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7/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面積9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關前正街,其上建有3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660號,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將一幅面積7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關前正街,其上建有3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742號,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的利用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為統一法律制度,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出第一款所述,面積94平方米的土地,以及第二款所述土地中面積73平方米的地塊,以便將該等地塊合併並組成一幅面積167平方米的單一地段,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作二星級賓館用途的樓宇。

四、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第二款所述土地餘下面積4平方米的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五、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731.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9/201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楊永光。

鑒於:

一、楊永光,與黃鳳嬋以分別財產制結婚,通訊處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樓708室,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09813G號登錄,其以完全所有權制度擁有一幅面積9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關前正街,其上建有3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1冊第101頁第11660號的土地。

二、根據以楊永光名義作出的第209814G號登錄,其亦擁有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7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關前正街,其上建有3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冊第27頁背頁第742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三、上款所述的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17L冊第69頁第3366號。

四、申請人擬重新一併利用該等土地興建一幢六層高,其中一層為地庫,屬單一所有權制度,作二星級賓館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將有關的建築計劃提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審議。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獲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五、為統一上述土地的法律制度,申請人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表示願意將上述一幅面積94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權和另一幅面積77平方米土地的利用權讓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並請求同時以租賃制度將第一幅土地及第二幅土地的部份地塊批予其,有關土地的總面積為167平方米。

六、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發出的第4637/199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而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的土地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定界及標示。

七、根據訂定的街道準線,“A”和“B1”地塊用作興建一幢六層高的樓宇,而“B2”地塊將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八、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人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一、承批人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2)項規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交第十條款第二款規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為統一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關前正街32號及36號的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發出的第4637/199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94平方米、73平方米及4平方米的三幅地塊的法律制度,本合同的標的為:

1)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為94(玖拾肆)平方米,價值為$1,619,277.00(澳門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所有權。該地塊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1冊第101頁第11660號的土地及其所有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09813G號,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2)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為73(柒拾叁)平方米,價值為$628,762.00(澳門幣陸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利用權。該地塊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冊第27頁背頁第742號的土地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09814G號,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3)甲方接納乙方以無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為4(肆)平方米,價值為$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2”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利用權。該地塊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冊第27頁背頁第742號的土地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09814G號,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4)以租賃制度及同等價值將1)項及2)項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1”定界及標示的地塊批給乙方。

2. 上款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1”定界及標示的地塊,將以租賃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為167(壹佰陸拾柒)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6(陸)層,其中1(壹)層為地庫,用途為二星級公寓,建築面積為992平方米的樓宇。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驗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乙方每年繳付租金如下:

1)在土地利用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12.00(澳門幣拾貳元整),總金額為$2,004.00(澳門幣貳仟零肆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改為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00(澳門幣陸元整)繳付。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等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必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發出的第4637/199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及“B2”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和基礎設施。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總金額為$2,248,039.00(澳門幣貳佰貳拾肆萬捌仟零叁拾玖元整)的合同溢價金,其繳付方式如下:

1) $1,619,277.00(澳門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整),透過讓與第一條款第1款1)項所述地塊,以實物繳付;

2) $628,762.00(澳門幣陸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整),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以金錢全數一次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2,004.00(澳門幣貳仟零肆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現金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110,000.00(澳門幣拾壹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乙方已履行第六條款規定的義務及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及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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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