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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一)馮志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鍾小健代任;
(二)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馮建業代任;
(三)黃如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梁頌衍代任。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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