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2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張佩儀擔任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