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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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動物實驗室實驗動物養殖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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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基行有限公司”簽訂於2013/2014及2014/2015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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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於2013/2014及2014/2015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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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簽訂為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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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

(一)李楚峰,內科醫生;

(二)李德明,內科醫生;

(三)彭向強,普通外科醫生;

(四)黃潔敏,婦產科醫生;

(五)楊健梅,兒科醫生;

(六)周志雄,全科醫生;

(七)林果,全科醫生;

(八)梁亦好,公共衛生醫生。

二、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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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潔寶清潔服務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總部及西翼大樓提供清潔服務(第一部份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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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文化局總部大樓保安服務附加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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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