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湖北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1/2013。

澳門湖北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湖北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為無存續期之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聯絡及團結在澳湖北鄉親,推動民間及商業信息交流,促進學術研究,籌辦公益活動、演出及文化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聖德倫街455-457號皇朝廣場地下AK-AL座閣樓,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居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湖北籍鄉親,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東莞常平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3/2013。

澳門東莞常平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東莞常平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聯繫鄉親,增進交流,為家鄉建設、為鄉親事業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前地108-130號永堅工業大廈九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居澳門東莞常平同鄉(包括親屬)或旅澳鄉親,贊同本會宗旨,不分性別、年齡,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加入本會為會員,但理事會有權拒絕其入會要求,而無需宣佈理由,會員權利和義務如下:

(甲)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有參加本會所辦之康樂、體育、福利等活動之權。

(乙)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一切決議。

2. 參與會務工作,促進鄉親間之聯繫。

3. 會費由該會會員自願捐贈,數額不設上限。

第五條——會員如有不遵守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觸犯當地法例者,經由理事會議決得開除其會籍。

第六條——會員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者,其前已捐贈或繳納之各種費用概不發還,並同時停止其享有之一切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有如下職權:

(甲)制訂及修改會章。

(乙)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丙)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丁)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戊)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己)組織籌募經費。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丙)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條——本會須開立及調動銀行賬戶、提存現金、發出、簽署、承兌、開具和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和任何其他債權證券及簽署其他銀行文件,均須由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共同簽名方有效。

第十一條——本會設有創會會長,第一屆會長退任後聘任為創會會長。

第十二條——理事會亦可聘請社會名流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第二屆或以後的會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而每屆的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而理事會可視實際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正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

(乙)定期審查賬目。

(丙)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丁)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定期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會長)負責召集,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且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提請大會主席(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除由會員捐贈一次性會費及本會會員捐贈費用外,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研究籌募之。

第十九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琴藝坊音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2/2013。

琴藝坊音藝協會

會章

第一章

名稱、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一)本會定名為“琴藝坊音藝協會”。

(二)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由有志人士組成,目的在本澳建立一個音樂及藝術的學習和教育的交流平台,發揚以樂育人、以藝育人之理想,提升本澳巿民的人文藝術素質,團結廣大音樂和藝術愛好者。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蘭花前地信和廣場296號L舖,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辦事處。由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一)本會宗旨:為本澳巿民提供多元化的音樂及創意藝術課程,傳揚藝術訊息,啟發心靈、智慧和天賦,培養兒童、青少年乃至對音樂有興趣人士的藝術情操,提升個人修養。

(二)本會將透過舉辦各類型的講座、演奏會、會展、交流、藝術工作坊、音樂培訓課程及出版刊物等工作和活動,並與不同團體及機構,展開音樂藝術文化之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屬音樂及藝術愛好者,年齡在5歲以上的澳門居民,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及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履行及保證履行本會機關作出的各項決議;

(二)參加及推廣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若獲選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於在職期間執行有關職能;

(四)本著本會一貫的精神,按照本會的共同利益行事;

(五)通知理事會有關私人或職業住所的變動;

(六)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七)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喪失會員資格:

(一)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二)由於不履行本會法定及會章規定之義務,或作出不遵守本會機關決議之行為,理事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一節

第八條——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並以全權行使其權利。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批准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2)選舉及解任擔任本會機關的人員;

(3)評估及批准資產負債表、報告及本會的年度帳目;

(4)批准本會的活動安排;

(5)就本會之消滅作出決議;

(6)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一)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之外,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亦可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會員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

(二)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在下列情況,會員大會視為有效組成:

(1)於指定的會議時間,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及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何一位簽署即可。

(二)對於普通文書,須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的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推舉產生。

(二)監事會之許可權為: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5)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普通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本會的解散及清算

第十六條——(一)本會的解散及清算須經會員大會決議,並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批准。

(二)本會解散時尚存的財產只可以贈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轉予於本會宗旨相似的文化社團。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證 明 書

小丑不丑劇團

英文名稱為“Clowns Are Not Ugly Theatr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小丑不丑劇團

Clowns Are Not Ugly Theatre

章程

第一章

總則(名稱、住所以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小丑不丑劇團”,英文為“Clowns Are Not Ugly Theatre”。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街合福大廈三十六號一樓A座。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藝術團體。宗旨是推動多元藝術文化創作、跨領域交流。從團員或合作者的創作過程去發掘更多劇場可能性,擴闊觀眾視野;此外,爭取更多跨境文化交流機會,也是本劇團成立的重點之一,意旨在推動國際文化之間的交流,提升本土青年藝術家的藝術素質,擴大其更富世界性的眼光。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a. 透過籌辦聚會、課程、研討會、訓練、演出和一切有助推動各類形式的藝術活動,以發展澳門藝術。

b. 以無償或有償方式分發上項所指之物品及其他認為對實踐本會目標有需要之物品。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戲劇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全部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均為本會之永久會員,任期三年,並可連任。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之職權以及運作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最少在八天前用簽收或掛號信召集以召開大會。召集時,在過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下舉行會議。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他為理事。任期三年,並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督本會運作的監察機關,由最少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他為監事。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三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五條——章程之修改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解散本會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3 de Setem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廬江何氏工商聯合會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Mundial da 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Lujiang Ho”

英文名稱為“Lujiang Ho’s World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世界廬江何氏工商聯合會

Federação Mundial da 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Lujiang Ho

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廬江何氏工商聯合會”,葡文名稱“Federação Mundial da 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Lujiang Ho”,英文名稱“Lujiang Ho’s World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灣馬交石街113號東華新邨第六座地下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世界各地企業、社會團體服務,密切各國廬江何氏之間的聯繫;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世界廬江何氏的商品、資金、技術、物資和先進經營管理理念的交流,為實現共同富裕,促進各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第四條

組織機構

1)本會由a)會員大會;b)理事會; c)監事會所組成。

2)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最高不可能超過75歲。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3)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集。

4)會員大會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能

1)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會章必須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出席會員同意通過。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有關成員是經過半數之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同意後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5)聘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團成員和特邀嘉賓。

6)解散本會之議決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七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理事會之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須經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及安排會務活動,理事會會議的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方可進行議決事宜,另議決需取得過半數的出席成員通過,方視為有效。

5)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票數,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八條

理事會之職能

1)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和財務預算,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3)招募新會員,做好審批會員的申請。

4)堅守合情、合理、合法、實事求事、客觀公平的原則。

5)議決對犯規會員終止會籍事宜。

6)推廣宣傳工作,將本會的宗旨廣泛宣傳,從而吸引更多合資格人士加入。

7)在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文件及合同時,必須由一位理事長連同其他任何一位常務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運作銀行帳戶時,則由理事會決定有關簽名方式。

8)行使對本會會章之解釋權。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須經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職能

1)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每次監事會會議的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方可進行議決事宜,另議決需取得過半數的出席成員通過,方視為有效。

2) 監督及審議理事會之執行情況、財務支出、帳目報告及財務預算的審核。

3)就監督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

1)個人會員:凡於世界各地之廬江何氏的宗親宗長及其後裔,不分性別,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會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2)團體會員:於世界各地承認及遵守本會宗旨及章程的工商界社會團體,不分國籍,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之取消

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一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及內部規則,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謢本會聲譽。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1)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會費;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第十六條

財務制度

經費一定要用在本會的宗旨內容的範圍,必須堅持審慎理財的原則,量入為出,每年的支付費用不得超過資產(資金)總額的50%。所支付的費用在資產(資金)總額的10%以下,由理事長審批;11%-20%由會長審批,21%-30%由會長及理、監事長審批,方能使用,並依照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社團消滅後之財產

解散決定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同時由會員大會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3 de Setem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潛水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7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專業潛水協會

澳門專業潛水協會乃根據下列條文成立並受其約束:

第一條——名稱

1. 本協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專業潛水協會”,英文名稱是“Macau Professional Scuba Div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 “MPSD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為: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華寶花園第一座十三樓D。

2. 如更改會址,必須獲得理事會通過批准,再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a)推動本澳以專業及安全為基礎之水肺潛水活動發展及普及性;b)積極提高本澳在尊重海洋生態、愛護及珍惜海洋資源等範疇的知識及水平;c)鼓勵潛水時不捕撈魚類、甲殼類動物、軟體類動物或海中植物;d)在進行潛水活動時,提倡不使用任何捕魚用具或海中狩獵武器,避免破壞海洋生態。

第四條——會籍

1. 本會共設立三種會員資格:

a)名譽會員資格是根據理事會有關規定,授予個人、機構、協會或其他學會;b)團體及企業會員資格是由理事會確認為本會會員的機構、協會或其他組織;c)普通會員資格是以個人名義參加本會之人員;

2. 申請會籍:

申請者必須填寫規定表格,並由理事會審批、確定會員類別、更新會籍或拒絕接受申請。經批核後,申請者須繳交定額會費,會籍方開始生效。

3. 會員權利:

a)會員之會籍於任何情況下不得轉移;b)如會員因任何原因,包括退會、死亡或機構結業,而被終止會籍時,其會員權利隨即終止。

4. 團體會員之權利:

團體會員可享有普通會員之權利,並有權擔任職務,團體會員可委派一名成員代表投票。

5. 普通會員之權利:

a)獲通知出席所有會議及年度會議,並有投票權;b)有權擔任職務及參與委員會事務;c)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d)有權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並獲發本會刊物。

6. 退出會籍:

會員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申請放棄本會會籍。退出會籍者,不獲發任何退款。

7. 理事會可根據下列情況,終止會員之會籍:

a)會員違反本會之入會規定;b)理事會因維護本會利益而取消某類會籍;c)會員接獲繳費通知後三個月仍未繳交會費。

第五條——會費

1. 年費:

a)所有會員必須繳交年費;b)會員須於本會財政年度的第一天預繳該年年費;c)如遇會員年中加入本會,會費將按比例計算。

第六條——架構

1. 本會由以下三個議會組成:

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

2.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按照本會章有關規定成立,由大會成員選出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會員大會的成員可連選連任,任期三年。

3. 會員大會有權:

a)審批本會一切事務及每年活動;b)審批及修改條文;c)進行法定選舉;d)審批入會標準;e)任用本會以外的審計員協助本會的財政工作,以及確認經審核的財務報表。

4. 理事會:

a)執行本會之一切事務;b)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任期三年。

5. 理事會以下職位由本會會員擔任,人數必須為單數:

a)理事長一名;b)副會長;c)秘書;d)財務總監;及e)理事數名。

6. 理事長之職責:

a)代表本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b)處理本會一切事務;c)確認本會章程;及d)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7. 副理事長之職責:

a)協助理事長履行其職務;b)當理事長缺席或無法執行職務時,作其代表;及c)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8. 秘書之職責:

a)建立及處理會員註冊事務;b)記錄及分發理事會及其他會議的會議記錄;c)文書工作;及d)完成理事會分配之其他任務。

9. 財務總監之職責:

a)建立及保存本會之財務記錄;b)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呈交收入及支出報表;c)根據本地的社團法例,建立及保存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議定的帳目。d)完成由理事會安排的其他事務。

10. 理事之職責:

協助完成由理事會安排的事務。

11. 監事會:

監事會根據本會之會章成立,並於年度會議內選出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監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任期三年。

12. 監事會有權:

a)審批財務總監呈交之年度預算及分配本會之資金;b)執行內部審核;及c)聯絡由會員大會任命之外部審計員。

第七條——年度會議

1. 本會必須至少每年及財政年度屆滿之6個月內(首次年度會議除外),為會員召開年度會議。

2. 年度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均由理事會議定。

3. 年度會議的議題、日期、時間及地點必須在會議舉行前至少15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有權出席會議或有投票權之會員。

4. 年度會議除處理會議列明之其他事務外,其職責還包括:

a)確認前次年度會議及特別會議之記錄;b)要求理事會提交前財政年的活動報告。

5. 由絕對多數會員於年度會議中投票議決之事項,將視作最後定案。

6. 凡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五分之一會員要求舉行之會議均視為特別會議。

第八條——修訂會章

1. 如須修訂會章,必須獲出席年度會議的四分之三會員通過,並符合下列條件:

a)修訂會章之動議必須於前次會議提出;及b)提出修訂動議的會議舉行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第九條——操守規則

1. 各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操守規則。

2. 本會不得用作商業宣傳用途。於會議中推銷業務或利用會宣傳業務,均視作不適當行為。

第十條——收入

1. 本會收取之會費是主要收入來源。

2. 本會得接受個人、團體、會員或其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一條——解散

1. 若理事會成員一致認為本會不能維持正常運作,並確定本會並無其他存在意義時,可考慮解散本會,但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三通過。

2. 若決定解散本會,本會餘下之所有資產將捐贈慈善組織或非牟利機構,但必須獲得參與解散本會會議之會員確定並通過。

第十二條——會徽

1. 本會會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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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美亞國際慈善博物館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7/201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美亞國際慈善博物館協會

Associação de Museu de Caridade Internacional América-Ásia

American Asia International Charitable Museum Association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社團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中文名稱:美亞國際慈善博物館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 Museu de Caridade Internacional América-Ásia,英文名稱:American Asia International Charitable Museum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制。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湖畔名門10樓M。理事會可因應需要而決議設立辦事處或將本會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以澳門為平台建立以收藏、鑑賞、研究、文化學術交流為目的,與內地、港台及世界各地文化專業人士和收藏家進行專業性學術交流;

(二)廣泛接觸和團結對古文化及文化藝術有興趣的人士,舉辦各項學術性研討會,並參與國內外對中華藝術的探討、研究、鑑賞活動,提昇澳門社會對中華古文化的科學研究能力及保護文物意識。

第二章

會員與組織

第四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文化專業、收藏活動或對中華古文化及文化藝術有興趣之個人;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文化專業、收藏活動或對中華古文化及文化藝術有興趣之公私機構、合作社、企業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經本會認可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名譽會員:經本會認可對本會貢獻卓著之團體或個人。

三、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除享有本會對會員賦予的福利外,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亦可出席會員大會和作出表決;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不可在會員大會作出表決,但可享有本會賦予會員的其他福利。

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向會員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有權在會員大會行使表決權之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之有權在會員大會行使表決權之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在首次召集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執行機關,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其他事宜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本會財產衍生之收益;本會舉辦活動之盈餘;會員之入會費及定期會費;由第三者或會員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十條

(附則)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ências de Desporto e Educação Física de Macau (ACDEFM)”

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ety of Sport Science and Physical Education (MSSSP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iências de Desporto e Educação Física de Macau (ACDEFM),英文名稱:Macao Society of Sport Science and Physical Education (MSSSPE)。會址:澳門氹仔體育路148號奧林匹克體育中心羽毛球區接待處。是本澳體育工作者,體育科學技術人員及有志於體育科學研究人士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是非牟利的學術性組織。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3 de Setem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體育記者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rnalistas dos Assuntos Desportiv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Sports Pres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體育記者協會

Associação de Jornalistas dos Assuntos Desportivos de Macau

Macau Sports Press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體育記者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rnalistas dos Assuntos Desportiv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ports Pres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理工學院體育館205室。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a)維護同業的合法權益;

b)代表同業向政府相關部門,立法機關,公共法定機構等,爭取應有及合理的權益;

c)策劃及開展培訓課程,以提升同業的素質和專業水平;

d)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交流機會及加強會員間的團結和合作精神;及

e)策劃及開展體育文娛及專項活動,促進各地同業間的溝通及交流機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會員分基本會員,榮譽會員及普通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申請入會者,須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方為正式會員。

二、基本會員為現職服務於澳門傳媒機構,從事專業體育編採報導之本澳永久居民,榮譽會員為由本理事會決議通過邀請之社會人士,普通會員為已從體育專業轉職於其他傳媒範疇的基本會員及受聘於本澳傳媒機構從事體育專業編採報導的外僱記者。(普通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c)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及表決;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d)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

e)自由退會;及

f)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事情,經理事會查證及決議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停權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後撤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任期均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中文秘書及外文秘書各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並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如會長因事請假或缺席時,得由副會長或理事長代執行其職務;秘書則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紀錄。

三、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郵寄各會員住址或透過簽收方式遞交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三、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組織機關的成員;

c)通過,修訂及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之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七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理會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策劃,推動,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度帳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e)代表本會參與有對外之官方和私人活動;

f)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

g)顧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五名成員組成。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其餘為監事。

第十七條——一、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八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及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b)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一、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三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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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3 de Setem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力啟智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7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社團章程

章程第一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力啟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Poder de Artes para Inspirar Inteligênc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owers of the Arts to Inspire Intelligence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真善之友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7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真善之友協會

修改章程第二章總址、第五章組織第一條會員大會,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章

總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氹仔佛山街112號金利達花園第一座29A。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第五章

組織

第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職權的領導機構,主席團除永遠會長外,由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除永遠會長外,互選產生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連永遠會長在內總數必須為單數)。每三年改選壹次(永遠會長除外),會長連選只可連任一屆;其他連選可連任。永遠會長為本會最高榮譽代表及指導;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對外可代表本會、對內協調領導本會工作。永遠會長、會長均可出席本會的一切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Civilização Ecológica Weng Chok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íntegra do pacto social, nos termos constantes em anexo:

第一條——名稱、會徽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永續生態文明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vilização Ecológica Weng Chok”,英文名稱為“Weng Chok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55及263號百德大廈(中土大廈)5樓J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3.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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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為一協會,以下列事項為宗旨:

i)制定、落實、推動澳門政府環境保護的法例、法規宣傳計劃,同時,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訂定各項環境保護法則細則時,提供適合專業意見和建議;

ii)制劃面向公眾、學校、企業、推廣生態文明及環境保護理念;

iii)加強參與國際及地區同類型組織或團體的學術、研究交流活動;

iv)保持強化會員之間的和諧溝通,協助會員的節能技術、資訊、數據的匯集及發放,並促進與政府、學校、企業、業界、團體定期交流活動;

v)參與生態文明、環境保護項目建設和科研,提供詳細科研數據、適合澳門實況的理據、綜合分析評估意見及提請建議,並定期出版會務、生態環境項目研究的刊物;

vi)倡導會員協力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廢物管理整體解決方案,為政府、學校、企業各個領域發展階段,提供一站式完善環保優質服務,同時,為城市可續發展提供全面的解決方案;

vii)倡廉會員務實進取,與時俱進,永續生態文明的發展;

viii)保護會員心合法權益。

2. 本會為一非牟利服務社會之協會,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屬本會,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不分性別,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有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活動之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及職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關,每年最少召開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開,並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會議召開,第一次召集時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大會方可開始及進行決議;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大會待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開會,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可正式進行會議,且其決議是合法有效。

3.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主席團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

4.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會員大會職權:

a. 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會章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人數贊成方得通過;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d. 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e. 議決解散本會。解散本會須經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6. 會員大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協調本會工作。主席不在位時,由副主席代表。

第八條——理事會及職責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五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並設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職權:

a.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

c.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d. 批核入會申請;

e. 對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開除其會籍;

f. 理事會可聘請社會適當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九條——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之文件與法律行為,須由理事長或由其授權人聯同其中一名副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2. 只有理事長或其授權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條——監事會及職責

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職權:

a. 監察及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b. 查核本會之財產;

c. 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1. 本會收入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捐贈及資助,但該等捐助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3. 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倘本會解散時(必須全體會員通過),所有本會財產均撥給慈善機關。

第五章

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大會之修改決議將按照民法典之條文補充適用。

第六章

解散

1. 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大會之解散決議將按照民法典之條文補充適用。

2.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七章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Setembro de 2013. — O Notário, Zhao 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