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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附加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歐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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