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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鍾聖心,及候補成員林雪梅;
(二)正選成員——老柏生,及候補成員黃懿蓮;
(三)正選成員——郭小麗,及候補成員黃健武;
(四)正選成員——惠程勇,及候補成員丘曼玲。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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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十六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文濤擔任政府駐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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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四十四條(二)項,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擔任政府駐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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