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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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0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三)項,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校董會建議,作出本批示。
續任趙偉為澳門大學校長,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日起,任期五年。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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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三)項,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校董會建議,作出本批示。
續任趙偉為澳門大學校長,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日起,任期五年。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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