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洪文維、吳蜜度、陳耀民及梁禮煥,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起,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為期六個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05點,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麥潔文及林麗姬,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李仙敏、李艷華及譚綺嫻,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並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佩雯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學士。
3.工作經驗: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陶永強為電信管理局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許志樑為電信管理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陶永強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以及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鄧偉祺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至第三的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余慧賢、陳強及鄭小寶,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阮家文、Do Serro Iu, Hélder、陳雙火、卓英傑及阮國興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為期三個月,由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曉聰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應Delfim Pires Madeira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蘇鳳翔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嘉慧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周桂英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瑞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官惠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詠嫻碩士為食品安全中心部長、吳,偉濠碩士為管理規劃處處長、張,桂達學士為風險傳達處處長,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梁,詠嫻碩士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Bachelor of Veterinary Medicine,法學學士及理學(醫藥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吳,偉濠碩士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環境工程學士及行政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張,桂達學士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理學(應用化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梁,單明——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
伍,偉業及郭,華驗——分別在有關考試評分名單中排名第一及第二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等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余,華燊碩士——在有關考試評分名單中排名第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由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批示核准的法務公庫二零一三年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 / 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1 | 01 | 00 |
薪俸或服務費 |
2,600,000.00 | |
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1,000,000.00 |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1,90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99 |
其他 |
1,700,000.00 |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6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7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600,000.00 | |
07 | 03 | 00 | 00 | 00 |
樓宇 |
970,000.00 | |
07 |
09 | 00 | 00 | 00 |
運輸物料 |
300,000.00 | |
總額 |
4,870,000.00 | 4,870,000.00 |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張永春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實習司法官劉翠山,供款人編號30129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實習司法官鄭凱鋒,供款人編號30180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監獄勤雜人員繆漢英,供款人編號60247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實習司法官白華藝,供款人編號60425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實習司法官李偉成,供款人編號60718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體育發展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高池享,供款人編號60786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司法警察局技術輔導員黃思添,供款人編號60989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陳嘉敏,供款人編號61053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實習司法官李雪雯,供款人編號61236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崔文正,供款人編號61268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實習司法官陸思媚,供款人編號61351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麗湘——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炳強及譚光雄,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競斌,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區群卿,為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Alexandre Inácio da Conceição Carvalho,為本局第七職階繕錄兼打字員,薪俸點為245,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曉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振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條款第三條,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起轉為收取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280點薪俸。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培訓執行處處長鄺偉強學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職業培訓廳行政輔助科科長馬俊達碩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黃潤娣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吳嘉液,在消費者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為期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舜堯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65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慧青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Kok Ribeiro Melinda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65點,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如下之職務和薪俸點:
黃子龍,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馬兆麟,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鍾治國,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曉菁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斌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湯惠均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625點。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代主任 劉偉明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陳桂玲之申請,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起解除其與本局之散位合同,並終止與本局之聯繫。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作出的第142/2013號批示:
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58951江貫達,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四日結束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回任該局,及處於“編制內”狀況。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De Almeida, Alfredo Hernandes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駿,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梁麗媚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許錦寧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張欣傑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梅楚嫻及殷潔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主任文案。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文案。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何群珠、林玉敏、袁梁錦平、黃絲蓮及黃悅嬋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葉錦雄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歐仲源、鄭霆鋒、鍾景生、曹美芳、許釗虹、許主平、楊佩儀、林巧珊、林潤明、梁開業、梁永權、梁家寶、繆智豐、梅仲常、吳少芬、余美媟及王燕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德豪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嘉儀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新和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方乃岳,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恩賜,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金賢,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龔斌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秦國東,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廖志聰,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方域恆及羅曉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徐敏珊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綺雯及吳兆祥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少君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李詩敏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鎮彤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鄭坤元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本局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何鳳玲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本局第四職階一級護士王嵐及黃茵妮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麗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羅昭鳳,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朱琦,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蔡美雲、江帶育及施穎,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霍永廣,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程海麗,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惠萍、周桂洲、林玉嬋及伍麗莎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楊玉兒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Ozorio, Cecilia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蕭巧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馬耀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唐少明、溫四妹及陳詠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何文傑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蕭詠文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戍颷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岑文坤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蒓及黎文豪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歐陽冠強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陳馥茹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74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大街(營地大街)45-A號A座地下及閣仔的“非凡藥房(營地大街分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庄,麗雲女士發給“康健藥房(山頂店)”准照,編號為第18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新街167號金鑽大廈地下A座,住址位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67號金鑽大廈地下A座。
核准向黃,珠女女士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永信藥業”准照,編號為第24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D4,住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D4。
按照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羅永洪第O-0124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郭家宜——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268。
按照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崔潔群、周美莉——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W-0155號及第W-017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安和中醫綜合診所——應其要求,取消第AL-0104號准照之許可。
張心平、張守中——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450、W-0451。
按照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唐自平、吳萬利、陳金狄、吳嘉欣——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452、W-0453、W-0454、W-0455。
梁偉傑、邱玉英、陳佩怡、林志雄、李嘉誠——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998、M-1999、M-2000、M-2001、M-2002。
葉康妮——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269。
取消梁嘯丁第T-0072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
黃媛,本局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散位合同,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麗娟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文燕及吳煒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鄭倩儀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Patrícia Pedruco Vieira Ritchie——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起,批准其編制外合同變更,職級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的薪俸。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雄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潘子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徐學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古月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的薪俸。
章曼麗——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的薪俸。
陳林少群及梁雪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職級晉階為散位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的薪俸。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鳳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薪俸點330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金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鄭志宏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旅遊局
副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João Alvaro Souz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陸凱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林池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Sérgio Rosário da Conceição,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暢堅,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郭冬梅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54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王敏婷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體育發展基金預算之第三次修改及澳門國際馬拉松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2 | 10 | 00 | 99 |
各項補助——其他 |
500,000.00 |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1,000,000.00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1,0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各項特別工作——其他 |
1,500,000.00 | |
04 | 01 | 05 | 00 | 98 |
各類活動 |
4,000,000.00 | |
總數 |
4,000,000.00 | 4,000,000.00 |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2 | 10 | 00 | 99 |
各項補助——其他 |
1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11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2 |
資產租賃——動產 |
3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2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10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60,000.00 | |
總數 |
210,000.00 | 210,000.00 |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委員:潘永權、吳志強、林宇杰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銘深,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趙澤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Olívia Margarida de Sousa Nogueira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吳志威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摘錄自局長分別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九月十八日及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梁錦珊,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八日起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高丹字,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點;
李偉文、羅翠嫻及蔡美蘭,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Arnaldo Kuam Pun Chung,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陳淑華,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陳笑楨,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黃學軍,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敬康、林梓良、李寶儀及李振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應譚貴華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朝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謝偉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曉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Irene Wong Martin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蕭藹華及陸雅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吳憶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振誠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謝偉明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敏妍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委員會秘書處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田源昌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