos que impliquem aumento das despesas ou diminuição das receitas.
As condições de admissão e exclusão dos associados, suas categorias, direitos e obrigações, constarão de regulamento a aprovar pela assembleia geral.
Extinta a associação, o destino dos bens que integrarem o património social, que não estejam afectados a fim determinado e que não lhe tenham sido doados ou deixados com algum encargo, será objecto de deliberação dos associados.
Um. Até à eleição da Direcção a gestão d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fica a cargo de uma comissão instaladora composta pelos sócios fundadores.
Dois. A Comissão Instaladora obriga-se com a assinatura de dois dos seus membr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Novembro de 2013.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際紅木傢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Mahogany Furniture Association”,住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號–225號南光大廈8樓D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并將在世界多個地區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