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央圖書館各分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附加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