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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文達工程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室內及室外體育場地設施及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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