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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通過的關於索馬里局勢的第2111(201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和厄立特里亞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第733(1992)、第1844(2008)、第1907(2009)、第2036(2012)、第2060(2012)和第2093(2013)號決議,
注意到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問題監察組(監察組)關於索馬里(S/2013/413)和厄立特里亞的最後報告,
重申尊重索馬里、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亞各自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表示關切仍有違反木炭進出口禁令的行為,尤其關注基斯馬尤局勢和這些違禁行為對朱巴地區不斷惡化的安全局勢的影響,
譴責武器和彈藥違反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和對厄立特里亞的軍火禁運,流入或流經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對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構成嚴重威脅,
表示關切有報道稱索馬里境內有侵犯人權行為,包括法外處決、暴力侵害婦女、兒童和記者、任意拘留和性暴力氾濫,包括在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中,強調需要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維護人權,追究那些犯下這些罪行的人的責任,
着重指出,索馬里聯邦政府和捐助方都必須彼此相互負責,以透明方式分配財務資源,
確認索馬里在過去一年中取得重大進展,讚揚索馬里聯邦政府努力在索馬里實現和平與穩定,鼓勵它着手開展和制訂一個明確的政治進程,以便根據索馬里的臨時憲法建立一個聯邦體制,
鼓勵索馬里聯邦政府參與查明有威脅索馬里的和平、安全與穩定的行為的個人和實體以便將其列入名單,並參與制訂其他列名標準,
歡迎監察組打算繼續同索馬里聯邦政府建立有成效的關係,
表示關切各人道主義機構與監察組之間信息交流的程度,敦促加強監察組與相關人道主義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對話,
表示安理會希望鞏固和申明對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的軍火禁運的現有豁免,以協助執行禁運,並希望在本決議執行部分第10段增列新的豁免,
期待9月16日在布魯塞爾舉行歐盟—索馬里會議,為此敦促國際社會開展合作,確保索馬里政府的優先事項切實得到支持,
着重指出國際社會必須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履行它根據暫停軍火禁運條件作出的承諾,
歡迎秘書處作出努力,擴大和改進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事務處的專家名冊,同時銘記主席說明(S/2006/997)提供的準則,
回顧安全理事會制裁的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關於最佳做法和方法的報告(S/2006/997),包括論及可採取哪些步驟闡明監測機制的方法標準的第21、22和23段,
認定索馬里局勢、厄立特里亞對索馬里的影響以及吉布提與厄立特里亞之間的爭端繼續威脅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回顧第1844(2008)號決議規定進行定向制裁,第2002(2011)號和第2093(2013)號決議擴大了列名標準,指出第1844(2008)號決議規定的一個列名標準是從事威脅索馬里和平、安全和穩定的行為;
2. 重申安理會願意根據上述標準對個人和實體採取定向措施;
3. 重申阻礙監察組的調查或工作是第1907(2009)號決議第15(e)段規定的一個列名標準;
軍火禁運
4. 重申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2段進一步闡述和第2093(2013)號決議第33至38段修訂的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下稱“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
5. 還重申第1907(2009)號決議第5和6段規定的對厄立特里亞的軍火禁運(下稱“對厄立特里亞的軍火禁運”);
6. 決定,在2014年3月6日前,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不適用於僅為組建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和保障索馬里人民安全而交付的武器或軍事裝備或提供的諮詢、援助或訓練,但本決議附件所列物項的交付不在此列;
7. 決定,會員國或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向索馬里聯邦政府提供本決議附件所列物項要事先由委員會逐一批准;
8. 決定,僅為組建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出售或提供的武器或軍事裝備不得轉售、移交或提供給不在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服役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9. 提醒索馬里聯邦政府,它有義務至遲於2013年10月6日、然後於2014年2月6日並在其後每隔六個月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闡述:
(a)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的結構;
(b)現有的確保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安全儲存、登記、保留和分發軍事裝備的基礎設施;
(c)現有的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登記、分發、使用和儲存武器的程序和行為守則以及這方面的培訓需求;
10. 決定,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不適用於:
(a)僅用於支助聯合國人員、包括聯合國索馬里援助團(聯索援助團)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或提供的援助;
(b)僅用於支助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技術培訓和援助;
(c)僅用於支持完全按2012年1月5日非洲聯盟戰略構想(或其後的非盟戰略構想)在與非索特派團合作與協調的情況下採取行動的非索特派團戰略夥伴或供其使用而交付的武器或軍事裝備或提供的援助;
(d)僅用於支助歐洲聯盟索馬里培訓團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技術培訓和援助;
(e)僅供按索馬里聯邦政府提出並已通報秘書長的要求採取措施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會員國或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但條件是採取的措施符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f)只為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相關人員個人使用而臨時出口到索馬里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g)供貨的國家、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已提前五天通知委員會並只知悉委員會的僅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
11. 還決定,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不適用於:
(a)在委員會接到供貨的國家、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關於提供援助的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沒有作出反對決定時,會員國或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僅為幫助建立索馬里安全部門機構目的提供的武器或軍事裝備和技術援助或培訓;
12. 決定,對厄立特里亞的軍火禁運不適用於事先得到委員會逐一批准的僅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
13. 決定,對厄立特里亞的軍火禁運不適用於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有關人員臨時出口到厄立特里亞的僅供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通知委員會
14. 決定,索馬里聯邦政府負有以下首要責任:至少提前五天將交付本決議第6段允許的僅供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使用的武器或軍事裝備或為其提供援助一事通知委員會,本決議附件所列物項不在此列;
15. 還決定,提供援助的會員國或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亦可協同索馬里聯邦政府發出通知;
16. 強調根據上面第14和15段提交給委員會的通知必須有所有相關信息,在適用時要列出所交付武器、彈藥、軍事裝備和物資的種類和數量、擬定日期和索馬里境內的具體交付地點;
17. 呼籲索馬里聯邦政府履行根據暫停軍火禁運條件作出的承諾,特別是本決議第14段規定的通報程序;
木炭進出口禁令
18. 重申索馬里當局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索馬里出口木炭,請非索特派團作為執行第2093號決議規定的任務的一部分,支持和協助索馬里當局這樣做,重申所有會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直接或間接地從索馬里進口木炭,不論木炭是否原產索馬里;
19. 深切關注有報道稱會員國繼續違反木炭進出口禁令,還請監察組就可否用不破壞環境的方式銷毀索馬里產木炭一事提供詳細信息,重申安理會支持索馬里總統關於木炭問題的工作隊,強調安理會願意對那些違反木炭進出口禁令的人採取行動;
20. 提醒所有會員國,包括非索特派團的警察和部隊派遣團,它們有義務遵守第2036(2012)號決議規定的木炭進出口禁令;
人道主義問題
21. 強調人道主義援助行動的重要性,譴責將人道主義援助政治化、濫用或挪用援助,呼籲會員國和聯合國採取一切可行步驟,在索馬里減少上述這些做法;
22. 決定,在2014年10月25日前,在不妨礙在別處執行的人道主義援助方案的情況下,第1844(2008)號決議第3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為確保聯合國、其專門機構或方案、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和其執行夥伴(包括參加聯合國關於索馬里的聯合呼籲的獲得雙邊或多邊資助的非政府組織)為在索馬里及時提供迫切需要的人道主義援助而需要支付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23. 請緊急救濟協調員於2014年3月20日並於2014年9月20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在索馬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以及在索馬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遇到的任何障礙,並請相關的聯合國機構以及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及其執行夥伴,在聯合國索馬里人道主義援助協調員編寫上述報告過程中,加強與協調員的合作和增強與協調員分享信息的意願,以提高透明度和加強問責制;
24. 請監察組和在索馬里和鄰近國家活動的人道主義組織加強相互之間的合作、協調和信息交流;
公共財政管理
25. 注意到索馬里總統承諾改進公共財政管理,表示深切關注關於索馬里公共資源被挪用的報道,着重指出對公共財政進行透明有效管理的重要性,鼓勵索馬里聯邦政府上下都作出更大努力,剷除腐敗和追究腐敗者的責任,改進公共財政管理和問責,重申安理會願意對挪用公共資源的人採取行動;
石油行業
26. 鼓勵索馬里聯邦政府適當減少索馬里石油行業成為索馬里緊張局勢加劇的根源的風險;
監察組的任務規定
27. 決定將第2060(2012)號決議第13段規定的、經第2093(2013)號決議第41段修訂的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問題監察組的任務規定延長到2014年11月25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14年10月25日審查這一任務規定,並就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酌情利用以往各項決議所設監察組成員的知識專長,重新組建監察組,自本決議之日起任期16個月;
28. 請監察組通過委員會提交兩份最後報告,供安全理事會審議;一份以索馬里為重點,另一份以厄立特里亞為重點,涵蓋第2060(2012)號決議第13段規定的、經第2093(2013)號決議第41段修訂的各項任務,至遲在監察組任期結束前30天提交;
29. 請委員會根據其任務規定,同監察組和其他相關聯合國實體協商,審議監察組報告中的建議,並在考慮到上文第1段的情況下,根據繼續發生的違禁行為,就如何改進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軍火禁運、有關進出口索馬里出產的木炭的措施以及第1844(2008)號決議第1、3和7段和第1907(2009)號決議第5、6、8、10、12和13段規定的定向措施的執行和遵守,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30. 決定監察組沒有義務在進行中期情況通報和提交最後報告的相同月份向委員會提交月度報告;
31. 着重指出厄立特里亞政府與監察組相互接觸的重要性,並着重指出安理會期待厄立特里亞政府提供方便,讓監察組不再拖延地進入厄立特里亞;
32.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包括非索特派團,確保同監察組合作,確保監察組成員的安全,尤其確保可以不受阻礙地接觸監察組認為與執行任務有關的人、文件和地點;
非索特派團
33. 期待收到秘書處和非洲聯盟對非索特派團進行聯合審查的結果,要求至遲於2013年10月10日向安理會提交建議,歡迎非洲聯盟準備就審查工作同秘書處密切合作;
3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1. 地對空導彈,包括便攜式防空系統(肩射導彈);
2. 炮、榴彈炮和口徑大於12.7毫米的火炮和彈藥以及專門為其設計的部件(不包括肩射反坦克火箭發射器,例如火箭榴彈或輕型反坦克武器、槍榴彈或榴彈發射器);
3. 口徑大於82毫米的迫擊炮;
4. 反坦克制導武器,包括反坦克制導導彈和彈藥以及專門為其設計的部件;
5. 用於軍事用途的內有含能材料的火藥和裝置;地雷和相關材料;
6. 有夜視能力的武器瞄準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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