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玩藝文創協會
第二條——會址:
澳門羅白沙街59號中星商場閣樓CL鋪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促進本澳各大愛好文化創意的匯粹交流,以提昇澳門動漫文創愛好者的質素,給予動漫文創愛好者一個交流,分享,培育個人修養、耐性、創作能力、藝術觸覺,及與各地動漫文創愛好者交流接觸的平台,擴寬本澳動漫愛好者的國際視野。
第四條——會員權利:
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及資訊;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活動。
第五條——會員義務:
出席會員大會,例會及有關活動;
遵守會章;
執行決議。
第六條——入會資格:
年滿12歲,對動漫以及藝術創作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入會,凡申請入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表格,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正副監事審核批准,方准入會。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掌有最高決策權為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職權為:
•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 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 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和處理一般事務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職務,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或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半數會員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必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通知書內須載有議程,舉行時間及地點;
• 主席團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其職務。理事會職權為:
•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 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 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之職權為:
•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 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第十一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由會員大會修訂,修章須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獲出席人數四分三或以上贊成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解散本會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須全體會員四分三或以上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 本會名稱:“澳門酒店管理學會”,本會的宗旨:促進酒店旅遊管理交流、合作、培訓,推動酒店旅遊業發展。
2. 本會地址: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地下H。
3. 凡熱心於酒店旅遊管理的個人或團體,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通過方為會員。
4.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5.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6.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7.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9.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10.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1. 本會的經費來源於贊助、資助和會員會費等。
1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澳心源文藝養生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愛國愛澳和文化藝術愛好人士,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殷皇子大馬路11號群發花園5樓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丶副主席丶秘書和理事會丶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心源文化藝術養生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愛國愛澳和文化藝術愛好人士,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殷皇子大馬路11號群發花園5樓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丶副主席丶秘書和理事會丶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社情民意調查中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秉持嚴謹的科學與專業精神,提供澳門地區可靠、可信、權威的社會民調資訊,滿足廣大民眾的知情權,促進澳門的民主、人權與永續發展。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1樓A座,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的澳門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4.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3.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3.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出席者半數同意即生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 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
4.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
4.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贊助;社會捐贈;政府機構資助;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粵閩文化創意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遵守國家及澳門政府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相關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組織、文化企事業單位相關聯繫人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加快文化產業發展步伐,積極促進文化交流建設。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力促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資源整合優化的效益最大化,共同打造澳門文化創意產業鏈。大力推進文化產業的信息化、市場化、集成化、優質化和現代化,積極拓展國內外文化市場,提高文化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促進文化產業組織自律,遵紀守法,規範文化產業組織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倡導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良性競爭環境,提高文化產業的整體經營和服務水平,推動澳門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關閘馬路澳門廣場322號新寶花園18F。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準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員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8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滑雪會”, 英文名稱是“Macau Sk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華寶花園第一座十三樓D。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a)推動本澳以專業及安全為基礎之滑雪活動發展及普及性;
(b)為會員提供專業之滑雪訓練以提高滑雪水平;
(c)提供平台給滑雪愛好者, 包括會員以至海外滑雪團體分享有關之滑雪知識。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 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3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Carinhosa de Descendentes”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關懷下一代慈善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Carinhosa de Descendentes”;
英文名為“Caring Descendants Charity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社會慈善活動,關懷社群,參與社會服務。”
第三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05室。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Outubro de 2013.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地址——本學會地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南新花園第二座11樓E,可根據會員大會決議遷至另一地址。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會址、宗旨
a)名稱:中文名稱為“唐密文化研究學會”;英文名稱為“Tangmi Culture Research Society”;
b)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6樓,亦可根據理事會之決議遷至另一地點;
c)宗旨:用中國文化中最深奧的一種哲理,凝集澳門的團結,來體現愛澳,愛中國的正能量。
第二條——會員之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b)根據章程選舉會員或被選舉入領導架構;
c)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三條——會員之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章程及領導機構所作出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四條——入會及開除
a)申請人需填寫本會表格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b)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c)入會費之訂定及繳納辦法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五條——組織架構
本會設以下領導架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至五名、秘書一名,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選舉領導層,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七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總人數需為單數,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八條——監事會
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九條——活動經費及公款運用
a)本會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其他資助;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b)本會之公款必須由當屆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及財政中,其中二人聯署才可合法提取;
c)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第十條——附則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ertifico, que desde 22 de Outubro de 2013 e sob o n.º 3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3,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8 (oito) folhas.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何族崇義堂聯誼會”,葡文定名為“Associação Hó-Sông-I-T’óng (Lutuosa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Hó)”,英文定名為“Macau Ho’s Clan Association”。
第二條——發揚愛國愛澳,敦親睦族,服務宗親,發揚忠孝傳家,促進宗親之間的正常發展為宗旨;以關心社會,搞好和活躍宗親的文教、康樂、福利等工作為方針;努力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廣結友誼,弘揚中華文化;加強聯繫海內外同宗社團,與本澳社團等共創澳門繁榮為本會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大三巴街三十五號。
第四條——凡本澳成年何族宗親,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宗旨及內部規章者,不分性別,但須覓屬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免冠半身近照三張及澳門居民身份證件影印本一份,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認可後,繳納入會其中一項基金,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何姓宗親其配偶及子女(外姓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之權。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及各項決議;
2. 支持及參與會務工作;
3. 繳納會務基金。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唯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與理監事會相同,連選得連任,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正、副會長在有需要時可出席理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遇必要情況時,理事會可隨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關會議在原定召開時間,若出席人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能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項;
4. 審核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唯總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通常每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 領導及執行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政運作及每月結算;
3.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4.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聘任會員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為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唯總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其職能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列席理事會會議;
4. 對年報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透過理事會一致通過本會得資助任何人士或實體以實施本會的宗旨。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列明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及其組成如下:
綠色部份:澳門何族崇義堂聯誼會Macau Ho’s Clan Association
紅色部份:其餘部份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Outubro de 2013. — O Notário, Pedro Leal.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表決二零一四年度中心之活動計劃;
2. 討論及表決二零一四年度中心之財務預算;
3.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召開,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大會主席
吳榮恪(Vitor Ng)
總經理 | 總會計師 |
焦雲迪 | 蔡麗霞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陳達港 | 廖國強 |
董事 | 會計主管 |
陳曉陽 | 黃偉岸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u Hing Keung | Choi Ka Ching |
Subdirector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ucursal de Macau, | Sio Mei Ngan |
Desmond Wong |
O Técnico de Contas, | O Director Geral, |
António Lau | José João Pãosinho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
Lau Pak Hung | Wong Sio Cheo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