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核心伺服器、中央儲存裝置及其週邊設備之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澳門展貿協會”及“澳門廣告商會”簽署提供籌辦「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第四屆部長級會議」的規劃及管理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一、陳景良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