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一)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二)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三)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許可在法律所規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七)許可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根據法例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外出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五、廢止第7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7/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47/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莊綺雯;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楊懿;
候補委員: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碧霞。
本批示由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