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康福貢膳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監獄獄警人員供應膳食服務(服務期間: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直接磋商編號:00026-AQ/GA/2012)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數據儲存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核心網路交換器”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