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洋園藝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園藝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0/201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葡萄牙共和國訂立的《教育及培訓國際合作協議書》。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液態懸浮芯片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化工醫藥氣體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生命體徵監護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以及第57/2013號行政命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葡萄牙共和國政府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於高等教育新領域內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教育領域的新合作項目》的協議。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