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黃丹妮 |
77.6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正選委員: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宏信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淑華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梁文傑 |
81.1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正選委員:法務局一等技術員 鄧菀蕾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淑華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資訊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李莉菁 |
81.3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慧卿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法務局一等技術員 鄧菀蕾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翁明慧 |
85.19 |
2.º |
黃月媚 |
81.4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黃明鋒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淑華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何國基 |
80.50 |
2.º |
梁婉瑩 |
78.8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輔導員 徐秀嫻
海事及水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兆蓮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徐秀嫻 |
85.56 |
2.º |
張少清 |
85.00 |
3.º |
伍美芳 |
83.56 |
4.º |
危行 |
82.94 |
5.º |
蔡振邦 |
82.81 |
6.º |
何華隆 |
81.9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潔儀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房屋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森聯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Paulo José da Silva |
84.0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正選委員:勞工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林寶珠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輔導員 徐秀嫻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黃亞麗 |
82.00 |
2.º |
容國基 |
79.4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正選委員:財政局二等技術員 陳愷婷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輔導員 徐秀嫻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七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何葦瑩 |
79.56 |
2.º |
馮惠珺 |
79.06 |
3.º |
黃天東 |
78.50 |
4.º |
梅松林 |
78.50 |
5.º |
黃嘉麗 |
78.50 |
6.º |
馮卓輝 |
78.38 |
7.º |
黃善儀 |
78.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首席高級技術員 謝佩雯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輔導員 徐秀嫻
身份證明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程玉茹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開考的公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服務人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期限為十天,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按照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規定,茲告知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2811,Fernandes, António dos Anjos,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轉為退休狀況,並於同日終止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廳長之職務。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並於本部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郭群珍 |
83.2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嘉華
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配芝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李世和 |
82.1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房屋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梓良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四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梁家輝 |
85.31 |
2.º |
吳慕繁 |
83.50 |
3.º |
顧家駒 |
83.13 |
4.º |
何潔冰 |
82.8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社會工作局二等技術員 譚婉玲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三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古慧思 |
80.13 |
2.º |
孫振寧 |
79.44 |
3.º |
冼文浩 |
78.1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燃料安全委員會一等技術員 岑嘉欣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兩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林海濱 |
83.75 |
2.º |
Mirandolinda Gloria Sales Crestejo Xu |
79.6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身份證明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程玉茹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按照檢察長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現謹作出通告,正式展開分配任用程序,以填補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六缺,具體安排如下:
1. 分配任用準則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分配任用先後次序按第三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之典試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核准通過之備聘人員更新名單所列名次為之。
2. 申請方法、期間及地點
自本通告公佈之翌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內的辦公時間,可親身前往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索取「入職申請書」,而有意進入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合格學員請帶同已填妥之「入職申請書」及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於上述期限辦公時間內親身交回上述地點。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新聞局以散位合同招聘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分 |
|
1.º |
張炎松 |
76.62 |
2.º |
駱耀高 |
69.90 |
3.º |
柯啓業 |
68.75 |
4.º |
朱樹 |
66.30 |
5.º |
陳雙火 |
65.83 |
6.º |
黃文欽 |
65.08 |
7.º |
謝家榮 |
61.05 |
8.º |
馮泰昌 |
56.2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9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除名: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4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但不得以對其餘投考人的優劣判斷作為上訴依據。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文富
委員:謝惠玲
Aureliano Bruno dos Santos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新聞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新聞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分 |
|
1.º |
李煒誠 |
75.88 |
2.º |
張健華 |
74.95 |
3.º |
陳志豪 |
70.20 |
4.º |
余敏伶 |
68.13 |
5.º |
黃康寧 |
65.02 |
6.º |
蕭文信 |
64.67 |
7.º |
高嘉恆 |
64.17 |
8.º |
楊智猛 |
63.55 |
9.º |
謝偉鴻 |
61.47 |
10.º |
賀文靖 |
60.22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30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除名之投考人: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39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最後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新聞局
主席:處長 黃寶孝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紹權
首席高級技術員 龍漢琦
為填補新聞局人員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gc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新聞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葡文社會傳播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新聞專業或社會傳播專業的高等課程或同類課程。
3. 投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或委託他人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行政財政處遞交。倘屬代交情況,代交人士需在報名時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同時,代交投考文件時須遞交投考人所填妥和簽署的《投考報名表》及所需報考文件。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4 上指專用印件可到印務局購買或從該局網頁下載。
4. 公佈名單
4.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於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確定名單內列明進行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2 知識考試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於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名單內列明進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而首6個月以散位方式訂立試用期。
7. 職務內容
二等技術員(葡文社會傳播範疇)需負責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葡文社會傳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8. 甄選方式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上述a)及b)項之甄選方式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為時3小時,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之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考試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2/1999號法律通過之《政府組織綱要法》;
5)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之《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6)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
7)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
8)第11/91/M號訓令附件——《出版登記規章》;
9)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3/99/M號法令修改、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訂定視聽廣播業務之法律制度事宜》;
10)第14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定期刊物的補助制度》;
11)專業知識:
11.1)撰寫及編輯葡文新聞稿和新聞圖片說明;
11.2)新聞知識。
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出版處處長 區鑑華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珮珊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Fernando Eurico Sales Lopes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Maria Isabel Dias Calado André Bandeira
顧問翻譯員 Maria Conceição Clara dos Santos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新聞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英文新聞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社會傳播專業、新聞專業、國際新聞專業的高等課程或同類課程。
3. 投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或委託他人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行政財政處遞交。倘屬代交情況,代交人士需在報名時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同時,代交投考文件時須遞交投考人所填妥和簽署的《投考報名表》及所需報考文件。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4 上指專用印件可到印務局購買或從該局網頁下載。
4. 公佈名單
4.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於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確定名單內列明進行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2 知識考試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於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名單內列明進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而首6個月以散位方式訂立試用期。
7. 職務內容
二等技術員(英文新聞範疇)需負責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英文新聞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8. 甄選方式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上述a)及b)項之甄選方式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為時三小時,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之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考試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2/1999號法律通過之《政府組織綱要法》;
5)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之《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6)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
7)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
8)第11/91/M號訓令附件——《出版登記規章》;
9)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3/99/M號法令修改、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訂定視聽廣播業務之法律制度事宜》;
10)第14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定期刊物的補助制度》;
11)專業知識:
11.1)撰寫及編輯英文新聞稿及新聞圖片說明;
11.2)英文新聞詞匯、國際組織及國際公約名稱;
11.3)新聞及公關知識。
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新聞廳廳長 黃樂宜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秀玉
首席高級技術員 楊寶琴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馬俊業
首席技術員 謝永平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政策研究室人員編制外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及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因沒有合資格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政策研究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為政策研究室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氹仔體育路185–195號五樓政策研究室告示板,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高級技術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為填補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服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相關開考通告張貼於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秘書長 呂紅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錦研 |
81.44 |
2.º |
鄧少芳 |
75.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邱寶娟
委員:李麗施
馮禮諾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李悅明 |
84.38 |
a) |
2.º |
黃錦全 |
84.38 |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王頴中
委員:林婷婷
陳淑貞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梁堅霞 |
87.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Yolanda Lau Chan
委員:丘靜
何紫琪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會議議決取消望德聖母灣巷(Travessa da Baía de Nossa Senhora de Esperança),編號為90164及重新界定望德聖母灣街,有關資料如下:
90163 望德聖母灣街,葡文為Rua da Baía de Nossa Senhora de Esperança
嘉模堂區
由望德聖母灣大馬路起至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部隊保留土地旁,靠近嘉模巷止。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特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之公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濟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戴天來 |
82.50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詩思
正選委員: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有信
候補委員:財政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寶珊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蘇若瑟 |
84.3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詠欣
特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楊才煒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何嘉業 |
76.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統計暨普查局特級統計技術員 鄭英遺
委員:統計暨普查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錦添
房屋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治成
統計暨普查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統計資料推廣範疇)兩缺,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其開考通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布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中文姓名 |
成績 |
1.º |
孫翼鳴 |
67.3 |
2.º |
陳凱健 |
65.5 |
3.º |
洪佳文 |
64.4 |
4.º |
吳加偉 |
64.1 |
5.º |
戴博睿 |
62.0 |
6.º |
蘇杏敏 |
58.4 |
7.º |
霍怡寶 |
57.6 |
8.º |
黎美婷 |
54.2 |
9.º |
陳玉霞 |
52.9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之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26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2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
因知識考試不合格被淘汰之投考人:41名;
因專業面試成績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9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鄭麗湘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展文
首席高級技術員 蔡嘉儀
統計暨普查局為招聘編制外合同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34/2003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將下列一般權限授予廳長及行政財政處處長:
(一)簽署回應有關資訊請求的文書,只要該等請求不涉及本局的承諾及負擔即可,但機密文件除外;
(二)簽署其他與其附屬單位日常運作有關之文書;
(三)根據現行法規,按照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年假、應請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遲享受、批准合理缺勤,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對其附屬單位人員不規則記時之解釋作決定;
(五)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因超時工作而獲扣除正常辦公時間之補償;
(六)批准其附屬單位常用物料的申請;
(七)管理及確認被分配至其附屬單位之車輛,並將行車使用更新紀錄表每月交予行政財政處。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
三、對於行使本批示所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門幣 |
||||
資產帳戶 |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166,909,734,757.60 |
其他負債 |
144,335,371.40 |
|
銀行結存 |
80,622,987,000.19 |
|||
債券 |
86,284,492,312.92 |
財政儲備資本 |
168,073,684,349.89 |
|
其他投資 |
2,255,444.49 |
基本儲備 |
111,920,682,150.00 |
|
超額儲備 |
52,064,303,453.74 |
|||
其他資產 |
1,308,284,963.96 |
本期盈餘 |
4,088,698,746.15 |
|
總計 |
168,218,019,721.29 |
總計 |
168,218,019,721.29 |
|
財務暨人事處 |
行政委員會 |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梁圳域 |
71.75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鄧慶堅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盛開
燃料安全委員會一等技術員 岑嘉欣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七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碧君 |
82.17 |
2.º |
徐寶清 |
82.17 |
3.º |
陳鳳儀 |
77.42 |
4.º |
譚月娥 |
76.92 |
5.º |
黎建子 |
75.83 |
6.º |
伍愷峰 |
73.58 |
7.º |
江思敏 |
72.25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技術員 陳毅豐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局一等技術員 霍慧玲
候補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技術員 吳斌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黃詠駒 |
85.06 |
2.º |
楊旺玲 |
82.69 |
3.º |
周家樂 |
81.8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李敏恩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高美珊
旅遊學院特級技術員 黃炎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李栩陽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馮高泉
財政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鍵璋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四缺,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茲公佈確定名單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更正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顏穎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燦明
一等技術員 李煥江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駕駛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長 譚明達
委員:副消防區長 劉永燊
特級技術輔導員 蔡永安
就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範疇)二十缺,現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
主席:二等技術員 呂嘉雯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陸瑞儀
首席技術輔導員 韋家媛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黃家強
特級技術員 劉德強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莫詩琪 |
73.36 |
2.º |
李志韜 |
70.70 |
3.º |
陸麗媚 |
70.26 |
4.º |
楊麗萍 |
69.2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楊春麗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日豪
特級技術員(財政局) 李結雯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兩缺。
2)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經濟及財務研究分析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被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兩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口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兩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二十二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郭啓良 |
88.35 |
2.º |
吳華新 |
88.21 |
3.º |
莊仕海 |
87.48 |
4.º |
楊小莉 |
87.31 |
5.º |
陳嘉賢 |
86.70 |
6.º |
林梅清 |
86.48 |
7.º |
張棟練 |
85.94 |
8.º |
何玉梅 |
85.82 |
9.º |
梁勛 |
84.50 |
10.º |
馮慧婷 |
82.97 |
11.º |
譚絢麗 |
82.29 |
12.º |
陳惠敏 |
82.20 |
13.º |
趙葉歡 |
82.19 |
14.º |
劉偉業 |
81.86 |
15.º |
黃麗梅 |
80.71 |
16.º |
何穎芝 |
79.63 |
17.º |
梁耀光 |
78.70 |
18.º |
黃志明 |
78.26 |
19.º |
林愛蓮 |
77.90 |
20.º |
李棣華 |
75.80 |
21.º |
譚麗容 |
73.71 |
22.º |
楊麗霞 |
73.0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醫生 柯慶建
正選委員:主治醫生 梁亦好
主治醫生 龔斌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錄取四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兩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實習人員名額被錄取後屆滿。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對病人、個人及特定群體的營養評估方面進行研究及應用營養知識,以制訂營養及飲食治療計劃和對膳食供應、製作及衛生進行監督及管理,推動社區及個人建立健康飲食習慣的健康促進工作,從而預防疾病,以及發展尤其是食品的生物化學分析、研究及營養評估的研究工作。
4.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二)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三)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四)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五)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報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規定,具備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所要求的營養範疇學士學位學歷。
7. 投考辦法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遞交至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及
d)相關工作經驗及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投考人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及
e)相關工作經驗及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 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錄取進入實習的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將以為時三小時的筆試進行),具淘汰性質;
b)專業面試;
c)履歷分析。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a)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 50%;
b)專業面試 = 30%;
c)履歷分析 = 20%。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10.3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11.1 法規知識
a)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局組織架構》;
b)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
c)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d)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e)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f)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
g)第55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一般食品添加劑的特定名稱及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性質而定的功能及其子功能分類表;
h)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訂定供應予消費者之熟食產品標簽所應該遵守之條件;
i)第56/94/M號法令──修改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規範有關供應消費者之各類食品標籤之程序;
j)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
11.2 專門知識
a)食物及營養科學;
b)個人及群體膳食營養評估及要求;
c)特定疾病及條件的膳食管理;
d)食品衛生管理。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規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2. 名單公佈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進入實習
通過各甄選方法取得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並按照最後成績的順序錄取排名前4名合格投考人進行實習。
14. 實習制度
實習按照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19/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進行。
14.1 期間
實習為期一年。
14.2 是次實習主要目的是讓實習人員將所獲得的知識應用到實踐中,以便在實際工作環境中,學習瞭解擬要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以及與每一工作崗位相關的具體特性。
14.3 進行實習的制度及薪俸
實習人員按照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實習:
a)如不屬公務員,應按散位合同制度進行實習,而報酬為進入職程中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20點,即440點;
b)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14.4 實習大綱及評核
實習大綱、評核制度、最後評核、其他條件和運作規則等載於由衛生局局長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19/SS/2011號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內,並由衛生局局長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15/SS/2012號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範疇)實習人員培訓計劃》更新補充。投考人可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查閱有關規章。
14.5 有關實習成績自實習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15. 實習人員排名
實習結束後,實習人員按成績高低排列於成績名單內,該名單須由行政長官批示認可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可根據為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定的規則,針對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16.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
16.1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按照成績名單次序為之,排名首2名的合格實習人員將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為衛生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
16.2 未獲任用的實習人員將因應情況被解除散位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17.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周淑儀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Alves, Manuel Filipe do Amaral
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伍祝平
候補委員:醫院行政廳廳長 Do Rosário, Anabela Luiza
住院服務處處長 蘇健齡
1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8.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8.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化局為填補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以供查閱。
1. 編制內人員: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3.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為旅遊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為旅遊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黃劍雄 |
80.94 |
2.º |
李綺琳 |
79.6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員 蘇志群
正選委員:處長 鄧詠詩
特級統計技術員(行政公職局指定) 蔡綺梅
本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心理或輔導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供查閱,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韓衛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協調員) 胡綺梅
二等高級技術員 葉詠沁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批示,體育發展局現為本局轄下氹仔區下列體育設施的供電系統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期間的保養維護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場館名稱 | |
1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 |
2 |
澳門科技大學足球/田徑運動場 |
3 |
運動培訓中心 |
4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 |
5 |
嘉模泳池 |
6 |
運動醫學中心 |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發展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56,000.00(澳門幣伍萬陸仟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發展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行政財政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會議室進行。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批示,體育發展局現為本局轄下路氹區下列體育設施的供電系統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期間的保養維護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場館名稱 | |
1 |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 |
2 |
國際射擊中心 |
3 |
保齡球中心 |
4 |
網球學校 |
5 |
竹灣水上活動中心 |
6 |
黑沙水上活動中心 |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發展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76,000.00(澳門幣柒萬陸仟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發展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行政財政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會議室進行。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批示,體育發展局現為本局轄下澳門區下列體育設施的供電系統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期間的保養維護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場館名稱 | |
1 |
塔石體育館 |
2 |
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 |
3 |
得勝體育中心 |
4 |
巴坡沙體育中心 |
5 |
鮑思高體育中心 |
6 |
蓮峰體育中心 |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發展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發展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行政財政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會議室進行。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法學院設立中葡雙語授課的法學士學位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一、學位:法學士
二、課程結構:法學士學位課程的課程計劃由一組必修科目及一組選修科目組成,以中、葡雙語授課。倘若學生以中文為主,修讀的法律必修科目中至少40%必須以葡文完成;倘若學生以葡文為主,修讀的法律必修科目中至少40%必須以中文完成。選修科目須從澳門大學法學院預先提供的特定科目中選擇。學生須從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和/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中選擇選修科目,而這兩個科目表也是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士學位課程的課程計劃的組成部分。學生從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中最多可獲得二十五個學分,而從法律科選修科目中最多可獲得二十一個學分。
三、課程正常期限:五學年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總數:最少164學分及所有相關科目成績合格
五、授課語言:中文及葡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葡語 I |
必修 |
30 |
6-8 |
葡語 II |
" |
30 |
6-8 |
葡語 III |
" |
30 |
6-8 |
葡語 IV |
" |
30 |
6-8 |
學年總學分 |
24-32 |
||
第二學年 |
|||
葡語 V |
必修 |
8 |
6 |
法學緒論* |
" |
3 |
3 |
法制史* |
" |
3 |
3 |
民法總論 I* |
" |
3 |
3 |
民法總論 II* |
" |
3 |
3 |
憲法* |
" |
3 |
3 |
澳門基本法* |
必修 |
3 |
3 |
國際公法* |
" |
3 |
3 |
大學生活 |
" |
-- |
0 |
通識教育科目 |
" |
2-3 |
1-2 |
選自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9 |
9 |
學年總學分 |
37-38 |
||
第三學年 |
|||
債法 I* |
必修 |
3 |
3 |
債法 II* |
" |
3 |
3 |
勞動法* |
" |
3 |
3 |
行政法 I* |
" |
3 |
3 |
行政法 II* |
" |
3 |
3 |
親屬法* |
" |
3 |
3 |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
" |
3 |
3 |
經濟學 |
" |
3 |
3 |
選自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0 |
10 |
學年總學分 |
34 |
||
第四學年 |
|||
物權法* |
必修 |
3 |
3 |
商法 I* |
" |
3 |
3 |
商法 II* |
" |
3 |
3 |
刑法 I* |
" |
3 |
3 |
刑法 II* |
" |
3 |
3 |
行政法 III* |
" |
3 |
3 |
民事訴訟法 I* |
" |
3 |
3 |
選自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3 |
13 |
學年總學分 |
34 |
||
第五學年 |
|||
國際私法* |
必修 |
3 |
3 |
商法 III* |
" |
3 |
3 |
刑事訴訟法* |
" |
3 |
3 |
民事訴訟法 II* |
" |
3 |
3 |
民事訴訟法 III* |
" |
3 |
3 |
政治學 |
" |
3 |
3 |
法律分析及演辯技巧 |
" |
3 |
3 |
選自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表或法律科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4 |
14 |
學年總學分 |
35 |
||
總學分 |
164-173 |
*法律必修科目
^法律實踐科選修科目最多修讀學分為二十五個學分,而法律科選修科目最多修讀學分為二十一個學分。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二學年 |
||
法學緒論 |
1 |
1 |
民法總論 I |
2 |
2 |
民法總論 II |
2 |
2 |
憲法 |
1 |
1 |
澳門基本法 |
1 |
1 |
國際公法 |
1 |
1 |
第三學年 |
||
債法 I |
2 |
2 |
債法 II |
2 |
2 |
勞動法 |
1 |
1 |
行政法 I |
1 |
1 |
行政法 II |
1 |
1 |
親屬法 |
1 |
1 |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
1 |
1 |
第四學年 |
||
物權法 |
1 |
1 |
商法 I |
1 |
1 |
商法 II |
1 |
1 |
刑法 I |
2 |
2 |
刑法 II |
2 |
2 |
行政法 III |
1 |
1 |
民事訴訟法 I |
2 |
2 |
第五學年 |
||
國際私法 |
1 |
1 |
商法 III |
1 |
1 |
刑事訴訟法 |
1 |
1 |
民事訴訟法 II |
2 |
2 |
民事訴訟法 III |
1 |
1 |
最多修讀總學分 |
25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公共經濟 |
3 |
3 |
稅法 |
3 |
3 |
比較法系 |
3 |
3 |
環境法 |
3 |
3 |
登記和公證法 |
3 |
3 |
法醫學 |
3 |
3 |
犯罪各論 |
3 |
3 |
司法實務 |
3 |
3 |
中國法概論 |
3 |
3 |
葡國法概論 |
3 |
3 |
法律葡語 |
3 |
3 |
最多修讀總學分 |
21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旅遊學院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會展管理範疇)一缺,現公布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黃文軒 |
72.98 |
2.º |
李磊明 |
72.28 |
3.º |
馮嘉維 |
71.03 |
4.º |
陳雅雯 |
69.50 |
5.º |
麥潔欣 |
63.97 |
6.º |
蔡嘉韻 |
62.38 |
7.º |
粘為琪 |
60.95 |
8.º |
黃嘉寧 |
57.7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10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21名
因專業面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7名
c)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得分相同)第二款第一項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
主席: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 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
正選委員: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傅曉棠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黃惠婷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有關本學院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的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會計範疇)一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或可瀏覽本學院網頁(www.ift.edu.mo)。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布。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編制內兩缺及編制外合同壹缺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總部辦公大樓公告欄內,並上載於本基金網頁www.fss.gov.mo,以供查閱。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應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彌補缺失或證明符合要件,否則將被除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劉嘉欣 |
67.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技術助理 梁美彩
正選委員: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美鳳
行政公職局一等技術員 梁曼莊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Antonieta Anok Lagariça |
67.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技術助理 梁美彩
正選委員: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美鳳
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蔡淑紅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5樓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告示板,並公佈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gct.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旅遊發展委員會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及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高美士街431號旅遊活動中心2樓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處: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王美清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下列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只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而設,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的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一缺。
此外,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譚德明 |
68.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正選委員:民政總署一等技術員 Manuel Domingos Luis Pereira
海事及水務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談偉忠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八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一般範疇兩缺及資訊科技範疇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一般範疇: | ||
1.º |
劉蘭華 |
85.56 |
2.º |
梁曉梅 |
81.25 |
資訊科技範疇: |
|||
1.º |
李廣亮 |
81.94 |
|
2.º |
黃錦雄 |
78.1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八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安儀
正選委員:郵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英恆
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巧恩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五缺(一般範疇兩缺及資訊科技範疇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一般範疇: | ||
1.º |
郭曉晴 |
81.06 |
2.º |
陳偉菁 |
80.44 |
資訊科技範疇: | ||
1.º |
黃志佳 |
80.56 |
2.º |
李小曦 |
80.44 |
3.º |
杜偉雄 |
78.9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政局郵政處理及派遞科科長 梁敬賢
正選委員:郵政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玉賢
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陳馬龍
郵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劉螢慧 |
81.13 |
|
2.º |
王良忠 |
80.00 |
a) |
3.º |
黃學軍 |
80.00 |
a) |
4.º |
鄭玉賢 |
80.00 |
a)因職程年資較長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政局人事組組長 原慧姿
正選委員:郵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安儀
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光雄
郵政局為填補散位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區文浩 |
81.2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政局人事組組長 原慧姿
正選委員:郵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安儀
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光雄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Maria Helena Mota Vale da Conceição |
77.5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政局人事組組長 原慧姿
正選委員:郵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安儀
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光雄
為填補郵政局個人勞動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資訊科技範疇),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人員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填補郵政局人員下列空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1 .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缺。
2 . 散位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3 .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十二缺(一般範疇十缺及資訊科技範疇兩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新聞傳意範疇)二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五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甘俊傑 |
85.00 |
|
2.º |
莫文浩 |
84.88 |
a) |
3.º |
馮業盛 |
84.88 |
a) |
4.º |
羅家明 |
83.44 |
|
5.º |
廖志斌 |
81.25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美群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車輛查驗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五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洪振昌 |
85.00 |
2.º |
鄭榮基 |
83.75 |
3.º |
林旺 |
83.50 |
4.º |
伍定洲 |
83.31 |
5.º |
張振奇 |
82.7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鄺穎詩
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妙儀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車輛駕駛考試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劉勤遠 |
87.3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局一等技術員 李少芳
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妙儀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阮潔玲 |
81.3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唐漢文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錫杰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龔偉添 |
79.5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唐漢文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梁淑女
法務局一等技術員 鄧菀蕾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十八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黄靜賓 |
83.13 |
|
2.º |
老雅詩 |
82.38 |
|
3.º |
楊淑芬 |
82.06 |
|
4.º |
陳素怡 |
81.69 |
|
5.º |
陳翠珊 |
81.13 |
|
6.º |
香基菊 |
81.00 |
|
7.º |
梁建輝 |
80.94 |
a) |
8.º |
吳萬昌 |
80.94 |
a) |
9.º |
鍾永幟 |
80.75 |
|
10.º |
梁婉欣 |
80.63 |
|
11.º |
陳嘉恩 |
80.13 |
a) |
12.º |
倪劍鈴 |
80.13 |
a) |
13.º |
李素妹 |
79.94 |
|
14.º |
鄧敬驄 |
79.69 |
|
15.º |
盧慧雅 |
79.50 |
|
16.º |
楊志豪 |
79.25 |
|
17.º |
林麗芬 |
79.00 |
|
18.º |
古詠珊 |
78.50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梁美茵
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美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車輛查驗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黎志輝 |
87.19 |
2.º |
李溢基 |
83.56 |
3.º |
董日峰 |
80.44 |
4.º |
曹裕佳 |
79.5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阮正剛
交通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周小娟
交通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經濟局——局長 蘇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