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林氏宗親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5/2013。

澳門林氏宗親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林氏宗親聯誼會”。英文名稱為“The Lam Clansmen’s So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是非牟利的帶有宗親聯誼性質的民間社團。

第三條——本會宗旨:締結林氏宗親情誼、聯絡世界各地宗親聯誼、互助合作,協助政府推行社會公益事項。團結林氏宗親,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做貢獻,發揚愛國愛澳精神。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坡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一樓AG。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持有有效證件的居澳林氏居民及其直系親屬,年滿十八周歲,同意並履行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居澳林氏宗親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寸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永久會員兩種,由個人選擇。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有退會的自由,但已交之會費不予退回。

四)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事業之權和參與各項活動之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九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十一條——會員逝世,精神錯亂或被判罪入獄期間會籍自動取消。若刑滿可再提出申請,會費須重新繳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修訂本會章程,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會務、法律顧問。

第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副會長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聘請德高望重的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在大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增聘會務顧問,並請大會追認。

第十六條——為本會權益與利益,可聘請律師,法律顧問和代理人,處理辯護,妥協和解決任何控告,訴訟及起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在理事中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設秘書處,聯絡部,財務部,福利部,婦女部,青年委員會等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門設部長或主任一人,副部長或副主任若干人。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各部部長、主任組成常務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二)理事會具體負責開展各項會務工作,如入會申請、決定重要會議之召開,決定重大的人事安排,決定開展重大的會務活動等。

三)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督促財務部每季公佈收支賬目,按季度稽核全部收支賬目。

第十八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設立特別工作委員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的法定人數應為該會之過半數成員,此時會議所做的決定方為有效。理事會和監事會處理任何事務須以過半數舉手決定,如果表決結果相等,會議的主席投第二票或決定性的一票。

第四章

活動

第二十條——理事會可根據社會發展和聯誼等工作需要,組織會員開展以下各項活動:

一)參加世界林氏總會以及內地和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宗親聯誼及尋根揭祖活動。

二)開展經貿交流及考察活動。

三)開展姓氏文化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各項公益活動。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開展的有關活動。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須獲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贊同票,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議半年度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季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監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三條——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過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二十四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第二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個人普通會員入會第一年繳納會費(包括入會基金)MOP200元,以後每年應繳納會費MOP100元,個人永久會員一次繳納MOP500元。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認為符合本會宗旨時,可接受任何合法財物之饋贈或捐獻。

第七章

清盤

第二十八條——若本會清盤時付清所有欠款和債務後,尚有剩餘任何財產,該財產不得分配予本會會員,本會解散前的會員大會可以決定將其付給或轉讓給內地以及其他國家(地區)林氏宗親組織或捐贈作公益事業。

第八章

闡釋

第二十九條——任何有關本章程的闡釋交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杜賢芳永善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6/2013。

澳門杜賢芳永善堂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杜賢芳永善堂”,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Tou In Fong Weng Sin Tong”(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保護古廟文物遺產,傳承保育和宣傳杜賢芳所組織和創建於澳門鮑公廟前地之廟宇,包括“南山廟”、“包公廟”、“醫靈廟”及“呂祖仙院”,用以弘揚“輔仁社”之同心同德、相互幫助之精神,避免不良廟祝/人士侵佔、僭建和破壞,積極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合作,以共同保育古廟文物遺產、持續向外推廣傳承佛教及中華傳統廟宇文化的發展,並弘揚本土古蹟文化產業和傳統節慶活動,讓各地遊客及本地善信進香祈福、欣賞和感受澳門具有歷史文物價值的南風四合院古廟魅力。

第三條

(會址及存續期)

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街13號東輝閣4樓A座,經值理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對佛教有興趣、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值理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

二、會員證由值理會發給。

三、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榮譽會員。

四、榮譽會員是對廟會作出特殊貢獻建設,由大會主席或值理會授予。除豁免繳交會費外,權利和義務與普通會員同等。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的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

(b)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c)參與由本會舉辦之活動;

(d)對本會活動提出建議及意見;

(e)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二、會員的義務:

(a)遵守本章程,大會決議及內部規章所規定的規則;

(b)繳交會費;

(c)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d)維護本會的聲譽,保護古廟的文物,弘揚廟宇傳統文化等義務,且不能利用本會進行任何非法欺詐善信行為,如有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值理會決議可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六條

(機關的組成)

一、本會的機關為:

(a)會員大會;

(b)值理會;

(c)監事會。

二、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如本會任何機關的職位基於放棄或其他原因而出缺,則由會員大會重新選出。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由出席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方式產生,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及可列席值理會會議,並於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會長、值理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為召集。會議召集書須在所訂會議日期至少8天之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當中須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的組成方為有效。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屆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及表決。

六、表決須以絶對多數票通過,但如涉及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和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及解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c)核准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年度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項目;

(d)審議及通過值理會年度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相關之監事會意見書;

(e)審議及討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報告、意見書及建議書;

(f)根據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就本會的解散作決議;及

(g)根據法律和本章程所賦予的權限,對其他事宜作決議。

第八條

(值理會)

一、值理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

二、值理會由不少於五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值理會由一名值理長、一名副值理長、一名常務值理、及若干值理組成。

四、值理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規劃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年度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項目;

(c)提交年度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相關之監事會意見書;

(d)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五、副值理長協助值理長處理工作,當值理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值理長代任。

六、值理會不定期召開平常會議,由值理長召集,特別會議可由值理長或值理會至少三分之二成員提議召開。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監事組成。

四、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察值理會之運作及對會員大會決議及其他決議之執行情況;

(b)查核本會之財產清單及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或意見書;

(d)監察會務(文物保護、修理及節慶文化活動等工作);

(e)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監事會平常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監事長召集,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至少三分之二成員提議召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收入與支出)

一、本會收入如下:

(a)會員捐助;

(b)捐贈、撥款、津貼、遺產、遺贈或贈與;

(c)會費及以本會名義募捐所得的收入;

(d)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e)本會舉辦活動之收入。

二、本會的支出和資助發放由值理會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廟規)

一、所有廟宇包括“南山廟”、“包公廟”、“醫靈廟”及“呂祖仙院”等各佛殿、神位務要打掃,潔淨和保持莊重。

二、凡有善信參神拜佛、祈福,自願賞香油,不得強索錢財。

三、司祝(廟祝)的女眷不得在廟住宿,有污神明。

四、不得招集歹人或私藏犯法活動等行為。

五、不得廟內養牲畜及其他寵物等,保持廟宇佛堂潔淨和莊嚴。

六、不得私自盜取廟內文物。

七、不得在廟內營私。不得利用本會及本會轄下廟宇的名義,私自向政府或善信以裝修為名,詐騙錢財。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私自進行維修、改建或破壞廟宇原貌,否則予以法律追究。

八、就古廟的維修或利用須一併獲得值理會和會長的同意。

九、聘用司祝(廟祝)屬會長的權限。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的會徽如下:

第十三條

(章程解釋和遺漏)

一、本章程若有遺漏或疑問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決。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隆盈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隆盈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隆盈體育會”。

第二條

會址

設在澳門木橋橫街富榮大廈四樓5號。

第三條

宗旨

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及合作。

第四條

內部章程

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及運作。

第五條

會員義務和權益

會員入會和自由退會事項等。

第六條

機構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並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秘書一名,每兩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若會長缺席,由秘書代之。

第七條

理事會

本會設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和制定有關會務的活動計劃。

第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任,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第九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乃非牟利的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 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

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的決議, 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 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有效)。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等。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IN義工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IN義工團

章程

第一條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IN義工團”,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受本章程規範,本章程無規範的一切事宜,均受澳門適用法律規範。

二、本會是非牟利機構,宗旨是召集有正面影響力的人,激活於理想感染他人採取有生產力的行動,承諾及主動貢獻世界。

三、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十三樓A室,本會可在其認為對貫徹其宗旨為必須及適宜的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的代辦處。

第二條

活動

本會之活動主要以:

(一)透過舉辦社區服務活動,廣泛傳播愛與關懷,身體力行服務社會;

(二)救急扶危,支援社會上有需要的群體;

(三)推動能貫徹落實本會宗旨的所有活動。

第三條

會員

一、會員分為IN會員及一般會員,IN會員必須是“誠信領袖”課程之畢業生,一般會員則是由同意本會宗旨,並經本會成員介紹之人士;兩者必須經會員大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一般會員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並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IN會員除享有一般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機關

本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執行委員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IN會員及一般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為5人或以上的單數,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 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有權代表其他會員行使投票權,而每一主席團成員代表會員之數目不超過全體會員的十分之一。

第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每半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或應主席、二分之一會員或執行委員會要求經主席召集而舉行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維護本會的指導性原則,訂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及方向,並落實本會的宗旨;

(二)決議本會的年度活動方向,並擁有最終解釋權;

(三)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預算、執行委員會提交的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就本會成員的任命或免職作出決議;

(五)修改本會章程;

(六)更改或消滅本會;

(七)對接受津貼、贈與、遺贈或遺產給予許可;

(八)就執行委員會或監事會所呈交的事宜發表意見。

第八條

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人數為3人或以上。

二、執行委員會設總幹事一名、副總幹事若干名,其餘為幹事;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三、執行委員會每季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在經總幹事主動或應其三分之一成員要求而召集時,可舉行特別會議;執行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多數票通過,總幹事對其認為違背本會利益的決議有否決權。

四、總幹事行使上款所指的權利時,有關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追認才產生效力。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的權限

一、執行委員會有權管理本會,並確保本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履行其職責,尤其有權:

(一)制定本會的內部組織並通過運作上的規定;

(二)許可作出與本會密不可分的開支及對其運作為必不可少的開支;

(三)草擬本會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將之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準備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的監察系統,以便能準確及全面了解本會最新的財政狀況。

二、執行委員會得將第一款所賦予的若干權限授予其成員,為此,須在會議錄中訂明獲授權者行使有關權力的限制及條件。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人數為3人或以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季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在經監事長主動或應其任何一位成員要求而召集時,可舉行特別會議,監事會的決議須經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一)就執行委員會呈交予會員大會的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定期核對會計帳目、記錄和有關的證明文件;

(三)向執行委員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尤其是在本會財務管理上的協助。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三條

解散及延長存續期

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讓與、遺贈或遺產,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

名譽主席及名譽顧問

本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並大力支持本會的人士為名譽主席或名譽顧問。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珠三角文化創意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珠三角文化創意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珠三角文化創意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Pearl River Delta Cultural and Creative Exchange Association”,中文簡稱為“三角文創”。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協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地址

(一)本會會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號15樓E室。

(二)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作搬遷。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是以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界為骨幹,自願組成的非牟利藝術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文化藝術創作人,促進珠三角地區文化活動及訊息傳遞交流,啟蒙年青一代,培育未來文化創意人才,推動本地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並得到理事會批准申請之各界人士,入會申請之手續由理事會制定。

會員權利:有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會員義務: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並每年按會員大會的制定繳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顧問團。

第六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會長)及副主席一名(副會長)。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

(二)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年度計劃;

(四)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八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

(二)監察會務活動。

第九條——(一)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四)政府或公共實體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十二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條文必須獲出席的四分之三以上會員通過。

第十三條——本會解散的建議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票通過。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或未完善處將先按照內部指引指示執行,及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作補充。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重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重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重奏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Ensembl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及郵寄地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B號順興大廈1樓B 座。

2. 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及郵寄地址可遷至澳門任一地方。

第三條——性質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重奏團體,以推廣澳門多元化音樂組合和團結不同音樂樂器重奏人士及團體為宗旨。會透過排練、培訓來培養更多澳門音樂人才,亦會透過不同演出,服務澳門,令澳門文化藝術產業多元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義務及會費

第五條——會員的資格

1. 凡對弦樂,管樂或其他類別樂器之重奏或演奏藝術表演有興趣,贊同本會會章,及同意遵守本會內部規章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之成員。

2. 申請入會後須經理事會同意,方可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並可對本會之運作提出任何批評、建議、查詢及讚許。

2. 擁有所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擁有參與所有由本會舉辦之演出、活動及交流等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章程、本會宗旨、本會內部規章及按時繳交會費。

2. 尊敬及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意見及決議。

3. 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演出、活動及交流等。

4. 維護本會之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八條——會費

每月的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訂定。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九條——管理機關

本會的管理機關有: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以選舉理監事成員及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與秘書,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2. 責任

(一)修改及通過本會之章程;

(二)通過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翌年之工作計劃;

(三)選舉各機關之成員;

(四)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3. 組成

會員大會的組成如下: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相推選產生, 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權力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之全權執行機構,對本會的行政事務作出決定,領導並執行。

2. 責任

(一)須每年提交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二)理事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三)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組成

理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理事長一名;

(二)副理事長一名;

(三)秘書一名。

以上職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權力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2. 責任

(一)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並提出有關質詢。

(二)負責審議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須每年提交就其監事活動所編制報告予會員大會通過。

(四)監事會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組成

監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監事長一名;

(二)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一名。

以上職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會員大會主席訂定,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情況下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理事長、監事長、會員大會主席聯合提議;

2.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原定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理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監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1. 團費;

2. 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3. 來自本團音樂會或其它活動的收入;

4. 其它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正式生效,若有需要,則由會員大會負責修改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舞台管理技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舞台管理技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舞台管理技術協會”,英文名稱為“Stage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MT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藝術文化團體,宗旨是推動舞台管理及技術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從事舞台管理及技術推廣教育和研究,促進廣大藝術愛好者提高他們對舞台管理及技術的認識;與本地丶香港、內地、海外等有關社團開展舞台藝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教育、訓練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五條——本會地址:澳門文第士街廣仁大厦9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本澳愛好舞台藝術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機構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之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召集之,會員大會須經出席之絕對多數票會員同意,方得通過決議。如有特別事故,只要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五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三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施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模特兒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專業模特兒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專業模特兒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odelos Profission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rofessional Mode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為推動澳門模特兒及相關行業的長遠發展,定期開辦專業課程培養人才,並協助其發展。組織活動以聚集相關範疇的有志之士,提供平台予相關行業的人士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2號中央商業中心13樓A,在需要時由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移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工作及章程之人士,皆可申請入會。經填寫入會表格及理事會審議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利參加所有本會舉辦之課程、活動、演出和享受由本會和理事會給予的一切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遵守會章、執行決議及維護本會聲譽之義務,積極為會務的發展作出貢獻。

(三)凡會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由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本會會員亦有退會自由。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分週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種。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分別設主席一人(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派之副會長代任。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由理事會三名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如會議當日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議決時,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及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長、財務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可聘請本澳、內地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以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理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的財政來源包括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年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以及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贈、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耶穌保佑我們全球事務所——澳門,中國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5 de Outubro de 2013, no Maço n.º 2013/ASS/M4, sob o n.º 262,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religiosa criada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nomina-se, para todos os efeitos legais, em Chinês “耶穌保佑我們全球事務所——澳門,中國”, em inglês: “JESUS IS OUR SHIELD WORLDWIDE MINISTRIES, MACAU SAR, CHINA CHAPTER”, em abreviatura «JIOSWM».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o Pátio de São Lázaro n.º 10 Edifício, Son Keng Kok, R/C, Macau, sem prejuízo de criação, por motivo da sua actividade, de lugares de cultos e acção social, bem como de departamentos ou missões dentro e fora do Território, e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 partir de hoje.

Artigo segundo

(Associados, seus direitos e obrigações)

Um. Fazem parte da Associa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tiverem sido admitidas como membr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o Pastor, e cujos nomes constem dos registos da Igreja.

Dois. Só serão admitidas como membros as pessoas que professem a Cristo como Salvador pessoal e que vivam em conformidade com os princípios, doutrinas, ordem e disciplina da Associação, cujos ensinamentos se baseiam na Bíblia Sagrada, autoridade suprema aceite pelas Igrejas Protestantes, comummente chamadas Pentecostais.

Três. Poderão ser excluídos da Associação,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os membros cuja vida moral e espiritual não estejam em conformidade com a ordem, doutrina e disciplina da denominação religiosa Associação — JESUS IS OUR SHIELD WORLDWIDE MINISTRIES, MACAU SAR, CHINA CHAPTER.

Quatro. A readmissão de membros excluídos é efectuada por proposta do Pastor e d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Quinto. Compete aos associados da Associação o direito de voto na Assembleia Geral e o direito de serem eleitos para executarem funções e assumirem cargos de Directoria e Secretariado.

Sexto. Compete aos associados da Associação o cumprimento de seus deveres e obrigações, tais como:

a) Frequentar na medida do possível ou regularmente as reuniões de ensino e oração da Palavra de Deus;

b) Se comprometer em evangelizar a comunidade, apoia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servir aos mais carentes da comunidade.

Artigo terceiro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ivos:

a) Prestar culto a Deus, segundo o ensino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b) Instruir os seus membros nas doutrinas evangélicas ensinadas pelas igrejas Evangélicas Protestantes;

c) Difundir o Evangelho de Cristo, nomeadamente através de conferências públicas, serviços religiosos, reuniões ao ar livre, campos de férias e publicações de livros, jornais, folhetos e audiovisuais;

d) Prestar assistência espiritual nos lares, hospitais, prisões ou em qualquer outro lugar onde a presença dos seus Ministros Evangélicos seja requerida;

e)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social através de acções de beneficência, assistência humanitária e ajuda a famílias necessitadas; e

f) Promover a investigação religiosa através de centros de ensinos religiosos, como Institutos Bíblicos, para que o conhecimento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sejam preservados e que vise a valorização e a continuidade da herança cristã em Macau.

Artigo quarto

(Defesa dos interesses dos associados)

A Associação defenderá os interesses legítimos dos seus associados junto do Governo de Macau, assim como de outras entidades que achar convenientes e necessário.

Artigo quinto

(Património)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o por:

a) Contribuições voluntárias dos seus membros e, bem assim de qualquer herança, legados ou doações de que venha a beneficiar; e

b)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adquiridos a título gratuito ou oneroso.

Artigo sexto

(Realização dos fins)

Para a realização dos seus fins pode a Associação:

a) Adquirir, comprar ou onerar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para a instalação de Igreja;

b) Dispor dos mesmos bens livremente e administrá-los, nos termos por que o podem fazer, segundo a lei civil;

c) Contrair empréstimos requeridos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nos termos e condições previamente aprovados; e

d) Organizar livremente as suas actividades com a utilização dos meios adequados.

Artigo sétimo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b)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e

c) Conselho Fiscal.

Artigo oitavo

(Responsabilidades)

Um. Todas as actividades religiosas ou espirituais, desenvolvidas pela Associação, são da exclusiva responsabilidade do Pastor, assessorado por outros irmãos escolhidos para o efeito, conforme as regras e as tradições das Igrejas Pentecostais.

Dois. O Pastor tem assento, por direito próprio, e voto de qualidade, na Assembleia Geral e na Direcção.

Artigo nono

Os carg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rão desempenhados por mandato com duração de dois ano, sem limite de reeleição.

Artigo décimo

(Assembleia Geral)

Designação e Competências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oberano da Associação, é composto por todos os membros e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convocada pelo Pastor, pela Direcção, pelo Conselho Fiscal ou a requerimento de quinze membros da Associação.

Dois.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elo Pastor, que presidirá, e por dois membros por este escolhidos para secretariar.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Eleger e destituir os membros efectivos dos restante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 Aprovar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mediant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c) Tomar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que lhes sejam legal ou estatutariamente atribuídas, tendo em vista o progresso da Associação e da boa harmonia dos seus membros;

d) A Associação só pode ser extinta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convocada expressamente para o efeito;

e) Ao aprovar a extinção e inerente dissolução do seu património, a Assembleia Geral deliberará sobre o destino a dar aos ben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Direcção)

Designação e Competências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rês elementos;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Compete à Direcção que é o O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geri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e apresentar um relatório anual da administração;

b)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por intermédio do seu presidente, activa e passivamente, perante quaisquer entidades oficiais ou privada; e

c)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nselho Fiscal)

Designação e Competências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elementos;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Compete fiscalizar a actividade patrimonial e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aconselhando a Direcção, a pedido desta, em matéria de âmbito administrativo e financeiro;

b) A este Conselho também compete dar parecer sobre qualquer assunto financeiro que lhe seja apresentado pela Direcção, e elaborar um relatório anual sobre a sua acção fiscalizadora.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Extinção e destino dos bens)

Um. A Associacão só pode ser extinta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Dois. Ao aprovar a extinção e inerente dissolução do seu património, a Assembleia Geral deliberará sobre o destino a dar aos bens.

Três. Cada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que foram adquiridos pela Associação a título gratuito ou oneroso, devem constar inscritos numeradamente no livro de Actas, tais bens são abrangidos e protegidos por Lei do Território de Macau.

Quatro. Ao aprovar a extinção e inerente dissolução do seu património, a Assembleia Geral, após saldar e liquidar todas as dívidas da Associação, cabe à Assembleia Geral deliberar sobre o destino a dar aos bens que restarem, que porventura foram adquiridos através da Associação ou através de doações voluntárias.

Artigo décimo quarto

(Norma transitória)

Enquanto não forem eleito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haverá uma comissão directiva,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Direcção:

a) Presidente: Renato D. Carillo

b) Vice-presidente: Elena Ga. Carillo

c) Vogal: Meliza V. Santos

Conselho Fiscal:

a)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Ma. Amelia N. Ortiz

b) Vogal: Meliza V. Santos

c) Vogal: Joyan Cloyd M. Balawan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5 de Outu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北京體育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8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北京體育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體育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Esporte Beijing”,英文名稱為“Beijing Sport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激勵校友發揚北京體育大學愛國、拼搏、求實、創新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澳門的安定繁榮,為祖國的統一和富強而貢獻力量。並推廣和參與本澳各項體育運動及相關體育學術研究。

第三條——本會辦公地點設於高地烏街44號金多利花園3樓A。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曾在北京體育大學學習或工作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和享有本會提供福利的權利。

第五條——1.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之權限為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4.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監事成員不可兼任。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六條——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永久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澳門幣伍佰元或以上,普通會員每年繳交會費澳門幣壹佰元。

第十條——本會各項開支由各會員會費、基金或捐獻撥出,全部收支賬目由財務部提交監事會審核,並在每年度會員大會上由監事提出報告。

第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地球村生命健康聯盟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02/2013/ASS檔案組第8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地球村生命健康聯盟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社團定名為“地球村生命健康聯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Saúde Aliança Associação da Vida Aldeia Global”,葡文簡稱為“SAAVAG”;英文名稱為Health Alliance Association of the Global Village Life,英文簡稱為“HAAGVL”。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44號金多利花園3樓A,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他地方。

第三條——存續期

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2. 解讀地球生命,提出保護地球的全面理論和思想。取之于自然,服務于自然。在政府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地球的保護、愛護工作,救災扶貧,造福人類,使人們充分認識到保護地球母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人們在自然法則的法律框架內從事生活活動和交流活動。

3. 開展一切符合地球村發展方向的公益事業的活動,開展各種的節慶文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1. 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2. 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志願加入本協會;

3. 由單位或個人向本協會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

4. 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並予公佈。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組織的成員;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5. 團體會員不可擔任理監事會成員,其他權利等同個人會員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1. 尊重及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本會組織所作決議;

2.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3. 按時繳交會費;

4. 接受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5. 所屬組織的會議。

第八條——紀律

對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處下列處分:

1. 警告;

2. 書面譴責;

3. 暫停會籍;或

4. 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

本會組織由1. 會員大會,2. 理事會,3. 監事會組成。

第十條——責任

各組織成員須就其本身所作行為自負責任,並對與其所屬組織的其他成員共同作出之行為負連帶責任,但在表決時已作出相反意見的聲明且該聲明已載於會議記錄者除外。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決定與審議全年活動計劃大綱及會務、財務報告之職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其中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主席及副主席不得兼任理、監事,任期兩年,可連選,得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於會員大會召開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載明議程、會議日期和地點。

4. 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以過半數會員出席方能生效,若原定開會時間超過半小時而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5. 在特殊情況下,得經由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由理事會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財務、學術、總務、出版等部門理事五或七人,候補理事一人,總人數需為單數。

2. 理事會的職權為制訂本屆活動計劃,處理會務,制訂各項活動的規則及費用,執行及批准本會必須的契約,審查會員入會申請。聘請本會名譽顧問及顧問。

3. 理事會得因工作之需要,組織工作委員會,各部門亦得因工作需要,從會員中聘請若干人組成委員會,辦理該部門工作。

4. 理事會必須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開,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理事會的決議亦須由絕對多數的出席成員通過,如票相同,由理事長決定,其會議記錄亦須由所有出席成員簽署。

5. 理事會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即行改選,可連選連任,其理事各成員的職務,由理事互選充任。

6. 解散本會及委任清盤者。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兩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理事會任何職務。

2. 監事的職權為監督與協調理事會各部門工作之運作,審核本會帳目,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監事會至少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開,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且須由所有出席成員簽署會議記錄。

4. 監事會成員至少一人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5. 監事會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即行改選,可連選連任,其監事各成員職務,由監事互選充任。

第十四條——名譽會長顧問及顧問

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及顧問,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章

選舉

第十五條——本會各組織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第十六條——競選本會各組織的名單,應向理事會提交,再由理事會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第十八條——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第五章

財務及經費

第十九條——財政來源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以下者:

1. 會員繳交的會費。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 各界人士給予的資助、贈與、遺產、及其他捐獻。

4. 本會財產及資產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會章修改

修改會章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為此目的召開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部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二十二條——未有規定的情況

任何未有規定的情況及在解釋本會章時所出現疑問,將由理事會解決,但須經隨後第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三條——籌設委員會的過渡性職務

在未選出本會各組織首屆成員時,設立的籌設委員會具有執行本會章及籌備第一屆各組織成員的選舉等所需的一切權力,而該選舉須在設立本會的行為公佈後九十日舉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全能體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8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全能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全能體育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社團。本會宗旨:推廣各類體育運動。鼓勵及提高本澳居民對各類體育運動的興趣,聯繫本澳與各地體育運動愛好人士,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體育運動的交流。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眼塘橫街七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只要贊成本會宗旨及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的權利:

a)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和領導機構的決議;

c)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選舉形式是不記名投票,並絕對多於半數通過,候選名單由會員共同制定。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對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有權作出決議。而對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取消,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也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每年十月份定期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需提前十天通知,並以書面簽收之方式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清楚列明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或以上的理事。

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本會的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若有修改,得由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表決通過修訂解決。而解散法人決議,需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表決通過。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基督教宣道會澳門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馬路48號至48號D萬基工業大廈4樓B座。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公民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新公民會

第一章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于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六樓608室。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紅泉體育會

(簡稱:紅泉)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亞洲航空發展協會

Asia Air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2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3/ASS, foram alterados os n.os 1 e 2 d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亞洲航空發展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命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亞洲航空發展研究學會”,英文名稱為“Society for Aviati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Asia”,英文簡稱為“SARDA”(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6樓A/N,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址。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Outubro de 2013.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邱顯斌 羅美玉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u Ieong Iu Kong Kong Meng Hon

澳門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兼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3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olin Chan Betty Chan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3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3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ang Lijie Fong Chi Wai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3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Eddie Tam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3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3

O Director Geral,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Catarina Bole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