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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8-0經濟分類04-01-05-00-66,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旅遊發展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再分配;
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17/2012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將追加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8-0經濟分類04-01-05-00-66,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旅遊發展委員會”,金額為$1,100,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萬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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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1,100,000.00 |
02-01-00-00 |
耐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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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01-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 1,100,000.00 |
總開支 |
$ 1,100,000.00 |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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