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49/2013。
中文名稱:“澳門建材企業商會”;
中文簡稱:“建企商會”;
英文名稱:“Macau Building Materials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簡稱:“MBMECC”。
第二條——會址:澳門惠愛街85A鳯崗樓地下。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促進本澳以至全球建材行業的經濟發展、不斷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以及擴大就業、活躍市場;為同業建立平臺,走出一條新建材行業的道路是本會的核心思想。聚集各方的優勢資源,創建建材行業規模化、標準化、現代化等物流產業基地。為本會會員及單位提供發展契機,提供更好的服務及商業平臺。展望未來,打造本澳建材行業的特色之路,以加強同業間的自律、維權、規範等行為,從而增進資訊交流推動建材工業的發展,以及促進同行之團結、合作、互助為己任。本會將以“同業守護相助、攜手達致共贏”。
第四條——入會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之個體或單位,以及致力提升建材產品及服務之企業,或由已成為會員者推薦入會。
第五條——入會辦法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登記費及年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退會
倘有下列事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如會員欠交一年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革退——如會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經理事會核實者。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二)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四)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決議取決於絕對多數票。
(六)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2)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七)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五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理事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1)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起、理事三至十一人起;
(2)候補理事二人,亦由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二)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三)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十五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選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1)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起、監事三至十一人;
(2)候補監事二人,亦由大會選出,以備監事出缺時遞補之。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
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能通過。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安兒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50/2013。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心連心藝術音樂協會”。中文簡稱為“心連心” 。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大馬路232號嘉應花園第一座20樓H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推廣歌唱、音樂、舞蹈等文化藝術為宗旨,並積極參與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審批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第四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本會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成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八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及其帳目。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理事若干人,最少五人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內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各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票數。
第十四條——政府資助、熱心人士捐贈、會費收入。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安兒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52/2013。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藝術家交流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rtists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聯合本澳及(國際)境外藝術家團體和個人,擴大友好交流與合作,推廣本澳藝術文化精粹,培養優秀文化藝術人才,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促進藝術文化的交流與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534號信愉花園12B。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48/2013。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迷你電單車迷俱樂部”。
英文名稱為“Macau Mini Motocycle Fans Club”。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成立宗旨為廣結本澳地區鍾愛四衝程迷你電單車之人士以及推廣對一些有保留價值之相關電單車款作為交流維修,保養心得,從而豐富個人生活色彩。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大炮台街3號喜運大廈五樓O室。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對本會所規定之章程、會員守則沒有異議及贊同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必須辦理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批准,繳交會費後便成為本會會員。
各會員可享有參加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享有參與由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享有一切福利之權利。
會員均享有自由退會之權利,但必須要以書面形成向理事提出申請。
會員須遵守本會之章程和守則,並依時繳交會費。
本會設立下列架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乃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大會主席團設有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之權限
1. 通過,修改,解釋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之運作:
1. 會員大會於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理事之要求且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於召開大會日期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少於半數,於最後半小時作最後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權限:
1. 管理法人;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宣,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之權限:
1. 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務;
3.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大機構,社團,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之條件。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安兒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53/2013。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純欣體育會”,中文簡稱為“純欣”。(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83號國豐大廈3樓G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本會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容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54/2013。
(一)名稱及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音樂曲藝粵劇總會”;中文簡稱“音樂曲藝總”,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89號金誠大廈地下C,為非牟利藝術社團。
2、本會從事粵劇、曲藝、音樂的研究、演出和開辦粵劇、音樂、曲藝各類培訓班,搭建各社團互相溝通聯繫的平台,加強本澳與外界的音樂曲藝及粵劇藝術交流,以促進友誼,開展各項文化藝術活動,提高本澳文藝界在戲曲領域的知名度。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凡本澳音樂、曲藝、粵劇等社團組織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2、新會員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可入會。
3、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分享社會資源;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職權;
1)制定及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委員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5)視工作需要,大會可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2、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
1)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4、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督促理事會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3、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由會長主持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4、大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5、每季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會。
(五)經費
會費、政府及社會機構贊助。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55/2013。
(一)名稱及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亞洲音樂協會”;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27號惠寶大廈MA鋪,為非牟利藝術社團。
2、本會從事音樂研究、演出和培訓工作,搭建世界各地華人組織音樂團體相互聯繫的平臺,以促進友誼,開展各項音樂交流活動,提高本澳音樂界人士在中外音樂領域的知名度。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凡世界各地華人和本澳音樂社團組織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2、新會員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可入會。
3、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道守會章及決議;
5)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職權:
1)制定及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委員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3年;
5)視工作需要,大會可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2、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
1)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4、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督促理事會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3、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由會長主持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4、大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5、每季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會。
(五)經費
會費、政府及社會機構贊助。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閩澳專上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閩澳專青”;英文名稱為“Fujian-Macau Post-Secondary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0樓2001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的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閩澳合作交流,凝聚閩澳青年才俊,回饋澳門社會。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年齡介乎於18-45歲之青年,且具備以下任一條件者,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1. 畢業於獲中國教育部承認之福建高等院校或專科學院;
2. 經一名會員推薦,有志於促進閩澳兩地交流之人士。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凡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可報名參加本會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2. 凡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3.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七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會可視乎會務需要,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職務。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理事會之運作,以及會務報告、財務報告之編制,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一條——顧問
1.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2. 經理事會提名,半數或以上之正、副會長通過,本會可聘請相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其它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經費
1.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收入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接受政府、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浪跡滑水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qui Aquático de Long Chek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沙維斯街伯樂花園第四座19樓E/F座。
第三條——宗旨
1. 發展及推廣滑水運動、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 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凡經特區政府註冊之體育團體,皆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5. 按時繳納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若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及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總數均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但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會徽如下: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石獅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大廈1樓K。
第三條——宗旨
1. 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 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凡對足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5. 按時繳納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若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總數均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但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會徽如下: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澤愛會”,英文名稱為“Ze A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帝景苑地下BE舖。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
第四條——本會宗旨:
1. 本終身教育理念,關注幼兒、小學、中學、大學等正規教育及回歸、家庭、社區等持續教育,於有需要時,直接開辦前述之某類教育機構;
2. 本社會工作理念,關注對幼兒、兒童、青少年、成人、長者及傷殘人士的社會服務;於有需要時,直接開辦前述之某類社會服務;
3. 與本澳及國際政府及非政府機構研究、討論考察及交流有關教育暨社會服務專題,旨在提高教育及社會服務之質素。
第五條——資格: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正式會員,凡年滿廿一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可成為普通會員;而正式會員還需要經會員大會的絕對多數同意通過,每員一票,如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則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六條——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 享有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3. 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義務: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決議;
2. 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3.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4. 按時繳納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
第八條——本會組織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至少包括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例會一次,必要時可由三分一會員聯名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之政策;
4. 審核理事會所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5. 審核理事會、監事會所提交的意見書。
第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會由至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預算及結算等報告;
4. 聘請本會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監事會由至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2. 監察本會帳目;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交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及政府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筆芝筆國書寫筆協會”,中文簡稱“筆芝筆國”,英文名稱為“The Pen Kingdom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黑沙環斜路九號新益花園第六座七樓G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加強各會員之間的團結及聯繫,匯集收藏筆的愛好者,推廣、提高並維護本澳的書寫文化,關心和支持書寫風氣的持續與發展。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凡收藏及愛好書寫筆及書寫文化者,願意遵守會章者,經會員介紹及理事會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以筆會友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c.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九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負責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b.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作出通知;
c.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e.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第十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管理;
b.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數目為單數;
c.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 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會務工作情況,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b.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成員數目為單數;
c. 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捐獻及其他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社會上的知名人士加入本會,成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及匡助會務之進行。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並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六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會之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澳門教業書畫藝術學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Artes, Pintura e Caligrafia do Kao Yip de Macau.
英文:Association of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rts of Kao Yip, Macau.
英文簡稱:AAKY。
本會由愛好書畫藝術的教業中學師生、校友以及其他同好組成,屬非牟利的文化藝術團體。旨在弘揚國粹、提升會員對中國書畫文化的認識和興趣,特別是致力於提高青少年書畫藝術水平,加強本地與外地的切磋交流、為促進澳門的文化建設貢獻力量。
本會的法人住所為:澳門冼星海大馬路教業中學。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教業中學師生、校友及同好,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由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提出建議和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1. 遵守本會規章及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促進會員團結、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本會規定繳交會費。如欠繳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一)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1. 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所須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2. 修改會章;
3. 制定本會的方針政策及工作計劃;
4.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5.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制訂及實施工作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定期召開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得視需要設置秘書部、財務部、學術部及聯絡部等工作部門,向理事會負責。
(三)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1. 審核理事會之工作報告,並提出意見;
2. 審核理事會之財務報告;
3. 定期召開監事會議。
理事會可根據本會的資源條件和優勢,開展形式多樣的書畫藝術活動,尤其是:
1. 借助教業中學的書法室及其他設施,組織會員觀摩學習;
2. 每兩月舉辦一次會員雅集交流;
3. 每季度舉辦一次書畫文化學術講座;
4. 每年舉辦一次會員書畫作品展;
5. 舉辦定向培訓課程等。
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敦聘社會賢達及專家學者擔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本會之經費來自:
1. 會員繳納的會費;
2. 熱心人士的捐助;
3. 特區政府及各部門、各機構或實體的贊助。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三)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禁毒義工團;
(葡文)Grupo de Voluntários de Macau de Apoio ao Combate à Droga;
(英文)Macao Anti-drugs Volunteer Group。
第二條——會址
澳門祐漢長壽大馬路順利樓51號017地下。
為實現宗旨,義工團可在認可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會徽
第四條——宗旨
a)以義務工作推行禁毒作宗旨的非牟利團體;
b)打造一個禁毒義工組織平台,共同推動禁毒工作。
第五條——會員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積極出席本會義務工作及活動;
b)接受相關禁毒知識及義工培訓;
c)需繳交會員費用。
第六條——會籍
a)會員若連續12個月沒有出席本會活動,其會籍則自動終止,且緩衝期為6個月;惟經理事會接納理由者除外。
b)會員故意違反本會會章或任何議決案,引致本會之宗旨、利益、名譽或活動受嚴重損害者,理事會可議決通過開除會籍。
c)會員退會須填妥退會表格及以書面通知送達本會會址交理事會收。
d)會員退會或被開除會籍者,隨即喪失其全部會員權利。
第七條——權利
會員可以享有出席一切會員會議及參加各項活動之權利,並擁有會員大會投票權及享有被選舉權。
第八條——義務
a)會員必須接納及服從本會會章並努力推行之;
b)會員必須積極參與會務。
第九條——組織架構
1、本會之組織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任期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二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
a)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其總數和必為單數。
b)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c)其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主席召開,大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e)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時按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通過有效。如第一次召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超過四分之三同意生效。
f)解散法人或延長其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理事會
a)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理事若干名,其總和人數必為單數。
b)理事會所有職務由當選的理事成員互選產生。
c)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部門、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d)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和財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5、監事會
a)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b)監事會所有職務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c)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的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稽核、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和監察活動以及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條——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a)會員繳交的會費;
b)本會活動的收入;
c)政府、社會機構及各界給予的資助、贈予、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十一條——修章
a)本憲章有不詳盡處,或不合時宜或其他理由需要修改時,必須至少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詳細列明擬更改之內容及理由。並於週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總投票數四分之三通過為有效。
b)經週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後之新憲章的生效日期,由該次週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咖啡茶葉商會”,英文為“Macau Coffee and Tea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坊一街71號宏泰工業大廈第二期二樓D至F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促進會員愛國愛澳,團結互助,關心,參與社會事務,爭取和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開展技術交流活動及培訓項目,提高會員服務素質,以適應社會的發展。舉辦各項文康體等活動。
第四條——會員之入會資格
凡從事咖啡或茶葉行業的投資者、僱主及管理人員,承認及遵守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所提供之設施及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理事會的決議,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以及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本會的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召集
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負責訂定本會的性質,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以及處理突發及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屬本會最高行政機關。理事會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多於十九人,並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1. 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運作;
2. 管理法人;
3.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4. 批准會員入會及接受會員的退會申請;
5.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監事會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多於五人,並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 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接受並處理有關本會之投訴;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附則
本會章的修改根據澳門有關民事法例的規定而進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裕民國際釣魚協會”;
葡文名稱為“Macau Yu Min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Pesca”;
英文名稱為“Macao Yu Min International Fish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圍20號宏富工業大廈12樓C座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
1. 秉持著釣魚運動的宗旨,加強各會員情感交流,關心人類自然生態,珍惜魚類生態資源,提倡健康、環保的休閒釣魚活動,增進社會和睦、正能量為宗旨。
2. 鼓勵本會成員參與國際性釣魚競賽活動,藉此使各會員認識澳門。
3.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
第四條——會員資格
成為會員的資格:
1. 不分國籍、性別、宗教,凡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有釣魚興趣者,均可申請入會。
2.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發會員證,方成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自由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 參加世界性舉辦的釣魚比賽;
5. 享受本會會員福利。
二、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 向本會提供正確的聯絡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資料保密);
3. 按期交納會費。
第六條——章程之執行
章程之執行:
1. 任何違反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或有損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2. 會費繳納期逾期12個月,即屬自動放棄會籍。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 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35%會員署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應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少,會議如期舉行。
3. 設大會主席壹名,副主席多名,秘書長壹名,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
4. 會員大會的職能:
1. 審議年度報告;
2. 修改章程;
3. 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不少於9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成員組成,3年一任,由會員大會選出。
2. 理事會職位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二名,和理事若干名,包括秘書一名,出納一名,會計一名,其職位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3.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的活動小組,各部門組長負責人經理事人員互選產生。
4. 除大會主席、秘書長或理事長,或由大會主席、秘書長及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及意見。
5.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6. 理事會少於過半數在職理事成員出席會議,不應視為理事會會議。
7. 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 制定年度活動計劃;
c.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 通過會員入會申請;
e. 對入會基金和會費,邀請榮譽會員,終止會員會籍,修改會章等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或大會主席提出建議;
f.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出任本會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及顧問並發給有效期聘書;
g. 理事長得邀請大會主席和監事長召開理監事大會聯席會議。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而永遠總數為單數的監事組成,3年一任,可連任。
2. 由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
3. 監事會的職能:
a. 監察本會的活動內容及方向;
b. 審查理事會年度財務報告;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d.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條——經費
經費來源:
1. 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任何經費,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名譽主席、名譽顧問、社會人士、政府及工商機構等籌募之。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或捐贈。
3. 入會會費及每年會員費之收入。
第十一條——本章程遺漏事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第十二條——會徽:
下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無雙活動籌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lanejamento de Atividades Incomparável de Macau。
2. 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23號建華大廈第二座D舖。
3. 本會的宗旨:為組織對活動籌劃有興趣人士,以創造更多澳門本地活動為目的,從而推動本澳各行各業發展。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4. 任何對活動籌劃有興趣的人,承認本會章程,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5. 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6. 會員的義務為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7.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由會長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集書內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會員大會有權議決及修改章程和規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8.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之宗旨以及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
9.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負責核查帳目及監督會務工作。
10.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1. 本會的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的捐助。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20 de Novembro de 2013, lavrada a folhas 24 e seguintes do livro n.º 269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HEITOR DA SILVA MOTA, ANA PAULA, DE ARAÚJO LAPLAINE, JOSÉ ANTÓNIO e BELARD DA FONSECA SOTERO, ANTÓNIO MANUEL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Cultural Macau em Movimento», em chinês“移動澳門文化協會”e, em inglês «Moving Macao Cultural Association»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RAE,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759, 5.º andar, a qual poderá ser alterada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fins não lucrativos, que se constitui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e tem as seguintes finalidades:
a) Propor uma actividade cultural e recreativa, alternativa e complementar aos habitantes de Macau e seus visitantes, através do cinema, da dança, do desporto e da gastronomia;
b) Produzir e contribuir para a criação de filmes cinematográficos, de espectáculos e de eventos, produzidos localmente, feitos pelas pessoas de Macau;
c) Valorizar a diversidade cultural da RAEM, criando eventos que associam as diferentes comunidades aqui existente, em parceria com as associações representativas das mesmas, superando assim certas barreiras sociais e culturais;
d) Estimular e desenvolver através das suas actividades, os novos talentos e ofícios, necessários para o sector do divertimento em Macau;
e) Promover o rótulo de criatividade produzido em Macau, n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 nos países da Região do Delta do Rio das Pérolas.
1. Poderão ser admitidos como associados todas as pessoas ou sociedades devidamente incorporadas em Macau, com interesses e afinidades com a Associação, e que estejam interessados em contribuir, por qualquer forma,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2. Os Associados podem ser fundadores, ordinários e honorários.
3. São Associados fundadores os que tiverem subscrito o título constitutivo da Associação.
4. Associados ordinários são toda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que, identificando-se com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requeiram a sua inscrição, e esta seja aceite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5. São Associados honorári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a quem a Associação,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tribua essa qualidade, em virtude de poderem, de forma especial, ajudar a Associação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A admissão far-se-á mediante o preenchimento do respectivo boletim de inscrição firmado pelo pretendente, dependendo a mesma da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cargos sociais da Associação;
c)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e agir de acordo com os interesses da mesma;
d) Gozar d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aos associados.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e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Contribuir, por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o progresso, prestígio e bem-estar dos associados;
c) Pagar com prontidão a quota e/ou a contribuição anual a fixar pela Direcção;
d) Participar e ser informado de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Aos associados que infringirem os estatutos ou praticarem actos que desprestigiem a Associação, serão aplicadas,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s seguintes sanções:
a) Advertência;
b) Censura; e
c) Expulsão.
1.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2. Os corpos gerentes são eleitos por mandatos de dois anos, conforme for deliberado em Assembleia Geral, que pode deliberar a respectiva reeleição por uma ou mais vezes.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com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em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e reúne anualmente, em sessão ordinária, convocada com, pelo menos, dez dias de antecedência, 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ou por 25% de associados ordinário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Aprovar, alterar e interpretar os Estatutos;
b) Eleger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c) Definir as directivas de actuação e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d) Decidir sobre a aplicação dos bens da Associação; e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e gerência da Direcçã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num total de três, sendo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tesoureiro, sendo o presidente substituído na sua falta ou impedimento pelo tesoureiro.
A Direcção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trimestre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o achar necessário.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Assegurar o cumprimento dos Estatutos,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b) Efectuar a gestão administrativa e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promovendo as actividades correntes da mesma;
c) Elaborar o Plano e 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gerir os fundos e organizar a lista dos associados, bem como admitir novos sócios;
d) Convocar a Assembleia Geral;
e) Fixar jóias e quotas da Associação, e;
f) Executar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e dois membros.
São atribuições d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com regularidade, as contas e escrituração dos livros da tesouraria;
c)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e gerência da Direcção.
Os rendimentos da Associação são provenientes de quotas e/ou contribuições dos associados, bem como de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mesma, tais como eventos, festivais, espectáculos, venda de produtos criativos produzidos em Macau, almoços convívios e de outros donativos.
A Associação adoptará um regulamento interno, cujo aprovação e alteração é da competência exclusiva da Assembleia Geral, sendo que se obrigue pela assinatura conjunta de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nquanto não forem eleito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haverá uma Comissão Provisória,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a quem é atribuída todos os poderes legal e estatutariamente conferidos à Direcçã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Novembro de 2013.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51/2013。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陳樂巷22-A號泉耀樓地下舖。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2 de Novembro de 2013, no Maço n.º 2013/ASS/M5, sob o n.º 304,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Aldeia Global», em chinês “全球村聯合會” e, em inglês «Global Village Association» e tem a sua sede na Avenida de Venceslau de Morais n.os 185-191, Centro Industrial de Macau, 14.º G, Macau.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2 de Novem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em vinte e oit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tre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1/2013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sétim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第一款:(不變)
第二款: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及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款:(不變)。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Novembro de 2013. — O Notário, Zhao L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3, sob o n.º 1, foram alterados o artigo segundo, o artigo sexto, o artigo nono e o parágrafo primeiro e as alíneas a) e c) do artigo décim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409, Edifício China Law, 27.º andar «A».
Mediante deliberação unânime da Direcção, poderão ser proclamados presidentes honorários, vice-presidentes honorários ou sócios honorários os indivíduos que hajam prestado serviços relevantes à Associação, tornando-se, desta forma, credores desta distinção.
A Associação realiza os seus fins por intermédio da Assembleia Geral, Direcção e Conselho Fiscal, cujos membros são eleitos de entre os sócios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em assembleia geral. O mandato destes é de três anos, renovável.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efectivos e reúne:
a) Em sessão ordinária obrigatória, no mês de Fevereiro de cada ano, para apreciar e votar o balanço 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o exercício do ano anterior, além do mais que constar da respectiva convocatória;
b) (inalterado);
c)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ela Mesa, composta pelo Presidente e por dois Secretários, eleitos para esse fim; na falta do Presidente, os trabalhos são dirigidos por um dos Secretários e a Mesa é completada pela designação ad hoc de um dos sócios efectivos presentes na sessã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Novembro de 2013. — A Notária, Luísa Empis de Braganç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