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6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3

刊登日期:

2013.11.27

版數:

18829-188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升降機保養服務公證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升降機保養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6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3

    刊登日期:

    2013.11.27

    版數:

    188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四年度的蒸餾水公證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汪之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四年度的蒸餾水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6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3

    刊登日期:

    2013.11.27

    版數:

    188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4年度六個文物點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4年度六個文物點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6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3

    刊登日期:

    2013.11.27

    版數:

    18830-1883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電話系統保養服務公證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電話系統保養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6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3

    刊登日期:

    2013.11.27

    版數:

    1883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多通道讀數器及蛋白質分析核心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多通道讀數器及蛋白質分析核心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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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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