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5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3

刊登日期:

2013.12.4

版數:

1912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附加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附加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5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3

    刊登日期:

    2013.12.4

    版數:

    1912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附加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9/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附加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6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3

    刊登日期:

    2013.12.4

    版數:

    19121-1912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文物景點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白蟻防治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力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文物景點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白蟻防治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6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3

    刊登日期:

    2013.12.4

    版數:

    19122

    • 將若平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作為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提供兩個月延續性救生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浪濤行”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提供兩個月延續性救生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6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3

    刊登日期:

    2013.12.4

    版數:

    1912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文物景點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渠道疏通服務公證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洪記裝修”簽訂為文物景點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渠道疏通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6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3

    刊登日期:

    2013.12.4

    版數:

    1912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消防逃生出入口進行修繕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豪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消防逃生出入口進行修繕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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