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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馮少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署購置車輛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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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